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转型研究
发布时间:2022-02-26 15:20
随着国际经济秩序从新自由主义向内嵌自由主义转型加速,质疑与批评投资仲裁的声音逐步高涨,投资仲裁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为解决危机,2017年11月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讨论ISDS机制改革,两项建议成为焦点,一是抛弃投资仲裁,构建多边投资法院,让ISDS机制转为司法型;二是沿用投资仲裁,并为其构建上诉机制,让ISDS机制转为准司法型。人类沿用多年的ISDS机制面临转型。投资仲裁遭遇危机是ISDS机制转型的起点。设计于20世纪60年代的投资仲裁是以商事仲裁为模板的ISDS机制,随着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的崛起,投资仲裁成为ISDS机制的主流。进入21世纪以来,投资仲裁遭遇危机并逐步深化,表现为:投资仲裁挑战国家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力,仲裁员的独立性标准存在系统性缺陷,裁决不一致加深了投资规则的不可预测。透过表象深入剖析,得出如下判断:学者以司法标准审视投资仲裁,这是危机的起源;面对制定投资实体规则的僵局,《华盛顿公约》选择“先程序后实体”的思路,造成了投资仲裁遭遇的问题持续增多,这是危机的形成;学者、政治人物凭借国内政治理论来评价与指责投资仲裁,这是危机的深化。IS...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211工程院校985工程院校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179 页
【学位级别】:博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缩略语表
案例表
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论文的概念界定与基本框架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ISDS机制转型的起点:投资仲裁遭遇危机
一、投资仲裁是以商事仲裁为模板的ISDS机制
(一)投资仲裁延续着商事仲裁的基本框架
(二)投资仲裁有着多机构与多规则的特征
(三)投资仲裁以商事仲裁程序解决公法争端
二、投资仲裁遭遇危机的主要表象
(一)投资仲裁挑战国家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力
(二)仲裁员的独立性标准存在系统性缺陷
(三)裁决不一致加深了投资规则的不可预测
三、对投资仲裁遭遇危机表象的剖析
(一)危机的起源:以司法标准审视投资仲裁
(二)危机的形成:“先程序后实体”思路带来问题增多
(三)危机的深化:依据国内政治理论评判投资仲裁
本章小结
第二章 ISDS机制转型的原因:投资仲裁内外要素发生变化
一、ISDS机制转型是投资仲裁内部发展的要求
(一)投资仲裁的启动基础由国家契约转变为国际投资协定
(二)投资仲裁的审查对象从征收或国有化扩展到公共政策
(三)投资仲裁的功能定位从解决争端延伸到明确规则
二、ISDS机制转型是投资仲裁外部变化使然
(一)外国投资者所面对政治风险的类型发生转换
(二)人权与环境因素对外国投资的影响力增强
(三)为国际机制增加法治因素的呼声持续增强
三、转型是ISDS机制承载价值变迁的体现
(一)主权价值的变迁:从过度的主权承诺转向回归国家主权
(二)秩序价值的变迁:从突破国内秩序转向构建法律秩序
(三)安全价值的变迁:对国家经济安全从忽视转向重视
本章小结
第三章 ISDS机制转型的选项:多边投资法院VS上诉机制
一、转型的选项取决于司法性与契约性的互动关系
(一)增强司法性并降低契约性的选项:构建多边投资法院
(二)增强司法性且尊重契约性的选项:构建上诉机制
二、构建多边投资法院:阿拉伯投资法院的经验与启示
(一)阿拉伯投资法院是ISDS机制区域化的探索
(二)阿拉伯投资法院是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多元选项之一
(三)阿拉伯投资法院作为ISDS机制的优势与不足
三、构建上诉机制:WTO上诉机构的经验与启示
(一)WTO上诉机构是准司法属性的争端解决机构
(二)借鉴WTO上诉机构来构建上诉机制的主要方面
