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30 12:44
大数据的产生从根本上改变了商业运营和竞争的方式,在数字经济领域,大数据已然成为关键生产要素,数据收集或者使用能够对市场竞争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引起反垄断法的高度关切。大数据的商业应用不仅有助于经营者从事卡特尔等传统垄断行为,更是催生出不当收集或者处理数据、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等特殊问题,这给传统反垄断法基础理论和实体制度造成一定冲击,亟须从理论和制度方面予以回应。本文主要结合既有反垄断实践,紧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大反垄断法实体制度,就大数据对反垄断法价值构造、具体规则和分析框架的挑战与制度因应进行探讨,力图破解反垄断法在大数据领域适用的难题,并对学界就此存在的混论认识和激烈争论加以澄清及辨正。大数据就是海量数据的集合,此乃对大数据的一般理解,这非但不能揭示出大数据与反垄断法的交集,反而很容易引起人们对两者关系的误解,因此有必要将反垄断语境下的大数据界定为:海量数据集合和数据分析能力的复合体;在网络效应、规模经济等多因素的作用下,诞生了数据驱动型反馈回路,即用户、用户数据、网络服务质量和企业盈利能力之间具有正反馈效应,其代表了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特质;大数据具有人身权和财...
【文章来源】: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32 页
【学位级别】:博士
【部分图文】:
大数据的双重面相及其与市场竞争的关联性
第一章大数据与反垄断法的交织33图2大数据4V特征三、大数据、数据和个人信息之界分综观已有的相关研究,不少论者将大数据与数据、个人信息混同使用。145事实上,三者在实质内容乃至法律属性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这又会涉及法律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的界定问题。如前所述,在反垄断法语境下,大部分研究对大数据的具体内涵缺乏界定,为了正确地分析和把握大数据与市场竞争的相关性,避免因概念混淆而导致认知偏差,尤其须要准确对其予以区分。(一)大数据与数据之界分早在大数据时代开启以前,我们日常生活中就已经接触到数据这一概念,例如人口普查数据、国内生产总值(GDP)、行业统计数据等,但是受制于当时的技术条件,彼时的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应用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数据主体通常为掌握专业知识的官方机构或行业组织,而今天计算机的出现带来了数字测量和存储设备,145在国内学界,不少论者都将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的概念混同使用。代表性的论述,参见周汉华主编:《域外个人数据保护法汇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郭瑜:《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谢永志:《个人数据保护法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程啸:《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
第一章大数据与反垄断法的交织45二、数字经济的商业模式与大数据扮演的角色数字经济197是大数据开发应用的主要场景,大数据不仅成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而且还是驱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核心动能。当前,对大数据的反垄断法关切主要集中在该领域,这使之成为窥探大数据与反垄断法关系的最佳窗口。考虑到数字经济有着独特的运行机理和体系架构,在探讨这一领域的大数据与反垄断法问题时,首先需要明晰大数据在其商业模式中所起的作用,如此方能更好地解析相关反垄断问题的成因和实质。数字经济的主流商业模式是平台式商业模式,即一种发挥连接作用的商业模式,其目的在于建立多边连接并促进多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正向反馈性,平台在此过程中进行盈利。这方面,一个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一方面向终端用户提供“免费”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基于“每次点击”的广告销售获得补贴。一般而言,平台式商业模式可以分为如下三类,如图4所示。197数字经济是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数字技术创新为核心驱动力,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通过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不断提高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加速重构经济发展与政府治理模式的新型经济形态。参见中国信息通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17年),第3页。图4平台式商业模式的分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虚拟世界的法律化问题[J]. 高全喜. 现代法学. 2019(01)
[2]《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第九次修订[J]. 周万里. 德国研究. 2018(04)
[3]谦抑理念下互联网服务行业经营者集中救济调适[J]. 孙晋. 中国法学. 2018(06)
[4]大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分类意义[J]. 温昱. 甘肃社会科学. 2018(06)
[5]第十七次中欧竞争政策周研讨会开幕致辞[J]. 张光远.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18(11)
[6]第十七次中欧竞争政策周研讨会闭幕致辞[J]. 张光远.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18(11)
[7]脚印与路:个人信息保护与大数据权益归属[J]. 张书青. 电子知识产权. 2018(11)
[8]数据的私法定位与保护[J]. 纪海龙. 法学研究. 2018(06)
[9]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之重构[J]. 王秀哲. 法学论坛. 2018(06)
[10]数据视野下的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与规制[J]. 曹阳. 电子知识产权. 2018(10)
博士论文
[1]个人信息竞争视角下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问题研究[D]. 申耘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
[2]中国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策略与市场结构研究[D]. 傅瑜.暨南大学 2013
