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侦探制度在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
一、 私人侦探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一) 私人侦探的定义
我国学术界有多种说法针对私人侦探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较为典型的有:1.“私人侦探,是指依法享有侦查权以外的主体实施刑事调查行为,或在民事、经济领域进行民事或商务调查活动的个人或组织。”2.“私人侦探,一般是指根据雇主的委托,通过各种公开和秘密的调查活动去获得各种情报和证据的个人或组织。”3.“私人侦探是独立于国家刑事侦查力量以外的个体或私人调查公司,它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以民事调查为主并从事部分刑事侦查工作。”这三种对私人侦探的不同界定,所侧重的角度都不同,但都有有失全面的问题存在。综合大众对于私人侦探的一般认识和归纳,大体上私人侦探在法律层面上具备以下特征:第一,私人侦探的身份具有非官方性。私人侦探并不具备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资格,它仅仅是一种民间组织或人员,私人侦探从事的调查活动是一种私行为,是非官方的行为,并不具有强制性。第二,私人侦探服务的有偿性。私人侦探存在的动机是盈利,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侦探为需要调查帮助的人提供服务并从委托人那里获取佣金。第三,私人侦探受托范围限制性。私人侦探进行调查的权源来自当事人授意,私人侦探会根据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仅仅在授权范围内就委托事项进行调查。第四,业务的专业性。私人侦探所从事的调查活动集中体现在跟诉讼有关的证据收集、相关商业资信的调查、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的调查核实、刑事犯罪涉及的相关调查等方面,所有这些工作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要求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和综合经验。综上所述,私人侦探概括来说,即接受他人的委托,在民商事领域或部分刑事领域提供有偿调查服务的非官方的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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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外私人侦探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英国作家阿瑟•柯南道尔创作的一部长篇侦探小说《福尔摩斯探案集》曾经风靡全球,主角名为夏洛克•福尔摩斯(Sherlock Holmes),福尔摩斯创办的“福尔摩斯侦探社”于 1887 年正式开业。剧中福尔摩斯的侦探社坐落于大英博物馆附近的贝克街,柯南道尔笔下的侦探福尔摩斯和他的助手华生医生成为世界性的人物,而今贝克街 221 号 B 已经成为英国一大地标性建筑。正如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的小说所描述,英国的私人侦探的发展历史最为悠久,更为值得关注的是,英国的私人侦探的发源与发展都与警方有着曼妙的联系,私人侦探参与的刑事调查制度还具有“以民为主,以官为辅”的传统。追溯到 16 世纪初,英国伦敦这些大城市出现了一些专门为警务官执勤的人员。当时的警务官被任命后不得拒绝担任,作为公民的一种义务,警务官工作不仅浪费时间,还没有相应报酬,有时甚至相当危险。于是警务官会自己雇佣一些赋闲在家的穷人代替他们执行该项工作。后来这一做法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与此同时,在乡村和小城镇巡夜人的职务也使得有钱人花钱雇佣劳动力来代替自己值班,成为“代理巡夜人”4。“代理警务官”和“代理巡夜人”成为英国最早以私人身份来维护社会及公民安全的团体,专门从事打击犯罪活动的私个体。同美国一样,进入迅速人口城市化的阶段后导致了大城市违法犯罪活动的激增,都市的飞速扩展成为犯罪活动的温床,而此时不管是正式任命的执法官员还是代理的警务员面对日益扩张的犯罪活动已经呈现出无法满足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的问题。重大刑事案件发生之后,政府无力破获,也只有寻求私力量的帮助,政府和有钱的受害者开始向社会悬赏求助,让其他人为他们提供情报、抓捕犯罪 。在英国,一种名为“捕盗人”的私人侦探诞生了。英国正规警察机构建立完善是在 18 世纪之后,私人侦探并没有因为警察力量的扩充而萎缩,恰恰相反,私人侦探伴随着警方侦查力量的扩张进行不间断的注入和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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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私人侦探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我国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领域的现状
在我国,迄今为止,私人侦探介入到刑事诉讼领域仍然属于理论层面,我国真正明确涉及到私人侦探这一话题的法律制度也仅仅是公安部出台的一部部门规章,该《通知》在 1993 年出台,对私人侦探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由于当时各种名义的事务调查所、经济调查所层出不穷,公安部要求严禁任何个人或组织开办以这些名义开办的私人侦探所,对于这些民间机构予以取缔和清理,也不允许公安或武警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到私人侦探性质的活动中去。由此可见,该《通知》的出台将私人侦探性质的机构排斥在法律大门之外,他们所从事的任何活动没有办法获得法律的认可。除该项规定之外,再无明确规制相关的条例。如要深究,也只能将私人侦探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收集调查的活动放置在私个体主体的大框架中,涉及到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律师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出于获取真实、全面、可靠的证据的初衷,同时为了公开自身律师身份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和影响,经常会隐匿其律师身份进行调查取证。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相关法律制度对律师调查取证做了原则性和具体的规定,主要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律师在从事调查取证工作中必须遵循这些原则或具体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并没有具体的指出律师在从事此类工作时必须公开身份,也就是说律师隐匿其身份进行调查取证的活动时也适用此种规定。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法律没有具体而又详尽的规定,无法直截了当的明确权利和义务,这样的法律制度显得粗糙和简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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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当前我国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问题
