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保险法中的自杀条款
发布时间:2016-11-29 21:07
浅析我国保险法中的自杀条款
关键词:保险法;自杀条款;构成要件;完善方法
广义上来讲,我们可以把自杀分为故意性自杀和过失性自杀,保险法中的自杀一般是指故意性自杀,故意性自杀存在两个明显特点,,一是投保人在主管上有结束生命的意愿,二是在客观实施了让自己生命结束的行为,二者是定义保险条款中自杀行为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例如投保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导致自己死亡的原因,然而在主观上没有确定的死亡意愿,同样不能被定义为自杀。人身保险在于承保人身的各种风险,死亡风险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自杀是一种可抑制的主观行为,和疾病与意外伤害相比,不具有明显的偶然性,因此,一般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将其列为除外责任,属于“不可保危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人出险方式,自杀索赔一直是一个广受争议的难题。新的《保险法》的修订对自杀行为做出了一些约束,对旧保险法中的许多条款进行了更改,2009 年修订的《保险法》44条对于被保险人在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及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特殊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
3 完善我国保险法中的自杀条款的方法
综上所述,通过对我国保险法中的自杀条款进行分析,能够更好的认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从而提升我国保险法的应用水平,维护我国保险行业的良好发展。同时也可以提升我国《保险法》的社会地位,减少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
本文编号:198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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