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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层检察院设置中心检察室问题的可行性研究

发布时间:2014-08-14 12:10
一、 中心检察室发展概念、历程回顾

(一)中心检察室的概念 
中心检察室属于乡镇检察室的一种,它是设立在区县中心乡镇,人员、办公场所相对固定,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探索开展工作的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中心检察室可以履行以下基本职能1:赋予中心检察室在辖区内受理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和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排查化解和分流处理涉检信访;受理发现和协查涉农职务犯罪线索,加强支农惠农资金使用的监督,协查破坏基层组织选举罪案,依法处理涉及集体土地、能源资源、生态环境等诉讼案件;对公职人员、农村基层组织、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公安基层单位的刑事立案、侦查和治安执法活动、提请审查批捕工作,人民法庭的民事审判、调解和刑事自诉活动,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活动,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开展微罪不诉人员回放帮教、法制宣传,参与平安创建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征集、收集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等职责。

(二)发展历程回顾
当时全国设立的检察室大致可归为以下几类:(1)职能型检察室: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乡镇检察室为例,设立的初衷在于打击乡镇迅速发展中引起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这种模式存在的前提是有“案”可办,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乡镇企业的转制和乡镇权力的规范运行,这种单一的模式就面临着“无案可办、无所事事”的局面。(2)服务型检察室:如从化的检察服务室、佛山的检察工作办公室,服务型检察室承担“服务、协调”的作用,没有独立的编制,性质上属于“非典型的乡镇检察室”。实践中,乡镇检察室挂靠在乡镇一级政府,需要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检察院通过每月的座谈走访了解群众诉求、解决民生问题,这种“有案办案、无案服务”的模式很大程度上使检察室处于空置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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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基层检察院立检察室的必要性分析

(一)适应新形势下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要
根据我院近年来查办职务犯罪的相关数据显示,涉农职务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2009 年,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 8 件 8 人,2010 年查办 8件 9 人,2011 年共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 10 件 10 人。这 3 年查办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农村基础建设领域和支农惠农领域。其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占 63%,支农惠农领域占25%,农村社会保障领域占 2%。农民权益受到侵害,引发了信访增多。同样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发生在农村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占有较大比重。在这种形势下,一个不容忽视的体制性问题摆在了检察机关面前,检察机关在广大农村的机构设置是“空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迫切需要检察机关将重心下沉,近距离加强对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预防和查处。

(二)健全农村司法体系,加强权力制约的需要
当前,法律监督最大的需求在乡镇,法律监督最薄弱的环节也在乡镇。在乡镇,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设有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唯独检察机关没有设立类似机构,致使广大乡镇成为法律监督的盲点。对于这些基层政法派出机构的侦查工作、审判工作以及司法行政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检察机关往往因为无暇顾及,使得这些监督工作没有开展。而如何做好乡镇基层的法律监督工作,建立相应的检察机构就显得尤为重要。很明显,只有具备了固定的检察机构,才能及时对相应区域内其他的政法派出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详细的了解和及时的监督,做到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否则就只能像往常一样等到出了问题再监督,仅局限于事后监督,使得基层执法机关的监督工作相对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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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层中心检察室的实践性样本 ........................................... 5
(一)中心检察室的基本情况 ..............................................5
(二)中心检察室的成效与特点 ............................................7
四、问题之惑:中心检察室设立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 13
(一)组织建设问题 .....................................................13
(二)管理考核问题 .....................................................13
(三)履行职责问题 .....................................................14
(四)人员配置问题 .....................................................14
五、着眼于发展的探讨:反思和启示 ........................................ 14
(一)要突出地方特色,避免建成“小检察院” ...........................14
(二)要强调其司法属性,避免建成“行政机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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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着眼于发展的探讨:反思和启示

(一)要突出地方特色,避免建成“小检察院”
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其主要作用是将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比较薄弱的地方,以地方机构的优势弥补机关单位的不足。在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其机构定位,避免将其建成“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小检察院”,这既不现实也没有必要。

(二)要强调其司法属性,避免建成“行政机构”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在乡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眼睛和触角9,必须突出其工作内容上司法属性,避免将其行政化。首先中心检察室与派出院保持统一性,坚守检察“本色”10。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中心检察室不能脱离派出院的管理和指导,要时刻牢记职业特色,遵循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律,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绝不能吃拿卡要,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其次中心检察室要保持与当地一些被监督机关的相对独立性,在配合和制约之间把握好法律分寸11。第一要保持办公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在场地的选择上既不能设在政府大院内部,也不要和其他执法机构或者行政机构联合办公。不能让群众错觉为检察室只是当地政府或者其他机关的一个附属机构,而是要独门独户,树立自己的牌子,按照检察工作规则制度化规范化进行工作。第二检察室人员要保持自身的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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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初步设想:检察室的再造与重塑13

(一)设置模式思考
基层检察院设立中心检察室要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进行规划布局:一是科学布局原则,要在离城区较远、人口较多、辐射功能较强、社情民意活跃、治安情况较为复杂、维稳任务重的地方设置派驻检察室。二是中心辐射原则。中心检察室对乡镇的辐射,在一个区县内是全部覆盖还是重点覆盖,要根据自身情况来定,不搞“一刀切”。三是慎重稳妥的设置原则。实行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派驻检察室建设的机构审批、编制使用、场地建设等问题,要向当地党委汇报,和政法委一起商量布局,分布实施要分轻重缓急。要统筹兼顾,慎重稳妥,做到成熟一个,设立一个,搞好一个。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各乡镇的地域、人口、经济、文化和交通等实际情况,在其中经济和交通较为发达、人口数量较多、辐射面较广的水江镇设立了第一中心检察室,选址合理,运作规范,履职一年,效果明显。随后又在今年 3 月在南平镇和大观镇设立第二、第三中心检察室。

(二)运行模式思考
从南川检察院设立的中心检察室来看,其职能包括:1、受理举报、控告申诉、接受自首;2、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协查职务犯罪案件;3、开展职务犯罪预防;4、对公安、法院在辖区范围内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5、特殊人群包括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等的监督、帮教;6、民行检察工作;7、法治宣传,参与综合治理;对检察室的职能定位,笔者认为,检室室要立足法律监督只能,立足当地实际情况,突出检察特色开展工作。关于是否赋予检察室办案职能的问题:一是职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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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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