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绪 论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下面案件中,谁的诉讼请求可以获得支持?甲驾车在路上行驶,由于超速撞死了走路的乙,与乙同行的姐姐丙虽然没有受伤,但受到惊吓,精神恍惚。乙母丁在对面马路看到事故发生,当场昏厥路人戊由于恰巧路过看到现场血迹斑斑.的惨状致心脏病突发。事后,乙父己得知儿子乙死亡,终日抑郁。随后丙、丁、戊、己均以自己受到精神损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类案件就是本文要研究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随着医学科技的进步,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逐渐能够被证明,精神利益也随之被重视起来。人们不仅注重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更加注重对精神利益的维护,以维持自己的精神世界的平静而不被外界所打扰。生活中有关精神损害的案例层出不穷,法律也相应的扩大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也从直接受害人扩展到第三人。我国虽然对第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其保护的范围较窄。许多现实的案件中,第三人的精神损害无法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获得救济。这不仅违反了公平正义的理念,同时也不利于我国的社会稳定与和谐。因此,十分有必要对这一论题进行仔细研究。笔者以此作为研究生论文的选题,也是希望能为我国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献上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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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意义与研究现状
首先,目前我国学者对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局限于“惊骇案件”中。导致很多学者将英美所称“精神打击”,德国所称“惊吓损害”这些“惊骇案件”等同于第三人精神损害。而事实上因直接受害受到侵害而导致第三人精神损害并非只有“惊骇案件”一种,如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其次,笔者明确了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应有之义,而不仅将其限制在“惊骇案件”中。随后论述了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通过对比两大法系中基于惊吓以及身份利益产生的第三人精神损害,总结出各自对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限制条件。为我国从理论上限制第三人精神损害求偿权奠定基础。 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目前在实务中第三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逐渐丰富。除了“惊骇案件”导致的第三人精神损害外,还有基于身份利益产生的第三人精神损害。我国现行法大多只规定了直接受害人的人格权受侵害情形下的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立法中虽涉及基于身份利益受侵害所产生的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但仅规定了对父母监护权侵害一种情形。因此,本文选择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不仅希望能够在理论上进一步研究第三人精神损害的问题,也希望自己的学术见解能够具有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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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三人精神损害之概述
第一节 第三人精神损害的概念及性质
近年来,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以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备受关注。因为它并不是存在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之中的原本概念。所以学者们对于第三人精神损害的概念以及是否应当对其进行救济以及如何与我国现有侵权法体系相融合仍然没有达成一致。“惊骇案件”在近几年的理论界已成为学者们较为热衷的话题。“惊骇案件”与本文所探讨的第三人精神损害存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但并不是同一概念。一些学者将第三人精神损害案件同于“惊骇案件”。①基于这种观点认为“nervous shock”“mental distress”等外国法的表述翻译成中文即是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笔者不赞同这种做法。事实上“惊骇案件”也只是一个学理概念,它是王泽鉴先生翻译而成。“惊骇案件”在英国法中称为“nervous shock”,美国法上称为“mental distress”或“mental harm”,在德国法中则为“shock shaden”。②我国其他学者对“惊骇案件”也有其各自的表述和定义。张新宝教授将英国法上“nervous shock”翻译为“精神打击”。目前学界对“精神打击”的定义主要有两种,即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精神打击”仅指第三者遭受这种打击的情形。张新宝教授对“精神打击”持广义说,即侵害他人精神利益造成精神疾病的各种情形的总和,包括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直接受害人或者第三人遭受医学上可确认的精神疾病。③本文研究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所涉及到张新宝教授所谓的狭义上的“精神打击”。邵世星教授则将其译为“惊吓损害”,是指因行为人的不法行为而致他人受到的惊吓损害,并将其区分为行为对象的惊吓损害和第三人的惊吓损害。对象的惊吓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人对直接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第三人惊吓则是指直接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因目睹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发生而受到惊吓。①曾世雄先生将这种第三人受到的惊吓称之为“第三人休克损害”(schockschaden Dritter),并定义为“损害事故发生当时或发生后,被害人以外之第三人,因当时目击或因嗣后闻知损害事故发生之事实,受刺激而致心神崩溃或致休克等情形所遭受之损害。②通过以上种种对惊骇案件的表述,不难看出,张新宝教授的“精神打击”和邵世星教授的“惊吓损害”存在两种类型,即对直接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和对间接受害人(第三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其中对间接受害人的精神打击与本文讨论的第三人精神损害有重合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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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依据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从最开始重视自身财产权益的保护逐渐演变为对自身精神利益的关注。这也使得人们对人格权的观念在认识上逐渐深化。随着这种趋势的发展,法律为适应这种权利意识的变化,开始通过法律对人格权益进行保护。人格权法典化也成为近年来学界所热议的话题之一。“人格权是保护个人完整的精神和肉体上存在的权利,也是一般的保障生存与发展的权利”①因此人们更加希望通过对自身精神利益的保护来体现自我尊严和价值。我国对直接受害人的人格权及精神利益予以了肯定。但是对于第三人的精神利益却没有放到同等地位加以保护。侵权人给间接受害人带来的精神痛苦也是对人格权益造成的损害,因此给予第三人精神利益的保护不仅顺应了人格权理论发展的要求,也应当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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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于身份利益产生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 ........ 30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之规定 .... 30
一、英国法中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 ...... 30
二、美国法中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 ...... 32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之规定 .... 34
第四章 我国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 38
第一节 我国民法领域中现有立法与司法解释 .... 38
第二节 我国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之存在问题 ............ 40
一、保护侵害直接受害人的客体范围过窄 ........ 40
二、缺乏对“第三人惊吓损害”案件的立法保护 .... 41
三、保护第三人身份权的范围过窄 .... 42
第三节 我国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 .... 43
第四章 我国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我国民法领域中现有立法与司法解释
1986 年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尚未出现对“精神损害”的表述及规定。因此,关于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踪迹更是无处可寻。 1993 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表述首次在我国出现。并且《解答》中规定了死者的近亲属在死者名誉遭受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上已经出现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概念并初步涉及到了间接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 年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规定了第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以下将其简称为《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这一解释中,分别对第三人的精神损害作出如下规定:第二条规定了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①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并在随后的第九条明确规定了死亡赔偿金以及残疾赔偿金在性质上都属于精神抚慰金。以上条文规定的内容虽不够完整,但客观上已经通过立法对第三人遭受的精神损害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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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由于人权意识的不断深化,人们越来越重视对自身精神世界的保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为我国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第三人精神损害案件的不断出现,这种新型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点话题。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由于受到传统侵权法理论的限制,成为棘手的难题。司法实践中对它救济也不尽相同。我国现行法中虽然存在着相关立法,但仍然存在漏洞和空白之处。因此,我国十分有必要对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笔者首先对第三人精神损害的概念做出了界定。理论上赞同第三人精神损害在性质上属于间接损害。其次通过对比不同法系中具有代表性国家关于两种类型导致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判例及法律规定。提出我国法律中应当承认并建立第三人基于惊骇案件产生的精神损害,并在构成要件等方面提出建议以限定侵权人的责任。对于基于身份利益产生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现行立法虽有涉及,但并不完善。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并为完善我国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第三人精神损害相关理论问题以及在实践中该如何设定赔偿标准有待进一步的深入探讨及研究。笔者对于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的研究可能略显浅显。笔者希望能够抛砖引玉,看到更多的学者对这一问题有更为成熟的看法。从而促进我国早日建立起特有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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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31371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caipu/3137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