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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认定标准——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6-12-09 15:16


一、共同犯罪认定中止的理论及其分析


有关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中止犯罪的认定标准,在理论界存在很多观点,颇有争议,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整体完成状态论,“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第二种观点是个别中止论,,“共同犯罪行为虽具有整体性,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行为组合而成的。”第三种观点是非主犯能力论,“除主犯外,共同犯罪很难分清主从时怎么办。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但因能力有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第四种观点是切断因果关系论,“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如果个别共犯已经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其犯罪中止成立;相反,则不成立。”4第五种观点是行为解体消除危害论,“判断共同犯罪中止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解体,或中止者的中止行为必须能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危害行为已对共同犯罪行为所形成的原因力。”


二、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特征
三、“共犯关系的脱离”的概述及成立条件


本文编号:208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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