如上诉所说,关于私人侦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调查活动在法律规制上大多属于针对私个体的原则性规定,简单粗陋甚至还一定程度上持否定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私人侦探的活动一直在灰色边缘地带行走,因为欠缺法律的明确指引,私人侦探在刑事诉讼领域中进行的各种活动暴露出的首要问题就是缺乏法律依据,给私人侦探活动在现实的运作中造成了巨大的不便。大体上说这种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境地带来的危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虽然我国公安部在 1993 年发布的《通知》对私人侦探机构进行了禁止性的规定,但因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内私人侦探业并未销声匿迹,反而大有蓬勃发展之势,这部草率禁止私人侦探执业的规章在现实中看来显得格格不入,底气不足。尽管如此,规章没有废除,新法没有出台,私人侦探行业仍然处于没有名分的小妾地位,各个城市大大小小的私人侦探性质的机构仍然小心翼翼的界定自己的名义,用“商务调查”、“商务咨询”这样的名义存在。一方面国家允许以“侦探公司”进行注册,国家公开开办调查培训班,另一方面是没有哪家机构能够以此名义注册并执业。这种即禁止又允许的政策下很多私人侦探的业务无端的被纳入到非法经营,侵犯国家、公民权利的行为当中。这样相互矛盾的做法,令私人侦探机构在夹缝中生存。在当下,私人侦探能够存续下去的理由,不是依靠法律的推崇和鼓励,而是私人侦探自身可以运用的各种交际资源和人际关系,这种做法本来就是不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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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领域的理论依据.........14
(一)刑事侦查和刑事调查.........14
(二)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调查的理论基础..........15
四、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的具体建构...........24
(一)确立私人侦探刑事调查的基本原则..........24
(二)明确私人侦探的主体资格........25
(三)明确私人侦探刑事调查的具体适用范围........25
(四)明确规范私人侦探的主要调查方式..........26
(五)设定私人侦探非法获取证据的排除规则........27
(六)设立私人侦探刑事调查的监督救济制度........27
四、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的具体建构
虽然我国私人侦探古已有之,但因为中国一直遵循着大陆法系单轨制侦查传统,所以私人侦探的发展土壤并不肥沃以至于一直处于干瘪的畸形状态,如今的蓬勃景象更多是由西方国家舶来所致,而且联系我国本土语境而言,如前所述,相关的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都暴露出一些无法调和的问题。但每个事物都有其两面性,不能因为它存在显现的弊端而否认这一事物存在的必要性,它依然在现实社会中具有极为丰富的现实和理论依据,并且利大于弊。有鉴于此,如若希望私人侦探制度长远规制以期改变中国侦查制度传统的弊病,唯有展开对症下药式的法制化建构。康德曾说:“法是能使一个人的任意行动按普遍自由率而同另一个人的任意行动相协调的各种条件的总和24”。这些在中国本土语境下产生的病灶需要对症下药式的法律良药才得以救济。故而通过法律制度的确认和规划,才能够起到调整和保护的作用,才能够使私人侦探的活动按照合法合理高效的现代原则继续运行并且不断的推动国家法制化的建设,毕竟没有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予以颁行,法制化是无从谈起的。当下我国私人侦探的调查活动远远没有体现出法制化的基本要求,现有的部分法律制度根本无法令相应的社会关系、主要活动按照合理高效的现代原则运行来符合法制国家要义。这么一来,实现私人侦探在刑事调查活动的法制化就变得意义重大。具体的实现目标应该是竭尽所能的将符合社会大众需求和认可的,较少损害他人利益的私人刑事调查活动通过国家立法来予以确认和保护,摒弃那些背离社会需求的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的刑事调查活动并严格规制,依法规范。这样才能够兴利除弊,使私人侦探步入法制化的轨道,更好的为社会大众服务。在我国要完成私人侦探在刑事诉讼领域中的合理运用的法制化的目标,相关的方案都必须要围绕着立法设计来逐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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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作为一种千百年来一直存续的古老现象,私力救济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私人侦探的执业行为作为发轫于私力救济的为查明真相所做的调查活动,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同而不是排斥。对于私人侦探的执业行为进行系统和全面的法制化讨论虽然是一个崭新的问题,可能要看到正式对这一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并颁布成文化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但这对于私人侦探进入刑事诉讼领域法制化的探讨是有深远意义并且具有现实价值。在全球化国际化的大框架下,私人侦探行业正在蓬勃发展日趋成熟,在我国理论和实践层面上,对私人侦探行为规制的缺失使得私人侦探的执业行为爆发出很多的问题有待解决。通过对私人侦探刑事调查的概念,特征,外国起源与发展,中国现状的分析,,能够介入刑事诉讼领域的理论分析来阐述在我国私人侦探刑事调查的立法化实为可行和必要。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领域当中,在现代社会中实现法制化,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确认和规范,起到调整和保护的作用,才能够最大化趋利避害发挥自身的优势,才能够更大程度上在刑事诉讼领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够无限度的贴近正义本心,捍卫人最起码的自由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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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292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caipu/429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