(三)借鉴WTO上诉机构来构建上诉机制所面临的挑战
四、转型两选项对投资仲裁的传承与发展
(一)传承:二者均延续着投资仲裁对外交保护的限制
(二)传承:二者均延续着投资仲裁的投资者本位
(三)发展:二者均肯定了卡尔沃主义的局部复活
本章小结
第四章 ISDS机制转型的进展:以双边投资法庭为过渡
一、双边投资法庭是欧盟应对ISDS机制转型的抉择
(一)欧盟对内放弃投资仲裁是维护欧盟法的优先地位
(二)欧盟对外拒绝投资仲裁并积极推广双边投资法庭
(三)双边投资法庭是以欧盟法院为模板设计的
二、双边投资法庭相对于投资仲裁有着显著优势
(一)基础条约将国家规制权从理论推向实践
(二)双边投资法庭是符合欧盟法的ISDS机制
(三)双边投资法庭可避免投资仲裁所蕴含的矛盾
三、双边投资法庭的多项制度传承自投资仲裁
(一)法庭运行依靠ICSID秘书处与投资仲裁规则
(二)法庭承袭了投资仲裁打击轻浮诉讼的两个程序
(三)法庭仍坚持投资者本位与岔路口条款
本章小结
第五章 ISDS机制转型的趋势:动力与障碍
一、国际法为ISDS机制转型提供了理论动力
(一)投资仲裁是具有过渡性的机制设计
(二)国际法碎片化为ISDS机制转型提供能量
(三)国际法人本化为ISDS机制转型指引方向
(四)全球行政法理论为ISDS机制转型提供新视野
二、国际经济秩序转型为ISDS机制转型提供了现实动力
(一)宏观:国际经济秩序由新自由主义向内嵌自由主义转型
(二)微观:FDI流动方向与形式的变迁要求变革ISDS机制
三、ISDS机制转型的表层障碍:构建新机制条件不足
(一)多边规则缺乏:国际投资法缺少多边协定
(二)专门组织缺乏:国际投资法缺乏专门的国际组织
(三)司法机关乏力:国际司法机关的管辖权有限
四、ISDS机制转型的深层次障碍:构建新机制缺少政治共识
(一)珍视主权:东道国对ISDS机制转型存在三个方面担心
(二)依靠政治:构建新机制比沿用投资仲裁更需要政治支持
五、对ISDS机制转型的趋势判断
(一)总趋势:转型是增量进化而非激烈变革
(二)趋势之一:ISDS机制将不会全面抛弃投资仲裁
(三)趋势之二:ISDS机制将呈现双边为主与逐步多样化特征
(四)趋势之三:构建多边投资法院将仍是理想
本章小结
第六章 ISDS机制转型:中国的立场与选择
一、中国参与ISDS机制的实践分析
(一)中国接受投资仲裁为ISDS机制的条约实践考察
(二)中国以投资仲裁来解决投资争端的主要实践
(三)中国以投资仲裁来解决投资争端的主要特征
二、中国推进ISDS机制转型的现实动因分析
(一)投资仲裁裁决不一致困扰着中国投资者
(二)投资仲裁影响着中国政府行使国家规制权
(三)投资仲裁无法保障中国投资者在绿地投资中的权益
(四)投资仲裁无法保障中国投资者在跨国并购中的权益
三、中国是ISDS机制转型的参与者而非旁观者
(一)多边:中国积极参加国际讨论并提交建议案
(二)双边:《中国—澳大利亚FTA》约定将启动谈判
(三)国内:中国有机构可受理投资仲裁案件
四、中国在ISDS机制转型中的独特需求
(一)需要融合两种法律文化: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
(二)需要平衡双重国家身份: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
(三)需要协调两种豁免主张:绝对豁免主义与相对豁免主义
五、中国在ISDS机制转型中的应有立场
(一)应遵循ISDS机制转型是增量进化的趋势
(二)应以行业化的ISDS机制解决双重身份问题
(三)应补齐我国投资者权益无法保障的短板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调解机制的透明度规则问题[J]. 漆彤,范晓宇.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20(03)
[2]论晚近南北国家在国际投资法重大议题上的不同进路[J]. 张庆麟. 现代法学. 2020(03)
[3]疏论国际话语权[J]. 王贵国. 国际法研究. 2020(03)
[4]中欧投资协定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条款设计——基于条款价值的考量[J]. 张皎,李传龙,郑淑琴. 欧洲研究. 2020(02)
[5]ICSID与内国执法机关间反腐协作机制的构建:缘起、法律基础与策略[J]. 银红武.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0(02)
[6]论国际投资仲裁“程序滥用”及其规制[J]. 银红武.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2)
