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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群众路线工作中探索底层民主制度设计(2)

发布时间:2014-06-30 20:18

  在村(居)民自治的法律框架下,按照以上原则探索底层民主设计,实现村社区党支部,村(居)民代表大会,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监督委员会的权力四划分,通过直接选举选出村(居)民代表、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选出村(居)民委员会组成人选,负责村(社区)日常工作事务;选出村民监督委员会组成人选,负责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包括村务公开、财务收支、政策执行、意见处理等进行监督。村社区党委会(支部)保留政治上的领导,将权力交给村(居)民代表大会,将日常工作事务交给村(居)民委员会,将日常监督交给村(社区)监督委员会。村(社区)监督委员会于2010年在广东蕉岭进行试验,当时将监督机构命名为村民监事会,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对村委会工作进行监督,单从开展工作的情况来看,监督效果不理想,受到来自村委会的强烈抵制外,探其原因是监事会的财权和人权没有独立,日常监督工作的经费来源于村委会,监事会的人员组成也大多为村社组长,这样在财务和人事上处处受制于村委会,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因此为了确保村(社区)监督委员会有效展开监督工作,必须通过村(居)民直接选举选出监督委员会,这既是村(居)民民主自治分权制衡的重要环节,也是底层民主设计的重点。
  就在广东蕉岭探索底层民主试验的同时,四川罗江县也在对人大代表职业化进行底层民主试验,但仅仅实行了两个月的人大代表工作室就被叫停了。根据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修改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这就从法律上对以个人名义建立专职人大代表工作室给与了否定。但是正因为人大代表是兼职性质的,闭会期间没有一个固定的工作场所,就造成大多选民无处向代表反映问题,而代表在履行职责时也无法有效的与选民进行沟通联系。因此,在底层民主设计中应正视人大代表工作室在探索解决人大代表履职困境中的积极意义。既然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履职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那么人大代表可以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以派出机构形式在街道社区、乡镇设立工作站,代表以集体兼职的方式轮流在闭会期间听取民意,展开与辖区群众的联系工作。同时亦可在基层逐步试点代表职业化,当选代表在任期内不再从事与人大代表身份无关或者不相容的其他工作(如在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担任职务或工作);只围绕其作为人大代表这一特定身份而从事相应的政治活动和法律行为,行使其作为人大代表的各项政治权力(权利),履行相应的政治义务。这样通过在底层民主设计中对人大代表职业化的推进,使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法律属性得到彰显,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切实的感受到人民代表真正代表人民。      



本文编号: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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