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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盗窃”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4-10-04 20:17

【摘要】 近几年,伴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期的各类不稳定因素的增多,盗窃罪无论是从犯罪的总数量所占的比例上来看,还是从其占侵犯财产罪的犯罪比例上看,都具有非常大的比重,是最常见的一种犯罪形式。“携带凶器盗窃"这一行为作为一种常见的、多发的暴力型犯罪,如果没有达到盗窃罪自身规定的数额标准,就被认为不能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这种问题解决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对这类犯罪“法外留情",无法起到刑法自身的预防作用。“携带凶器盗窃"入罪体现了当今社会的法治化程度的提高,更加关心公众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加强了社会稳定,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本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携带凶器盗窃”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概括,通过分析,揭示“携带凶器盗窃”的入罪理由。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携带凶器盗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定疑难问题,如何对“携带”、“凶器”等进行科学合理认定是本部分的核心。由于立法中缺乏对“携带凶器盗窃”具体细节的相关解释,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其的内涵及外延规定模糊,使得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从而导致在理论上出现了争议的局面,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本文将提出自己的观点。文章第三部分是探讨司法实践中对“携带凶器盗窃”既遂问题的认定。通过对“行为犯”和“结果犯”两种观点的分析,得出本文最终观点,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帮助。

【关键词】 盗窃罪携带凶器既遂; 


一、“携带凶器盗窃”入罪的理由及概念界定

 

在1997年刑法的修订过程中,曾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中规定,对于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但是,经过分析,该规定在逻辑性上存在矛盾与不合理之处,故这个规定最终并没有被采纳。那么,时隔多年,在2011年对《刑法》的修订过程中,“携带凶器盗窃”依旧被提出来,并被规定于《刑法修正案(八)》之中,不得不说,这种类型的盗窃方式存在一定的入罪理由。

 

(一)“携带凶器盗窃”入罪的理由

1.必要性

盗窃罪增加‘‘携带凶器”的犯罪情形是非常有必要的,它的表现方式主要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了凶器进行盗窃犯罪,此种携带凶器仅仅指携带,并没有进行暴力行为,否则就直接转化为抢劫罪。“携带凶器”盗窃由于对被害人造成了更大的人身危险,从而使犯罪危害性增加,因此不同于普通的盗窃罪需要盗窃金额的限制才能定罪,此罪无论盗窃的金额大小,只要出现“携带凶器”盗窃情节则可按盗窃罪来论处。近几年,伴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期的各类不稳定因素的增多,盗窃罪从犯罪总数量比例和侵犯财产罪比例来看,呈明显上升趋势。根据最高检和最高院的统计,2012年一月到十月期间,盗窃案件和各类案件的总量相比2011年上升了约8.1%和15%。3其中,侵犯财产型犯罪仍然居高不下,而作为财产型案件的典型案件则非盗窃罪莫属。一般的盗窃案件数量都相对较多,因此对社会的危害也是相对较大的。那么,随着犯罪手段的多样化,“携带凶器”此种盗窃行为则危害更加直接,甚至可能转化为社会危害更大的抢劫罪,因此,“携带凶器”此种犯罪情形会被纳入刑法进行规制,其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的稳定。而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的同时携带凶器,无疑会对被害人的生命造成潜在的威胁,一旦行为人利用凶器实施侵占财产的目的,这时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难以估计的后果,由此“携带凶器”此种犯罪情节有必要归入盗窃罪的犯罪情形当中,从以下几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这是非常有必要且有重要意义的一点。

 

