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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区劳动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6-12-14 21:51

绪论 

第一节   研究缘由 
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关系到劳动关系和劳资伦理秩序建构的重要社会活动,对国计民生有着重大的影响。随着当今社会外出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加和各种劳资纠纷的频现,在引起一定的社会问题后,保护工人基本权益的劳动法的制定和实施再次成为了人们关注的对象。本文也以此为背景,试图探析一下劳动立法的源头和发展,力求对当代劳动法的制定和实施有所借鉴,更全面的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解决劳动纠纷。 共产党自建党之日起就十分重视劳动立法工作,力求保障工人阶级的切身利益,其中最典型的当属苏区劳动立法。作为真正意义上的劳动立法的开端,它属于典型的保护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法律,在当时对改善工人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复苏以及革命战争的顺利进行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当然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劳动法的某些规定并不适宜,出现了“左”的错误,,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仍然对当时的社会发展、陕甘宁边区的劳动立法以及今天的劳动立法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基于以上所述原因,我认为苏区劳动立法有全面研究的必要,它有利于我们认识当时的制度并将正确的立法思维运用于当代劳动立法,更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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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现状及问题 
目前涉及到苏区劳动立法的研究著作,主要有张希坡教授著的《革命根据地工运纲领和劳动立法史》,①这本书的主要内容就是研究并总结了中国革命根据地各时期的劳动立法所获得的成就及其经验教训;张希坡还著有《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与“史源学”举隅》、②《中国法制通史》(第十卷),③此外,张希坡与韩延龙研究员著有《中国革命法制史》,④作为通史类书籍,这几本书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制史进行了细致的描述,其中不乏关于对苏区劳动立法的研究;此外,杨永华著有《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①许毅著有《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②这两本书虽然不是民主革命时期关于劳动立法的专著,但是记载了很多丰富的资料。 此外,还有一些期刊论文也涉及文章所研究的内容,李峰松著的《中共苏区政权劳动立法研究》,③该论文全面描写了苏区劳动立法的内容,并对其立法特点和影响进行了深刻探讨;秦国荣著的《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劳动立法的演变及其启示》,④这篇文章以革命不同阶段的劳动政策的的变化为出发点论述了各个时期的劳动立法;另外还有田即成著的《党成立初期的劳动立法运动》,⑤赵映林著的《对我党劳动立法的历史回顾与展望》,⑥韩延龙,常兆儒著的《中国红色区域劳动立法史料简析》,⑦李刚著的《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的劳动立法运动》,⑧上述期刊论文从不同方面分析了党的劳动立法。 除了上述所列资料,涉及到本篇论文内容的还有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编的《劳动法论文集》,⑨该书收集了 1984 年 3 月底以前很多有代表性的劳动法文章和少量资料,对苏区劳动立法研究也有重要意义。 总的来说,上述所列的诸多著作和期刊论文都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中国共产党在各个革命时期的劳动立法从宏观上对其经验和教训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描述,为我们现在的学习和研究提供了大量可供查询的资料,但不可否认的是,对苏区劳动立法专门进行研究的著作和论文很少,并且不够全面,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广泛收集资料,从不同的角度全方位的对苏区劳动立法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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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苏区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护工人的基本权益原则 
共产党是代表人民切身利益的政党,从诞生之日起就以争取人民的正当权益为己任,而劳动法无疑是保障劳动人民权益最基本的法律,在没有建立政权之时,共产党就提出了诸多保障人民权益的劳动立法主张,所以苏区政权建立后,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障最广大工人阶级的基本权益。自工人阶级在中国产生之日起,就受到各种势力的压迫,地位十分低下,所以,工人们劳作时间长,报酬低,劳动环境差,这也是当时最普遍的现象。 当时没有法律规定来保障工人的工作时间,都是由各地、各厂的资本家和雇主自己规定,于是绝大部分资本家和雇主就采用了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加重工作强度等这些压榨劳动者最基本但却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当时只有极少数的工厂实行三班制,工人们每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 12 小时,有的甚至多达 16小时到 18 小时,就是最少的也有 10 小时。本文以厂矿企业为例进行说明。在旧中国,各种厂矿企业的工人劳动时间都极长,一般都是所谓“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尽日工作”①。比极长的劳动时间更为惊人的是那些在土煤窑、土矿井工作的工人的工作环境,因为工作设备简陋,坑道里上下不方便,工人们下坑一次要连续工作好几日,有的甚至多达十日。据相关资料记载,在一些矿上,工人们下坑后,要在阴暗潮湿、不见阳光的坑道中连续工作七个昼夜甚至十五个昼夜才能上洞换班休息,残酷程度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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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护工人的基本权益原则的主张 
共产党自成立以来所召开的各次全国代表大会都会把保护广大工人阶级各项基本利益的主张具体落实到各项议案里。《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第一次提出要颁布实施“改良工人阶级待遇”的法规,通过缩短工人工作时间、保护工人身体健康、改善工人工作环境及救济失业工人等方面对工人的基本权益提出了保护的主张。此次大会还特别作出了《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决议案》,该《议案》指出:“工会所进行的对劳动者的经济改良运动,必须上升为劳动立法运动”,这是首个提出应该把工人阶级的利益落实到法律中来保护的决议案,该议案还指出要把雇主们看作一个阶级来对抗,更要对抗工头们实行包工制和任意压迫工人的制度,极力反对资本家利用“单独契约”随意招收和辞退工人并且操纵劳动力价格的行为,要坚持实行团体契约和同工同酬原则,这对于加强工人团结,维护工人阶级的切实利益有重要的意义。随后,中共三大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和《劳动运动决议案》,主要内容大致包括了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的内容,但也有新增的更细致的规定,比如废除包工制等内容,总而言之还是要扩大对工人阶级的保障范围。 1922 年 8 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定的《劳动立法原则》与《劳动法案大纲》两个法案都从法律层面上最早反映了共产党早期的劳动立法主张。改良工人阶级的经济生活条件仍然是劳动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有:“1、确定八小时工作制,夜工和吃力的工作实行六小时工作制。原则上不准加班,例外情况下,在经过工会允许后才能加班。农业工作者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时间,但加班工资得以 8 小时为基础计算;2、国家应当颁布实施劳动保障法,并在该法律中明确工人最低工资限额,无论是何种性质的单位,都不得低于法律规定所保障的最低限度。除此之外,制定这种法的时候,必须有全国总工会的代表出席才可以;3、劳动者每星期均应有 42 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各行业的劳动者工作半年有两个星期的休息时间,工作一年有一个月的休息时间,并且是带薪休息;4、建立工人的保险制度,关于工人劳动保险的规章均须由工人参加制定,保险费用完全由雇主和国家负担”。1926 年的《劳动法大纲决议案》除保留《劳动法案大纲》的基本内容外,还作了若干的补充和修订,但在保护工人基本权益方面还是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要加倍给付工资、星期日及重要的节假日要休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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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苏区劳动立法的特点 ............ 28 
第一节  革命性特点 ......... 28 
第二节  崭新性特点 ......... 29 
第三节  超前性特点 ......... 30 
第四章  苏区劳动立法的影响 ............ 33 
第一节  苏区劳动立法在当时的影响 .... 33 
一  苏区劳动立法在当时的积极影响 ......... 33 
二  苏区劳动立法在当时的消极影响 ......... 35 
第二节  苏区劳动立法对陕甘宁边区劳动立法的影响 ........ 37 
第三节  苏区劳动立法对当代劳动立法的影响 ..... 39 

