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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网络肖像权的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3-02-08 09:14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人们利用网络来展现自己生活,发表自己的评论,从而使得网络信息快速增长。网络信息的不断扩张必然导致互联网中侵权行为的增加。互联网的大范围的普及使得互联网的准入门槛降低,图片和视频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这种网络社交方式虽然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是同时也增加了网络肖像权受到侵犯的概率。互联网环境更具有隐匿性和开放性,也就导致人们在网络环境中更加自由和肆无忌惮。由此可见,在网络环境下人们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他人的侵害,所以肖像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保护问题是值得我们深思和研究的。公众人物在网络肖像权受到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是网络环境中相当具有代表性的一种侵权行为。由于侵权行为人与被侵权人的信息极其不对等,所以在法律保护与举证维权方面也就更不容易。只有侵权损害到达一定程度才可以进行相应的维权和诉讼,而此时已经在大众的心中留下恶劣影响,造成了不能挽回的损失。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肖像权的保护规定较少,并且主要是在人格权的基础上进行研究。网络肖像权虽然并未从肖像权中分立出来作为单独的法律条文规定,但是在网络社会中却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肖像...

【文章页数】:3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3 研究现状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2 公众人物网络肖像权概述
    2.1 公众人物网络肖像权的界定
        2.1.1 肖像权的含义
        2.1.2 公众人物的界定
        2.1.3 公众人物网络肖像权的概念
    2.2 公众人物网络肖像权的特征
    2.3 公众人物网络肖像权的内容
    2.4 保护公众人物网络肖像权的必要性
3 公众人物网络肖像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3.1 侵害公众人物网络肖像权的典型案例分析
        3.1.1 葛优诉艺龙网侵犯肖像权案
        3.1.2 秦某某诉视觉中国案
        3.1.3 莫言诉玉瓷科技案
    3.2 公众人物网络肖像权民法保护的不足
        3.2.1 侵权的标准认定不明确
        3.2.2 侵权的客体界限不清晰
        3.2.3 侵权的损害赔偿标准不统一
        3.2.4 公众人物网络肖像权商业化利用的规定不完善
4 我国公众人物网络肖像权民法保护的完善建议
    4.1 明确侵权的认定标准
        4.1.1 重新审视营利目的
        4.1.2 系统化规定阻却事由
    4.2 明确肖像权和著作权的保护界限
    4.3 统一侵权的损害赔偿标准
        4.3.1 获利标准的确定
        4.3.2 综合考虑侵权方式
    4.4 完善公众人物网络肖像权的商业化利用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本文编号:3737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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