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创新视角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01 15:24
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加剧了互联网竞争,由此引发的竞争纠纷越来越多,互联网的竞争需要法律规制和引导。互联网市场的竞争与传统市场的竞争存在巨大差别,平台竞争的特性、不断推陈出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竞争手段更加隐蔽,这样的市场竞争关系变得更加复杂,涉及经济、网络技术、法律等,因而导致要对互联网市场上的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如何规制作出正确的判断变得异常困难。互联网市场是一个不断创新的市场,建立在网络技术上的互联网市场必须不断地创新,互联网企业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不被市场淘汰。从互联网市场创新的形式来看,主要包括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但无论是技术创新还是商业模式的创新,都会打破市场现有的利益格局、竞争秩序和原有规则,激发新的矛盾与冲突。互联网市场因为创新引发的竞争纠纷也日益增多,但是法律在应对此类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时更显不足,司法裁判亦是习惯于传统思维应对创新引发的竞争纠纷,这样的现状不利于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从现有案例来看,法院几乎都是采用一般条款解决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般条款的滥用可能阻碍创新发展,需要法院改变思路,将创新作为案件审查的重点,通过利益衡量来判断。互联网...
【文章来源】:江西财经大学江西省
【文章页数】:194 页
【学位级别】:博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的意义
(一)选题的背景
(二)选题理论意义
(三)选题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一)国外对互联网市场不法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
(二)国内对互联网市场不法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
(三)国内外研究简要评述
三、研究目标、方法、重点及创新点
(一)研究目标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重点、难点
(四)创新点
第一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原理
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概念
三、互联网市场竞争的特点
(一)以流量和数据为竞争核心
(二)以平台为竞争媒介
(三)以跨界传导为竞争方式
(四)以寡头竞争为主的市场竞争格局
四、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一)行为更具隐蔽性
(二)不正当竞争认定更加困难
(三)短时间造成巨大损失
(四)损失及赔偿难以确定
(五)诉讼时间长
五、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发展变化
(一)由同业竞争到平台竞争
(二)竞争关系由简单明确到疑难复杂
(三)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出现
(四)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第二章 互联网市场创新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挑战
一、互联网市场创新概述
(一)创新概念
(二)互联网市场创新的主要形式
(三)互联网市场创新的必要性
二、法律对互联网创新的重要性
(一)创新本身的公共物品属性需要法律的适度干预
(二)创新需要法律制度的引导和保障
(三)创新引起的竞争纠纷需要法律更加明确的规范
三、互联网市场创新对竞争法律的挑战
(一)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创新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二)行为是否合法判断愈加困难
(三)执法、司法难度及犯错成本加大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创新的应对与不足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创新的应对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对互联网创新的不足
第三章 互联网市场竞争中激励创新的法律机制建设
一、互联网竞争中合法创新的考量因素
(一)创新是否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福利
(二)创新是否有利于促进动态竞争
(三)创新是否破坏保障公平竞争秩序
二、互联网市场激励创新的竞争法律制度建设
(一)完善立法激励创新
(二)将创新作为评判竞争行为合法与否的重要因素
(三)通过免责制度建立创新的反向激励机制
(四)加强互联网技术创新的保护
(五)行政执法与司法需审慎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
一、激励创新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立法规制
(一)审慎立法,加强行业规范的运用
(二)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保全制度
(三)完善整个互联网市场法律体系
二、激励创新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规制
(一)行政执法强调包容、开放的原则
(二)优化互联网市场监管机构及职责
(三)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四)适当加大执法力度与行政处罚
三、激励创新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司法规制
(一)司法机构保持促进竞争的司法理念
(二)放宽互联网市场竞争关系的认定
(三)慎用一般条款解决新型互联网市场竞争行为
(四)适当的运用刑事制裁
四、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赔偿机制
(一)扩大赔偿的范围
(二)细化确定赔偿数额的酌定因素
(三)扩大赔偿数额、建立惩罚性赔偿
五、提高执法、司法人员业务水平
(一)完善执法、司法人员知识结构
(二)更新执法、司法人员理念
第五章 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规制
一、流量劫持行为概述
(一)流量劫持概念、表现形式
(二)流量劫持的类型
二、流量劫持的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分析
(一)流量的法律性质
(二)商业模式的保护问题
(三)流量劫持往往兼具正向性和负向性
三、典型案例分析:淘宝、天猫诉载和、载信不正当竞争案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二)问题分析
四、流量劫持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赋予流量财产的权利
(二)禁止强制性的流量劫持
(三)禁止具有误导性、引起混淆的流量劫持行为
(四)非法流量劫持应当是接触性的干扰
(五)妨碍不是认定的流量劫持的充分条件