(二)“携带凶器盗窃”概念的界定

1.学界关于“携带凶器盗窃”概念的典型观点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在法律中没有对携带凶器盗窃的具体规定。虽然在2013年4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携带凶器的行为做出了解释,但其仍然缺乏具体可执行的标准及相关内容的进一步解释。刑法学界对于携带凶器这一行为的认定有着多种观点,而主流的观点主要有二种:第一种观点对于“携带凶器”的认定主要是认为行为人在实施基本的盗窃行为的时候,随身携带凶器,则可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6第二种观点对于“携带凶器”的认定主要指盗窃时只携带国家禁止性器具才可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7第三种观点对于“携带凶器”的认定主要是指盗窃时携带国家禁止携带的器具或者是为了盗窃的顺利实施而携带其他的器械,则可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8“携带凶器”这种行为作为一种盗窃行为被单独列出,是有其特定因素在里面的,在理解其概念内涵时就不仅仅是字面意思的理解,实际上刑法解释中都不一定是字面意思的理解,最主要的还是要看立法目的或者法官断案。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盗窃罪携带凶器是量刑情节轻重的考虑范围,而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后,携带凶器则为盗窃罪犯罪构成中的情节,关系到定罪量刑。2.对相关观点的评析上述观点多是从该罪名的语义上进行理解,一般是对该罪名的表面含义进行理解与分析。第一种观点对“凶器”的理解没有区别于一般的犯罪事实中的凶器。这种解释是对“携带凶器盗窃”行为的表面描述,没有突出这一犯罪的本质特征。第二种观点对“携带凶器盗窃”犯罪中的“凶器”进行了明确的限定,仅仅限于某些特殊的凶器,但是这种限定也不是十分全面的。第三种观点对“凶器”进行了更加细化的限定,但是也没有对这一犯罪行为进行本质上的分析。比较上述几种观点,在对‘‘携带凶器盗窃”这类犯罪进行定义的时候,需要进行充分的考量:第一,携带凶器的主观目的是否需要在概念中予以明确体现。第二,凶器的种类是否需要按照之前既有的规定来规范。第三,携带的方式和时间段仍是考量情节严重与否的重点。‘‘携带凶器盗窃”作为盗窃罪被单独评价,必然存在其特定含义,故不能对其的界定做简单的文义理解。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对于分析“携带凶器盗窃”内涵的理解有重要意义。案例一:在某城乡结合部内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李某趁家中无人实施盗窃行为。后被目击者发现后,李某随手抄起桌子上的水果刀进行暴力反击。

 

二、司法实践中对“携带”、“凶器”的认定问题

 

(一)“携带”的认定问题

1. “携带”旳界定

在《古今汉语词典》中,“携”的含义是:(1)提,拿着。(2)携带,带领。(3)拉,換扶。(4)离心,背离。(5)姓。“携带”有两种含义:(1)随身带着。(2)提携,帮助。12《辞海》中,“携”的含义是:(1)提。(2)牵引;換扶。(3)离。“携带”,字面含义就是随身带着,实质含义是现实上的支配,最突出的特征是“支配性”和“随身性”。在理解“携带” 一词时,不应该仅仅从语义上作解释,还应从规范意义上对其进行界定。按照相关法律解释,携带凶器抢夺中“携带” 一词可以作这样的理解,指将凶器带在身上或者放置于人身附近,随时可以支配,并且将其带到住宅和居所之外的场所。行为人可以随时使用所支配之物,具有现实支配性。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能够当场使用。"按照上述说法,“携带”需要具备随时可能使用的条件。虽然“携带”本身并不是指行为人必须将凶器佩戴在外招摇过市,或者在犯罪的时候一定要使被害人知晓,但是,需要有使用凶器的主观意图在里面。这也就是说,根据法律拟制的规则,行为人在盗窃的时候使用凶器,足以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权益,被认为是“使用暴力相威胁”。第一种观点认为,携带在本质上具有持有之意,而持有是一种事实上可支配,并不要求每时每刻都处在行为人的支配之中;因此,典型的“携带”是指,凶器不离身,或者在身体附近,并触手可及。第二种观点与上述观点相左:携带不同于持有,持有的外延要宽于携带,携带一般会要求物件可以随时被使用,持有并没有对此进行荀刻的要求。一般而言,携带有三种情况,即明示(如手持)、暗示(如藏于腰间,但有意展示)和暗藏(如藏于不能被外界发现的背包或口袋内)。15—般而言,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行为人能够的察觉到其带有凶器或者行为人将凶器事实十分明显的表现在外。那么,就存在明显的威胁性。

 