第四章   苏区劳动立法的影响 

第一节   苏区劳动立法在当时的影响
在苏维埃时期,为了改善工人和农民的生活,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发展落后的经济以及为了革命事业的顺利进行,苏维埃以及各根据地都颁布了劳动立法,因而劳动法占据着当时法律建设的很大比重。比较完善的规定给工人阶级和根据地带了很多积极影响。苏区劳动法的颁布施行,明显提高了工人们的经济地位,各行各业工人劳动报酬大部分都比原来要高,人民生活获得基本保障。其中一些行业工人的最高月工资增加 2 倍以上,最低月工资甚至增加 3 倍以上。在赣县田村区,1934年初,农业工人们每天最高劳动报酬要比革命之前提高将近 15%,每天中等劳动报酬提高 1 倍,每天最低劳动报酬则提高 2 倍多。同时,国营企业工人的工资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比如中央直属的许多企业,1933 年至 1934 年初工人工资一般增加 20%,最高竟增加 40%。① 政府在贯彻执行劳动立法的过程中,不仅注重改善工人的物质生活条件,而且也十分重视对失业工人的救济。面对敌人不断的经济封锁和军事“围剿”所造成的众多工人失业的严重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采取了严格取缔私营“雇佣代理处”和“工作介绍所”这一重要法律措施,统一由国家劳动部门设立劳动介绍所,管理失业工人的失业登记和职业介绍事宜。法律规定,凡是想找工作的人,必须向当地的劳动介绍所登记,凡是想招雇劳动者的雇主与企业,除法定的特殊情形外,必须按照一定手续,请求劳动介绍所负责介绍其所需的工人。有此规定党和政府就可以有组织有计划的安置失业工人,保障他们的劳动权,改变了以前由私人操纵劳动市场的局面。除了用法律的手段保障工人劳动就业权以外,党和政府还采取了多种办法解决失业工人的生活和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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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共产党是人民的政党,它从建立之日起就特别关注劳动立法的颁布实施,力求保障广大工人切身合法权益。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处于特殊的历史时期,苏区制定的劳动立法可谓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法的开端,它汇集了早期中国共产党关于保护劳工政策的基本主张,极大保障了苏区人民的基本权益,改善了工人们工作和生活状况,也增强了他们投身苏区政权建设的积极性,对共产党政权的巩固和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但不可否认的是,苏区劳动立法在一定时期也呈现出偏“左”的倾向,因其给予了工人们超出当时实际条件的工资和休息制度,在一定情况下阻碍了政治经济的发展。虽然如此,它仍然对当时的社会发展、抗日战争时期的劳动立法以及今天的劳动立法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特别是对今天的劳动立法,苏区劳动立法给我们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经验就是要根据经济的发展程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具体而言就是扬长避短,充分借鉴苏区劳动立法的合理内容,仍然以保护工人及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为基本原则,但同时也吸取其所带来的消极影响的教训,既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保障用工单位的利益,让其有利可图。另外当代劳动立法还以专章的篇幅规定了法律责任,更有利于劳资双方更好的遵守法律,更能够保障劳动法的顺利实施,也让违反劳动法的处罚行为有法可依。如此更完善的规定也更能促进社会的发展。 研究苏区的劳动立法,要从宏观的角度全面的把握,既要研究苏区劳动立法产生之前的社会背景,也要重点阐述其内容、概括其特点、把握其影响。通过全面学习,笔者希望不仅对苏区当时劳动法律制度有全面了解,也希望系统的学习和探索共产党成立初期为了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权益而制定的劳动法的产生和后续发展,并希冀能够进一步深入了解当代劳动法制定和修改所依托的实质,力求对当前劳动法律体系的修改和完善有所助益。当然,笔者学识有限,难免有研究的不透彻不全面的地方,文中也会有地方需要改进,在以后的时间里笔者会继续努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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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21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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