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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研究

发布时间:2016-10-23 08:17

第 1 章 引言

从国际经验上看,拥有完善的预算稳定调节机制的国家受到世界经济危机影响的程度较小。一套完备的预算稳定调节机制不仅包括预算年度内的收支调节,更重要的是实现预算年度间的收支平衡以促进政府财政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因此,预算调节机制在世界各国的财政管理体系中得到了充分的重视,而作为预算调节机制中调节预算年度间预决算收支稳定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也备受关注。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这一特殊时期既会为财政收入的大幅增长带来机遇,也会在不同程度上提高政府的财政风险水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①。而预算是财政制度与管理的核心内容,预算稳定调节则是预算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建立和完善系统有效的预算稳定调节机制是预算管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预算调节机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完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管理将有助于政府缓解预算大幅波动、稳定经济运行,在我国的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中发挥重大作用。全球化条件下的我国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研究这一选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

我国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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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的基本理论


2.1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的理论基础

委托代理理论是建立在非对称信息博弈论的基础上的。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政府作为社会公众的受托人,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它的社会活动理应接受公众的监督,所供给的产品和服务也应当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致需求,这就是基本的委托代理关系。在预算安排过程中,政府财政部门拥有资金的分配权,属于委托人的身份;而各个职能部门作为执行机关,处于政府预算资金使用的代理人地位。而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会使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扭曲预算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造成预算、决算收支平衡的变动,进而影响我国预算收支的稳定性。针对上述问题,政府可以通过完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改进预算管理方式,使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为主要措施的预算稳定调节机制成为实现预算平稳运行的外部管理制度。实现对各级代理人的有效约束,从而确保政府运行和预算效益的最大化。从这个角度上来说,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管理运行是帮助各级政府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实现科学的预算管理的方式之一。因此,完善我国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对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有良好的正面影响,具有其他预算制度所不具备的优点。

2.2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内涵与历史沿革

一方面,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归属于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是政府预算安排计划的一个主要环节,在政府预、决算收支表中设有科目,反映政府预算安排和决算执行情况。其中,在支出类设“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核算从财政超收收入中安排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收入类设“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核算为弥补财政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而调用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净资产类设“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核算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增减变动①。另一方面,考虑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兼具财政资金储备与经济运行稳定器的性质和功能,不能单纯的将其作为各级财政预算超收资金的存取地,使其仅仅成为预算收支总表中的一个科目,而是应该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运作,充分发挥各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资金的时间效益和经济效益,例如运用其资金进行独立于政府预算之外的投资、支持国家发展战略、保障重点支出等。

第 3 章 我国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的现状分析.................16

3.1 我国预算稳定情况分析........16
3.2 我国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现状分析.............31
3.3 对当前我国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36
第 4 章 国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的启示与借鉴.......40
4.1 美国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的启示.............40
第 4 章 国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的启示与借鉴...............40
4.1 美国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的启示.......40
4.3 其他国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经验借鉴.....................43
4.4 小结................44
第 5 章 完善我国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的建议.........45
5.1 加快规章制度建设,提高基金管理水平...................45
5.2 规范现有收入途径,拓宽资金来源渠道...............46

第 5 章 完善我国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的建议


5.1 加快规章制度建设,提高基金管理水平

在中央层面上,考虑到我国目前制定专项法律的现实难度和可操作性,建议有关部门对预算法及相关条例条款进行修订细化,或出台一些更具规范化、制度化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使得地方各级政府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的过程中能够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性质、目标、资金筹集和使用程序、管理监督和审核机制等方面有更加明确实用的制度约束。在地方层面上,各级地方政府要科学结合地方财政预算的实际情况,将上级的管理办法再具体细化并在具体管理操作中落到实处,减少实际管理操作中的随意性和主观偏好,确保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运行的各个环节都合乎规定、有章可循。

5.2 规范现有收入途径,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我国各级政府出台的有关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的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渠道:第一,预算超收收入。预算超收收入是我国各级地方政府目前所普遍采用的收入方式,,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资金收入结构中占绝大部分比例,但是在预算期间内,各级政府对转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预算超收收入的规模、比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的随意性较大。规范这一收入渠道,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采取固定比例或公式机制的转入方式,即当预算超收收入达到一定规模或足某些条件时,对超收收入按照固定比例或公式计算的结果将部分超收收入转移至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降低超收收入划拨过程中的人为因素的干扰。但对公式或比例的选取设计上则要充分的与当地的中长期财政规划、经济社会发展前景、受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相结合,做到因地而异、因时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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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以公共财政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官僚预算最大化理论为基础,对我国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进行了研究。研究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内涵出发,在既有数据资料和相关文献的帮助下,综合运用多种工具分析了我国 1994 年以来的预算稳定情况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的现状,从中发现了我国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在综合分析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的对策措施。我国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受设立时间短、管理规范不健全、政府运作方式单一等方面的影响,其逆周期调节作用还未有效发挥,基金管理上还存在较大进步空间。在对我国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及提出完善措施的过程,得出结论如下:(1)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是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充分发挥功能效用的保障,因此完善我国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应加快规章制度建设、提高人员的管理水平。(2)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资金收入来源应当多渠道、多途径,不能依靠单一的方式来存储资金,所以我国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管理必须优化基金收入结构、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15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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