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
发布时间:2017-05-28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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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P2P网络金融作为我国这几年兴起的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网络点对点借贷模式,具有比传统银行融资、民间借贷不具有的优势。P2P网贷模式进入我国后,在无监管措施,无设立门槛的情况下,进行着野蛮式的发展——平台跑路现象频发,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众多投资者的财产利益。很多P2P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已经超越了原本P2P平台的定义,涉嫌假借P2P的外壳经营需特许资格的金融业务,这些异化的P2P行为是引发P2P跑路的主要原因。随着2014年P2P网贷刑事第一案的判决的尘埃落定,人们开始注意到异化的P2P平台行为问题的严重性。本文以刑法学理论为依托,通过规范分析、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办法对我国P2P网络融资中不规范的经营行为进行分析,指出不规范P2P网络融资行为构成了非法集资犯罪,并对P2P网络集资行为涉嫌不同罪名之间进行辨析,在罪与非罪之间进行探讨。第一章介绍了我国P2P网络融资的发展状况,阐述了P2P网络融资模式与以往银行融资和民间融资的不同,对P2P网络融资给我国金融模式带来的创新给与了肯定,同时对我国P2P网络平台经营模式的本土特点进行了介绍。为第二章介绍我国P2P网络融资隐藏的法律风险作了铺垫。第二章对我国异化的P2P平台经营模式隐藏的法律风险原因作出揭示,认为刑法介入P2P网络集资具有必要性。通过分析异化的P2P平台行为,认为P2P平台跑路现象频发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不具备风险控制能力的P2P平台擅自金融业务。我国P2P网络平台经营模式隐藏法律风险的三个原因主要是:设立资金池,债权关系不透明,平台以自身为债权承担信用风险。这三个原因使得异化的P2P平台超越了传统的P2P“信息中介”的性质,隐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这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刑法介入P2P网络集资行为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第三章重点介绍了具体司法认定上,刑法是如何规制P2P网络集资行为的。首先介绍了刑法规制P2P网络集资行为的范畴,认为刑法规制P2P擅自经营间接融资等金融业务的原因在于无法保障其具备风险管理能力,很容易陷入流动性危机,进而引发倒闭,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P2P网络集资主要涉及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非法集资罪名中具有基础作用,本文也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基本罪名来进行论述的。接下来结合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社会性对异化的P2P行为进行分析,认为这些异化的P2P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的犯罪构成。最后对各种P2P平台行为涉及不同罪名之间,罪与非罪之间进行辨析,目的在于更好的分析P2P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最后结合本文论述的内容,提出刑法介入P2P网络融资的应当保持谦抑性,并对相关法律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使得刑法不会过度介入P2P网络融资,且相关法律的完善能引导今后P2P网络融资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P2P网络融资 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3
【目录】:
- 摘要5-7
- Abstract7-11
- 引言11-12
- 第一章 我国P2P网络融资的发展状况12-17
- 第一节P2P网络融资概述12-14
- 一、P2P网络融资的概念12
- 二、P2P网络融资模式带来金融创新12-14
- 第二节 我国P2P平台经营的本土特点14-16
- 一、征信系统不完善14-15
- 二、线下发展模式为主流15
- 三、P2P平台经营进入门槛低15-16
- 本章小结16-17
- 第二章 我国P2P网络融资的演变历程17-23
- 第一节 异化的P2P经营模式隐藏的法律风险17-19
- 一、设立资金池17
- 二、债权关系不透明17-18
- 三、平台以自身为债权承担信用风险18-19
- 第二节P2P平台跑路现象频发引发刑法介入的必要性19-21
- 一、P2P平台跑路现象频发19-20
- 二、刑法介入P2P网络集资的法理基础20-21
- 本章小结21-23
- 第三章 P2P网络集资行为的司法认定23-46
- 第一节 刑法规制P2P网络集资行为的概述23-25
- 一、刑法规制P2P网络集资的范畴23-24
- 二、P2P网络集资涉及的主要罪名24-25
- 第二节 P2P网络集资行为的特征25-35
- 一、非法性25-27
- 二、公开性27-29
- 三、利诱性29-33
- 四、社会性33-35
- 第三节 P2P网络集资罪与彼罪的界线35-41
-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线35-39
- 二、非法经营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线39-41
- 第四节 P2P网络融资罪与非罪的界线41-45
- 一、委托理财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线41-43
- 二、P2C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界线43-45
- 本章小结45-46
- 第四章 刑法介入P2P网络融资的限度与相关法律的完善意见46-52
- 第一节 刑法介入P2P网络融资的谦抑性46-48
- 一、刑法介入的紧缩性46-47
- 二、刑法介入的补充性47-48
- 第二节 相关法律的完善意见48-50
- 一、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直接融资的规制48-49
- 二、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门槛49-50
- 三、尽快出台规制P2P网络融资的监管措施50
- 本章小结50-52
- 结论52-53
- 参考文献53-57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57-58
- 致谢58-59
- 附件59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8条
1 冯果;蒋莎莎;;论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异化及其监管[J];法商研究;2013年05期
2 刘宪权;;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J];法学家;2014年05期
3 文晓博;;P2P债权流转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分析——以“唐宁模式”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5年01期
4 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年12期
5 熊理思;;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刑法介入需谨慎——以余额宝为例[J];广西社会科学;2014年09期
6 刘为波;;非法集资特征的理解与认定[J];中国审判;2011年02期
7 蒋莎莎;;网络贷款“宜信模式”的风险特点及监管回应[J];武汉金融;2014年05期
8 ;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刑法思考与风险规制”沙龙研讨活动综述[J];犯罪研究;2014年03期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刘鑫;论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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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0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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