[7]全球跨境并购网络结构及其演变特征[J]. 计启迪,陈伟,刘卫东. 地理研究. 2020(03)
[8]上诉机构“停摆”之后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何去何从[J]. 胡加祥. 国际经贸探索. 2020(01)
[9]中国国际法实践70年回顾与展望[J]. 何志鹏. 社会科学文摘. 2019(12)
[10]论当代阿拉伯民族主义的衰落[J]. 何志龙.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6)
本文编号:3644693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211工程院校985工程院校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179 页
【学位级别】:博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缩略语表
案例表
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论文的概念界定与基本框架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ISDS机制转型的起点:投资仲裁遭遇危机
一、投资仲裁是以商事仲裁为模板的ISDS机制
(一)投资仲裁延续着商事仲裁的基本框架
(二)投资仲裁有着多机构与多规则的特征
(三)投资仲裁以商事仲裁程序解决公法争端
二、投资仲裁遭遇危机的主要表象
(一)投资仲裁挑战国家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力
(二)仲裁员的独立性标准存在系统性缺陷
(三)裁决不一致加深了投资规则的不可预测
三、对投资仲裁遭遇危机表象的剖析
(一)危机的起源:以司法标准审视投资仲裁
(二)危机的形成:“先程序后实体”思路带来问题增多
(三)危机的深化:依据国内政治理论评判投资仲裁
本章小结
第二章 ISDS机制转型的原因:投资仲裁内外要素发生变化
一、ISDS机制转型是投资仲裁内部发展的要求
(一)投资仲裁的启动基础由国家契约转变为国际投资协定
(二)投资仲裁的审查对象从征收或国有化扩展到公共政策
(三)投资仲裁的功能定位从解决争端延伸到明确规则
二、ISDS机制转型是投资仲裁外部变化使然
(一)外国投资者所面对政治风险的类型发生转换
(二)人权与环境因素对外国投资的影响力增强
(三)为国际机制增加法治因素的呼声持续增强
三、转型是ISDS机制承载价值变迁的体现
(一)主权价值的变迁:从过度的主权承诺转向回归国家主权
(二)秩序价值的变迁:从突破国内秩序转向构建法律秩序
(三)安全价值的变迁:对国家经济安全从忽视转向重视
本章小结
第三章 ISDS机制转型的选项:多边投资法院VS上诉机制
一、转型的选项取决于司法性与契约性的互动关系
(一)增强司法性并降低契约性的选项:构建多边投资法院
(二)增强司法性且尊重契约性的选项:构建上诉机制
二、构建多边投资法院:阿拉伯投资法院的经验与启示
(一)阿拉伯投资法院是ISDS机制区域化的探索
(二)阿拉伯投资法院是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多元选项之一
(三)阿拉伯投资法院作为ISDS机制的优势与不足
三、构建上诉机制:WTO上诉机构的经验与启示
(一)WTO上诉机构是准司法属性的争端解决机构
(二)借鉴WTO上诉机构来构建上诉机制的主要方面
(三)借鉴WTO上诉机构来构建上诉机制所面临的挑战
四、转型两选项对投资仲裁的传承与发展
(一)传承:二者均延续着投资仲裁对外交保护的限制
(二)传承:二者均延续着投资仲裁的投资者本位
(三)发展:二者均肯定了卡尔沃主义的局部复活
本章小结
第四章 ISDS机制转型的进展:以双边投资法庭为过渡
一、双边投资法庭是欧盟应对ISDS机制转型的抉择
(一)欧盟对内放弃投资仲裁是维护欧盟法的优先地位
(二)欧盟对外拒绝投资仲裁并积极推广双边投资法庭
(三)双边投资法庭是以欧盟法院为模板设计的
二、双边投资法庭相对于投资仲裁有着显著优势
(一)基础条约将国家规制权从理论推向实践
(二)双边投资法庭是符合欧盟法的ISDS机制
(三)双边投资法庭可避免投资仲裁所蕴含的矛盾
三、双边投资法庭的多项制度传承自投资仲裁
(一)法庭运行依靠ICSID秘书处与投资仲裁规则
(二)法庭承袭了投资仲裁打击轻浮诉讼的两个程序
(三)法庭仍坚持投资者本位与岔路口条款
本章小结
