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对公民意识培养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4-07-27 05:46
公民意识不是公民生而具有的,这既需要公民教育对公民的政治社会化的本领进行先期培训,使政治参与的技能和知识得到有效灌输,更需要公民在政治生活的各种实践活动中体验、积累。加强法制建设的目的也不单纯在于法律体系的发达和法律救济的完善,更在于形成一个贯彻法律至上、以法制权、依法办事为原则的法制环境,为培养公民意识提供有力保障。
首先,加强法制建设,有利于形成公民意识养成的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公民教育中,实现了使公民成为公民的启蒙,公民已初具公民素质和公民意识,但缺少实践,更缺少适宜其实践的外部环境。加强法制建设就是要形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办事的良好的社会环境,以促进公民意识养成,切实使其学以致用。公民意识的确立,不仅需要公民对理论的勇于实践,更在于有着相适宜的外部环境,也即是内因与外因的同时具备。否则,公民教育所取得的成果极易付之东流。
加强法制建设,有利于形成适应公民社会发展的政治文化,削弱传统政治文化对现代的影响。在我国,儒家文化是传统政治文化的主体,不仅贯穿封建社会的始终,而且对我国的近现代政治文化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儒家政治文化具有明显的泛道德性,在传统的国家社会结构模式中,用伦理道德准则处理一切关系,以伦理道德标准衡量一切价值,使之具有至高无上的社会地位和全面的社会影响。在儒家传统政治文化影响下形成的社会是“人治”的社会,人们在“德”与“得”正相关思想的鼓舞下,内修道德,以期“内圣外王”。至于治理国家那是道德高尚者的事,形成了牢固的“官本位”思想。政治意识消融于道德意识中,普遍缺乏政治参与的热情和能力。儒家政治文化主张“德主刑辅”,强调以德来感化民众,将他律变为自律,致使中国传统法律让位于伦理道德,成为伦理道德的附庸,更使“共立约共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的原则荡然无存,以致人们的法律意识淡泊到自身权益受侵害时很少从法的角度去考虑维权,而是从“人情”、“关系网”中寻求庇护,抑或期待“清官”为民做主。
其次,加强法制建设,能进一步确保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在法律上的国家主人的地位。我国早在1954年颁布的宪法中,就明确了公民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但由于长期以来法制建设的不完善,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公民的法律地位与政治地位,仍停留在法律条文中“有规定”这一层面上,并未真正展现于国家政治生活中。
最后,加强法制建设,有利于公民进一步加强权利意识,笔耕论文新浪博客,完善现代法治理念。在法制建设中,一方面要保障公民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履行,另一方面应充分体现出法律在治理国家、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体现出制约权力运作、防止权力滥用的强大功效,使法律观念内化为人们自觉的理念与行动的准绳。这样法律精神才会深人人心,才会有力回击“人治”思想的影响,震慑不尊重公民权利的行为发生,更会使公民自觉维护法的权威,自觉守法,履行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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