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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15 20:05

  本文关键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除银行贷款和首次公开上市之外的第三种重要的直接融资渠道。中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融资需求、对外投资合作的加快、国家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的政策导向、正式确立的适度监管原则都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了大量国资背景产业基金、社会资本及中外合作基金的成立,极大地促进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募资积极性。新一轮国企混改、境内外并购市场的火爆和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的活跃以及生物医疗、移动互联网等新兴投资领域热潮的到来,都为不同层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带来了机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促进我国企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和发展。但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因此必须完善其法律法规体系,建成以风险为导向、自律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全方位监管体制,更好地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进而推动我国企业和经济发展。论文的第一部分在界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区别其他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和法律性质,为下文的开展做好铺垫。第二部分从界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入手,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经济学依据和法学依据,并明确监管的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作为证券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达成证券监管价值目标的基础上,应该确立其特有的监管理念和原则,即适度监管和分类监管。经济学理论依据主要是从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和市场外部性以及行为人的有限理性方面进行分析;法学理论依据主要包括私法自治的局限性、道德风险和法律的不完备性。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监管的立法现状和监管存在的问题。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在快速发展,但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缺少对私募股权投资合法地位和性质的法律规定;监管规则不全面,缺少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准入限制标准,对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不严;监管体制不完善,行业自律监管缺乏独立性和统一性,政府监管需要从单纯的合规性监管向以风险为导向的全方位的监管体制发展以应对泛资产管理时代的到来。第四部分在监管理论基础上,针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应该在平衡融资便利和保护投资安全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监管规则和监管体制。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适度监管 自律监管 政府监管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87
【目录】:
  • 中文摘要9-11
  • Abstract11-13
  • 引言13-15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15-24
  • (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与辨析15-18
  • 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15-17
  • 2.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7-18
  • (二)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类18-20
  • 1. 创业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创业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18-19
  • 2. 公司制、信托制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19-20
  • 3. 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0
  • (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和法律关系20-24
  • 1. 运作流程20-21
  • 2. 法律关系21-24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理论基础24-33
  • (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界定24-27
  • 1. 证券监管的界定24-26
  • 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边界26-27
  • (二)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经济学理论27-28
  • 1. 市场失灵27-28
  • 2. 行为人的有限理性28
  • (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学理论28-30
  • 1. 私法自治的局限性28-29
  • 2. 法律的不完备性29-30
  • (四)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30-33
  • 1. 功能监管原则30-31
  • 2. 适度监管原则31
  • 3. 差异化监管原则31-33
  •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现状及其问题33-50
  • (一)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33-34
  • (二)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立法现状34-43
  • 1. 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规范35-38
  • 2. 证券法38
  • 3. 证券投资基金法38-40
  • 4.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40-43
  • 5.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43
  • (三)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43-50
  • 1. 法律体系不完备43-45
  • 2. 监管内容不全面45-46
  • 3. 监管体制不健全46-48
  • 4. 股权众筹法律监管不完善48-50
  • 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完善建议50-58
  • (一) 完善高层次的法律法规50-51
  • 1. 扩大《证券法》中“证券”的外延50
  • 2. 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50-51
  • (二) 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具体规则51-54
  • 1. 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准入制度51-52
  • 2. 健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52-53
  • 3. 合理监管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53
  • 4. 加强股权众筹监管53-54
  • (三) 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体制54-58
  • 1. 以自律监管为主54-56
  • 2. 以政府监管为辅56-58
  • 结语58-59
  • 参考文献59-63
  • 致谢63-64
  • 附件64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朱灿;云佳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监管效率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5年01期


  本文关键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68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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