当前位置:主页 > 硕博论文 > 社科硕士论文 >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7-02-24 12:57

  本文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现代社会,住宅向高层次化发展,且城市人口日趋密集,生活空间越来越狭小,为了维持正常安全的生活工作环境,要求高层住宅的每个居民具有必要的社会公德并注重他人的安全。否则,随手从自家窗户或阳台上抛掷废弃物件,必然成胁到楼下行人或住户的合法权益.给社区和街道的公共安全造成较大的影响。频繁出现此类案件表明,此种侵权已经不是一种极端个别侵权事件,而已经成为一种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夯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王亚萍 摘要现代社会,住宅向高层次化发展,且城市人口日趋密集,生活空间越来越狭小,为了维持正常安全的生活工作环境,要求高层住宅的每个居民具有必要的社会公德并注重他人的安全。否则,随手从自家窗户或阳台上抛掷废弃物件,必然成胁到楼下行人或住户的合法权益, 给社区和街道的公共安全造成较大的影响。频繁出现此类案件表明,此种侵权已经不是一种极端个别侵权事件,而已经成为一种特殊类 型的侵权。

关键词

建筑物

抛掷物

补偿责任

对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讨论源自著名的 2 0 0 0年重庆“烟灰缸伤人案”。 该案的“体归责”引起了社会各界巨大集的争议,被无故苛责的“辜业主们”是无连喊冤枉。对于本案的处理规则,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在 2 0年发生的 01

物品,所以即使是很小的物品都可能导致

受害人巨大的伤害,并且这种伤害的对象也是不特定的,故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公共危险性。当然,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最大特点乃在于致害人的不确定性,即侵权行为发生后,穷尽一切手段也难以找到具 体实际的侵权人。而如果一旦能够明确侵权人,则问题将可以很快的在侵权法的现有规定内得到解决。正是由于突如其来的侵害,导致受害人防不胜防,使其根本不可能有机会来找到谁是真正的致害人,因为此时受害人不具备举证的可能性。 虽然就确定责任而言,物件致人损害、 建筑物致人损害和共同危险行为与抛掷物

责任”,而非“掷物责任”,当建筑物抛的抛掷物致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应当由建筑物的全体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 )二按份责任说:利明教授认为,王 让可能致害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使得法律“分”的倾向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过对各个业主过于苛刻。他认为在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场合,应当由可能抛掷物品的

“南莱板案”中,法院在无法确定真正济的加害人时,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由受害人承担损失。法院的判 决,同样引起

了社会各界的争议,最终在《权责任法》第 8侵 7条作出了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一

部分业主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按份责任。 同时,王教授还主张在责任范围的具体确定上引入“平原则”,以兼顾受害人和公 业主的利益平衡。 ( )无责任说:该说学者从根本上三

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概述

( )本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必一须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从建筑物上 坠落的物品,不是来源于建筑内的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的, 不适用本条规定。它不包括那些违法的、 在建的或属于单一主体所有的建筑物,我们将其限定为典型的属于业主区分所有的 高层建筑物。 ( )“以确定具体侵害人”,是二难

致人损害行为相类似,但他们之间又存在本质的不同。首先物件致人损害的情况下, 物的归属是确定的,但抛掷物致人损害的 情形下,物尽管是从建筑物内抛出来的, 但却不能确定归属于某人。其次,建筑物

否定了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体归责”集 的正当性。他们主张,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只是一类普通的侵权行为,其责任承担 应该由侵权法及其他法律自身现有的规则得以解决。而当受害人举证不能时,则该类侵权行为的责任便难以落实,即此时不存在责任的承担。受害人只能通过商业保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式来分散其 损失。 根据《权责任法》第 8侵 7条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按照本条

致人损害的直接原因并非人的行为而是因为物的瑕疵和不当维护以及管理等引起的侵权行为且损害的行为人是确定的,即是 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抛掷物侵权中,,如果行为人能够确定,那么就构成了 般侵权了。最后,共同危险行为必须是 一

指无法确定物品具体是从哪一个住房或者 房间抛掷、坠落的,

因此无法确实具体的侵权人。 ( )“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三可 具体包括正在使用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房屋租赁人、借用人和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如物业服务公司实际占有、使用了建筑物,也属于“能加可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依据生活经验、 科学手段或其他方法,可以推测认定抛掷物、坠落物有可能是从某栋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的,那么,相关的建筑物使用人就是所说的“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可 比如,如果抛掷物是从上而下抛落,而且是在特定的建筑物的一面,则可以排除该面的一楼的业主和非该面的业主。

行为人在实施某种危险行为致受害人损害时,其危险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具有同一性, 但在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不可能是几个行为人共同抛掷某物,是由一人实施。而 正是因为抛掷物致人损害具有特殊性,所有笔者认为其不能纳入一般的侵权责任中, 而是要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侵权法中给予特殊的规定。

规定,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赔偿侵权人只须证明被侵权人是被来自建筑物上的

抛掷物、坠落物所伤害,那么,一定合理范围内的建筑物使用人一旦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就要对被侵权人受到的损 害进行补偿。对此,所有可能加害且不能证明自己免责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不承担

二、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多次出现行人

被高层建筑抛出物砸伤,但无法查找确切行为人的问题。在有关案件中,法院往往判令有可能实施行为的建筑物实际使用人 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实

连带责任,而是承担按份补偿责任。被侵权人不能要求部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全部损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进行按份补偿后,除非后来发现了真正侵权人,否则,并不能向他人进行追偿。另外本条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为“偿”而非“偿”在此我们可以把补赔

施加害行为的除外。这样的做法在社会上和理论界引

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最大特

与普通的侵权行为情形不同,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具有其显著的特征:首先,它的发生与特殊的建筑物有着密切的关联。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高楼大厦为该类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特殊的场所。其次,该类侵权行为通常具有很大的危害性。由于是从高层建筑物中往下抛掷

点就是找不到加害人,但这种侵权又常常会引起对受害人的严重损害,对于此损害的责任承担目前学术界有以下几种不同的 观点:

( )连带责任说:立新教授认为,一杨 建筑物抛掷物致的责任性质应是“筑物建

其理解为道义上的补偿。被侵权人受到了损害后果,又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在此特殊情况下,由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让多人共同补偿一人,弥补其受到的损害。“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 (《子 孟告子上》 ),当建筑物发生抛掷”物、坠落物致害之时,果受害人实无救济,如 亦可怜至极,相信建筑物的使用人和普通

14 7

————] 2’_小作家选刊 ( o2 3教学交流 )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本文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45250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oufeilunwen/shuoshibiyelunwen/245250.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3ef66***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