第五章 ISDS机制转型的趋势:动力与障碍
一、国际法为ISDS机制转型提供了理论动力
(一)投资仲裁是具有过渡性的机制设计
(二)国际法碎片化为ISDS机制转型提供能量
(三)国际法人本化为ISDS机制转型指引方向
(四)全球行政法理论为ISDS机制转型提供新视野
二、国际经济秩序转型为ISDS机制转型提供了现实动力
(一)宏观:国际经济秩序由新自由主义向内嵌自由主义转型
(二)微观:FDI流动方向与形式的变迁要求变革ISDS机制
三、ISDS机制转型的表层障碍:构建新机制条件不足
(一)多边规则缺乏:国际投资法缺少多边协定
(二)专门组织缺乏:国际投资法缺乏专门的国际组织
(三)司法机关乏力:国际司法机关的管辖权有限
四、ISDS机制转型的深层次障碍:构建新机制缺少政治共识
(一)珍视主权:东道国对ISDS机制转型存在三个方面担心
(二)依靠政治:构建新机制比沿用投资仲裁更需要政治支持
五、对ISDS机制转型的趋势判断
(一)总趋势:转型是增量进化而非激烈变革
(二)趋势之一:ISDS机制将不会全面抛弃投资仲裁
(三)趋势之二:ISDS机制将呈现双边为主与逐步多样化特征
(四)趋势之三:构建多边投资法院将仍是理想
本章小结
第六章 ISDS机制转型:中国的立场与选择
一、中国参与ISDS机制的实践分析
(一)中国接受投资仲裁为ISDS机制的条约实践考察
(二)中国以投资仲裁来解决投资争端的主要实践
(三)中国以投资仲裁来解决投资争端的主要特征
二、中国推进ISDS机制转型的现实动因分析
(一)投资仲裁裁决不一致困扰着中国投资者
(二)投资仲裁影响着中国政府行使国家规制权
(三)投资仲裁无法保障中国投资者在绿地投资中的权益
(四)投资仲裁无法保障中国投资者在跨国并购中的权益
三、中国是ISDS机制转型的参与者而非旁观者
(一)多边:中国积极参加国际讨论并提交建议案
(二)双边:《中国—澳大利亚FTA》约定将启动谈判
(三)国内:中国有机构可受理投资仲裁案件
四、中国在ISDS机制转型中的独特需求
(一)需要融合两种法律文化: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
(二)需要平衡双重国家身份: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
(三)需要协调两种豁免主张:绝对豁免主义与相对豁免主义
五、中国在ISDS机制转型中的应有立场
(一)应遵循ISDS机制转型是增量进化的趋势
(二)应以行业化的ISDS机制解决双重身份问题
(三)应补齐我国投资者权益无法保障的短板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调解机制的透明度规则问题[J]. 漆彤,范晓宇.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20(03)
[2]论晚近南北国家在国际投资法重大议题上的不同进路[J]. 张庆麟. 现代法学. 2020(03)
[3]疏论国际话语权[J]. 王贵国. 国际法研究. 2020(03)
[4]中欧投资协定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条款设计——基于条款价值的考量[J]. 张皎,李传龙,郑淑琴. 欧洲研究. 2020(02)
[5]ICSID与内国执法机关间反腐协作机制的构建:缘起、法律基础与策略[J]. 银红武.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0(02)
[6]论国际投资仲裁“程序滥用”及其规制[J]. 银红武.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2)
[7]全球跨境并购网络结构及其演变特征[J]. 计启迪,陈伟,刘卫东. 地理研究. 2020(03)
[8]上诉机构“停摆”之后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何去何从[J]. 胡加祥. 国际经贸探索. 2020(01)
[9]中国国际法实践70年回顾与展望[J]. 何志鹏. 社会科学文摘. 2019(12)
[10]论当代阿拉伯民族主义的衰落[J]. 何志龙.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6)
本文编号:3644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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