硕士论文
[1]互联网企业的大数据垄断法律问题研究[D]. 谢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8
[2]计算机算法运用中的价格垄断问题[D]. 王嘉仪.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8
[3]算法合谋的反垄断法分析[D]. 蒋力.武汉大学 2018
[4]竞争法视角下大数据对企业市场力量的影响问题研究[D]. 李正.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7
本文编号:3372800
【文章来源】: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32 页
【学位级别】:博士
【部分图文】:
大数据的双重面相及其与市场竞争的关联性
第一章大数据与反垄断法的交织33图2大数据4V特征三、大数据、数据和个人信息之界分综观已有的相关研究,不少论者将大数据与数据、个人信息混同使用。145事实上,三者在实质内容乃至法律属性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这又会涉及法律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的界定问题。如前所述,在反垄断法语境下,大部分研究对大数据的具体内涵缺乏界定,为了正确地分析和把握大数据与市场竞争的相关性,避免因概念混淆而导致认知偏差,尤其须要准确对其予以区分。(一)大数据与数据之界分早在大数据时代开启以前,我们日常生活中就已经接触到数据这一概念,例如人口普查数据、国内生产总值(GDP)、行业统计数据等,但是受制于当时的技术条件,彼时的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应用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数据主体通常为掌握专业知识的官方机构或行业组织,而今天计算机的出现带来了数字测量和存储设备,145在国内学界,不少论者都将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的概念混同使用。代表性的论述,参见周汉华主编:《域外个人数据保护法汇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郭瑜:《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谢永志:《个人数据保护法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程啸:《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
第一章大数据与反垄断法的交织45二、数字经济的商业模式与大数据扮演的角色数字经济197是大数据开发应用的主要场景,大数据不仅成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而且还是驱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核心动能。当前,对大数据的反垄断法关切主要集中在该领域,这使之成为窥探大数据与反垄断法关系的最佳窗口。考虑到数字经济有着独特的运行机理和体系架构,在探讨这一领域的大数据与反垄断法问题时,首先需要明晰大数据在其商业模式中所起的作用,如此方能更好地解析相关反垄断问题的成因和实质。数字经济的主流商业模式是平台式商业模式,即一种发挥连接作用的商业模式,其目的在于建立多边连接并促进多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正向反馈性,平台在此过程中进行盈利。这方面,一个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一方面向终端用户提供“免费”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基于“每次点击”的广告销售获得补贴。一般而言,平台式商业模式可以分为如下三类,如图4所示。197数字经济是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数字技术创新为核心驱动力,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通过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不断提高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加速重构经济发展与政府治理模式的新型经济形态。参见中国信息通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17年),第3页。图4平台式商业模式的分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虚拟世界的法律化问题[J]. 高全喜. 现代法学. 2019(01)
[2]《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第九次修订[J]. 周万里. 德国研究. 2018(04)
[3]谦抑理念下互联网服务行业经营者集中救济调适[J]. 孙晋. 中国法学. 2018(06)
[4]大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分类意义[J]. 温昱. 甘肃社会科学. 2018(06)
[5]第十七次中欧竞争政策周研讨会开幕致辞[J]. 张光远.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18(11)
[6]第十七次中欧竞争政策周研讨会闭幕致辞[J]. 张光远.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18(11)
[7]脚印与路:个人信息保护与大数据权益归属[J]. 张书青. 电子知识产权. 2018(11)
[8]数据的私法定位与保护[J]. 纪海龙. 法学研究. 2018(06)
[9]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之重构[J]. 王秀哲. 法学论坛. 2018(06)
[10]数据视野下的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与规制[J]. 曹阳. 电子知识产权. 2018(10)
博士论文
[1]个人信息竞争视角下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问题研究[D]. 申耘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
[2]中国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策略与市场结构研究[D]. 傅瑜.暨南大学 2013
硕士论文
[1]互联网企业的大数据垄断法律问题研究[D]. 谢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8
[2]计算机算法运用中的价格垄断问题[D]. 王嘉仪.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8
[3]算法合谋的反垄断法分析[D]. 蒋力.武汉大学 2018
[4]竞争法视角下大数据对企业市场力量的影响问题研究[D]. 李正.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7
本文编号:337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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