(六)谨慎对待具有创新和正向性的流量争夺行为
(七)加大对流量劫持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六章 产品恶意不兼容行为及其规制
一、产品恶意不兼容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一)产品恶意不兼容概念
(二)互联网产品不兼容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二、产品恶意不兼容的竞争法律问题分析
(一)不兼容合法性问题法律分析
(二)“恶意”问题法律分析
三、典型案例分析:3Q大战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二)问题分析
四、互联网市场不兼容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恶意”不应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条件
(二)产品的性质的考量
(三)产品不兼容产生的时间点考量
(四)原本兼容的产品采取不兼容的方式竞争
(五)互联网新兴企业发展的特别保护
第七章 互联网市场数据利用的竞争问题及其规制
一、互联网市场数据概述
(一)互联网数据概念
(二)互联网市场竞争中数据的重要性
(三)数据给市场的负面影响
(四)互联网数据利用的类型
二、互联网市场数据竞争问题分析
(一)互联网市场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增多
(二)数据权属不明
(三)数据保护与利用冲突加剧
(四)规制互联网数据竞争的法律缺失
三、典型案例分析:HiQ诉 Linkedln案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二)问题分析
四、互联网市场数据利用的竞争的法律规制
(一)赋予数据财产的权利
(二)大数据归于收集、加工方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
(三)推动数据互通共享为原则
(四)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数据
(五)建立数据的合法流转和利用的基本规则
(六)增设有关数据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立法完善建议
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类型化条款的制定
(一)互联网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必要性
(二)互联网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优点
二、互联网条款的修改建议
(一)删除第一款
(二)完善第二款
(三)完善流量劫持与干扰用户选择行为规制
(四)删除恶意不兼容行为
(五)增加数据不正当竞争类型化条款
(六)删除兜底条款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与互联网专条的司法适用[J]. 陈兵,徐文. 天津法学. 2019(03)
[2]互联网经济下重读“竞争关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意义——以京、沪、粤法院2000~2018年的相关案件为引证[J]. 陈兵. 法学. 2019(07)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与“互联网条款”的司法适用[J]. 裴轶,来小鹏.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4)
[4]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消费者利益的保护[J]. 张慧君. 人民法治. 2019(12)
[5]互联网市场创新发展及其规制问题研究[J]. 王胜伟,蒋岩波. 山东社会科学. 2019(06)
[6]行为保全制度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的适用——基于全国47例典型行为保全案例实证分析[J]. 廖怀学. 电子知识产权. 2019(04)
[7]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监管创新与启示[J]. 邱晨曦,张倩. 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 2019(04)
[8]德国数字广告拦截行为的竞争法规制[J]. 周围. 出版科学. 2019(02)
[9]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谦抑性[J]. 张占江. 法学. 2019(03)
[10]互联网疑难案件中数据权利保护的风险决策树模型[J]. 许娟. 南京社会科学. 2019(03)
本文编号:3377219
【文章来源】:江西财经大学江西省
【文章页数】:194 页
【学位级别】:博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的意义
(一)选题的背景
(二)选题理论意义
(三)选题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一)国外对互联网市场不法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
(二)国内对互联网市场不法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
(三)国内外研究简要评述
三、研究目标、方法、重点及创新点
(一)研究目标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重点、难点
(四)创新点
第一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原理
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概念
三、互联网市场竞争的特点
(一)以流量和数据为竞争核心
(二)以平台为竞争媒介
(三)以跨界传导为竞争方式
(四)以寡头竞争为主的市场竞争格局
四、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一)行为更具隐蔽性
(二)不正当竞争认定更加困难
(三)短时间造成巨大损失
(四)损失及赔偿难以确定
(五)诉讼时间长
五、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发展变化
(一)由同业竞争到平台竞争
(二)竞争关系由简单明确到疑难复杂
(三)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出现
(四)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第二章 互联网市场创新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挑战
一、互联网市场创新概述
(一)创新概念
(二)互联网市场创新的主要形式
(三)互联网市场创新的必要性
二、法律对互联网创新的重要性
(一)创新本身的公共物品属性需要法律的适度干预
(二)创新需要法律制度的引导和保障
(三)创新引起的竞争纠纷需要法律更加明确的规范
三、互联网市场创新对竞争法律的挑战
(一)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创新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二)行为是否合法判断愈加困难
(三)执法、司法难度及犯错成本加大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创新的应对与不足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创新的应对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对互联网创新的不足