(二)“凶器”的认定问题

1. “凶器”界定的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对有关“凶器” 一词含义有不同的解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对抢夺罪做出了特别的规定,该解释认为,行为人在实施抢夺犯罪行为时,携带为国家所禁止个人携带的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罪行。该司法解释认为凶器是枪支等为国家所禁止个人携带的,危害人身安全的器具。200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审理抢劫罪,抢夺罪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对携带凶器中的凶器认定做出了更加详尽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认为,行为人只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携带的凶器并非是为了用于犯罪行为,可以不以携带凶器抢劫论处。在司法实践中,凶器的认定一直饱受争议。一般认为,凶器是指能为犯罪行为人所利用,应用于犯罪目的的器具。通常意义上的凶器如,枪支、道具等是典型的凶器;按照使用目的来衡量,一切可能伤害他人的器具均可能构成“凶器”。那么,如何界定“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凶器”的范围存在不同的观点:学者全其宪认为,应该按照法律的既有规定对“凶器”进行规范的理解与界定。25司法实践中对凶器的认定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为国家所禁止个人携带的标准意义上的凶器;二是非严格意义上的凶器,如砖头、石块、菜刀等为实施犯罪行为而携带的非管制类器械。在认定凶器的过程中,除了考虑上述情况外,还应当考量行为人利用器械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行为人,利用其所携带的器具实施了犯罪,并且其携带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犯罪。那么即使该器具本身并没有为法律所管制禁止,但是其主观意图使得该工具具有犯罪凶器的性质。同样的道理,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并不是为了实施犯罪或者行为人并不打算利用该器具作案,那么该器具就不具有作案凶器的性质。

 

三、“携带凶器盗窃” 既遂的认定问题   ......18

(一)行为犯说和结果犯说    ....................18

(二)本文的观点    ..................................20

 

三、“携带凶器盗窃”既遂的认定问题

 

刑法学界对于盗窃罪如何成立既遂的问题,有着众多的观点。主要包括:接触说、失控说、损失说等等。在理论界,盗窃罪属于数额犯,当盗窃金额达到一定数量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此罪既遂。如果盗窃金额没有达到法律规定数额是否属于盗窃未遂,这在理论界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肯定说:盗窃罪属于数额犯,只有在盗窃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时才能够成立盗窃既遂。而当盗窃数额不能达到法定数额时,则不构成犯罪,更加不构成盗窃未遂。二、否定说:此学说认为,虽然盗窃既遂的条件是数额达到法定条件,但是在没有达到法定条件时并不是不存在盗窃犯罪行为,只是没有达到既遂犯的标准,由此应该定为盗窃未遂。34在实践中,我国盗窃罪既遂是以控制说为标准。当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无论是否安全离开现场,都应作为盗窃既遂定案。在控制说中认定既遂时,应该考虑盗窃的其他情形,比如:作案的时间、地点等,最重要的是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是否控制财物,如果控制则属于盗窃既遂。按照这种学说,能否实际控制财物成为区分结果犯和行为犯的标准。

 

(一)行为犯说和结果犯说

在理论界,携带凶器盗窃,在哪种情形下属于既遂犯,学者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携带凶器盗窃不属于结果犯,应该属于行为犯,指只要有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出现,并且达到一定程度,那么无论是否出现盗窃结果,则应认定为盗窃既遂。35如何判断达到一定程度,则是从着手实施盗窃一直到对被害人的财产和人身造成现实的危险。如果盗窃行为只满足了侵害财产或者只是对人身安全造成侵害,那么则不属于携带凶器盗窃既遂,只能认定为盗窃未遂。按照此种学说,那么既未取得财产,又未造成人身危险属于既遂犯还是未遂犯,则难以确定。

 

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涌现出越来越多的盗窃手段,面对各类形式的盗窃手段,对于一些盗窃行为因为盗窃金额不够或者其他的情形达不到法定条件,由此不能受刑法的调整、得不到刑事处罚。然而,我国刑法正从注重实害犯向进行危害性预防的转变,把对人们财产和人身安全的预防提前了。《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所作出的相应修改正是符合这一理念的发展趋势,可以看出,携带凶器盗窃入罪的根本原因,实际上与其社会危害性的增大密切相关,因此,新增此情节是非常必要的。目前的立法中缺乏对“携带凶器盗窃”具体细节的相关解释,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其的内涵及外延规定模糊,使得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从而导致在理论上出现了争议的局面,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故本文在对“携带凶器盗窃”进行分析探讨的过程中,结合了诸多学者的不同观点。根据对“携带凶器盗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定问题,如“携带”、“凶器”的具体认定以及该种犯罪的既遂标准等,本文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对这一犯罪形式作出概念上的界定。当然,本文还存在很多不成熟之处,对于“携带凶器盗窃”这一犯罪形式的具体分析还存在较多缺陷。希望各位老师与同学进行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9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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