第三章 互联网市场竞争中激励创新的法律机制建设
一、互联网竞争中合法创新的考量因素
(一)创新是否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福利
(二)创新是否有利于促进动态竞争
(三)创新是否破坏保障公平竞争秩序
二、互联网市场激励创新的竞争法律制度建设
(一)完善立法激励创新
(二)将创新作为评判竞争行为合法与否的重要因素
(三)通过免责制度建立创新的反向激励机制
(四)加强互联网技术创新的保护
(五)行政执法与司法需审慎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
一、激励创新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立法规制
(一)审慎立法,加强行业规范的运用
(二)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保全制度
(三)完善整个互联网市场法律体系
二、激励创新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规制
(一)行政执法强调包容、开放的原则
(二)优化互联网市场监管机构及职责
(三)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四)适当加大执法力度与行政处罚
三、激励创新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司法规制
(一)司法机构保持促进竞争的司法理念
(二)放宽互联网市场竞争关系的认定
(三)慎用一般条款解决新型互联网市场竞争行为
(四)适当的运用刑事制裁
四、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赔偿机制
(一)扩大赔偿的范围
(二)细化确定赔偿数额的酌定因素
(三)扩大赔偿数额、建立惩罚性赔偿
五、提高执法、司法人员业务水平
(一)完善执法、司法人员知识结构
(二)更新执法、司法人员理念
第五章 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规制
一、流量劫持行为概述
(一)流量劫持概念、表现形式
(二)流量劫持的类型
二、流量劫持的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分析
(一)流量的法律性质
(二)商业模式的保护问题
(三)流量劫持往往兼具正向性和负向性
三、典型案例分析:淘宝、天猫诉载和、载信不正当竞争案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二)问题分析
四、流量劫持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赋予流量财产的权利
(二)禁止强制性的流量劫持
(三)禁止具有误导性、引起混淆的流量劫持行为
(四)非法流量劫持应当是接触性的干扰
(五)妨碍不是认定的流量劫持的充分条件
(六)谨慎对待具有创新和正向性的流量争夺行为
(七)加大对流量劫持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六章 产品恶意不兼容行为及其规制
一、产品恶意不兼容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一)产品恶意不兼容概念
(二)互联网产品不兼容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二、产品恶意不兼容的竞争法律问题分析
(一)不兼容合法性问题法律分析
(二)“恶意”问题法律分析
三、典型案例分析:3Q大战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二)问题分析
四、互联网市场不兼容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恶意”不应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条件
(二)产品的性质的考量
(三)产品不兼容产生的时间点考量
(四)原本兼容的产品采取不兼容的方式竞争
(五)互联网新兴企业发展的特别保护
第七章 互联网市场数据利用的竞争问题及其规制
一、互联网市场数据概述
(一)互联网数据概念
(二)互联网市场竞争中数据的重要性
(三)数据给市场的负面影响
(四)互联网数据利用的类型
二、互联网市场数据竞争问题分析
(一)互联网市场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增多
(二)数据权属不明
(三)数据保护与利用冲突加剧
(四)规制互联网数据竞争的法律缺失
三、典型案例分析:HiQ诉 Linkedln案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二)问题分析
四、互联网市场数据利用的竞争的法律规制
(一)赋予数据财产的权利
(二)大数据归于收集、加工方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
(三)推动数据互通共享为原则
(四)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数据
(五)建立数据的合法流转和利用的基本规则
(六)增设有关数据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立法完善建议
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类型化条款的制定
(一)互联网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必要性
(二)互联网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优点
二、互联网条款的修改建议
(一)删除第一款
(二)完善第二款
(三)完善流量劫持与干扰用户选择行为规制
(四)删除恶意不兼容行为
(五)增加数据不正当竞争类型化条款
(六)删除兜底条款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与互联网专条的司法适用[J]. 陈兵,徐文. 天津法学. 2019(03)
[2]互联网经济下重读“竞争关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意义——以京、沪、粤法院2000~2018年的相关案件为引证[J]. 陈兵. 法学. 2019(07)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与“互联网条款”的司法适用[J]. 裴轶,来小鹏.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4)
[4]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消费者利益的保护[J]. 张慧君. 人民法治. 2019(12)
[5]互联网市场创新发展及其规制问题研究[J]. 王胜伟,蒋岩波. 山东社会科学. 2019(06)
[6]行为保全制度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的适用——基于全国47例典型行为保全案例实证分析[J]. 廖怀学. 电子知识产权. 2019(04)
[7]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监管创新与启示[J]. 邱晨曦,张倩. 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 2019(04)
[8]德国数字广告拦截行为的竞争法规制[J]. 周围. 出版科学. 2019(02)
[9]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谦抑性[J]. 张占江. 法学. 2019(03)
[10]互联网疑难案件中数据权利保护的风险决策树模型[J]. 许娟. 南京社会科学. 2019(03)
本文编号:337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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