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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非婚同居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6-05-13 10:15

第一章非婚同居的法理学解读


一、 概念与分类
在分析问题之前,首先要把概念厘清。“非婚”指没有婚姻状态,不存在婚姻关系。所谓的婚姻状态包括未婚、已婚、离婚以及丧偶四种。没有婚姻状态,狭义上指未婚,而广义上则包括除己婚之外的未婚、离婚和丧偶三种状态。“同居”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两种解释:“1.同在一处居住;2.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所以,非婚同居,语义上的意思就是没有婚姻关系的共同居住,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主体方面,两方均为不存在婚姻状态的、不同性别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句话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既包括非婚同居者之间,也包括非婚同居者与第三人之间。如果非婚同居关系当事人中的一方与第三人存在婚姻状态,则构成重婚或者与有配偶者同居。其次,主体双方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因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对自己的行为有识别能力。第三,主体双方为异性。虽然同性恋通常选择同居的方式,但是同性非婚同居和异性非婚同居的出发点不同。并且,鉴于我国法律不承认同性恋,将同性之间的非婚同居予以规制仍存在社会、文化、伦理等方面的问题,所以文章讨论的非婚同居主体只限于异性。但是,不能不明确一点,异性非婚同居和同性非婚同居的显著区别主要来源于法律长期以来对同性婚姻的抑制和反对。同性非婚同居者之所以选择非婚同居是因为法律反对同性个体结婚,是同性个体对婚姻无望之后无可奈何的结果。而异性非婚同居者选择非婚同居则是将非婚同居作为两性关系形式中除婚姻之外的另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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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非婚同居的原因分析
非婚同居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产生之初到现在为止,非婚同居一直与婚姻相关联。应该承认,经济发展对婚姻演变发生决定作用,反映婚姻的本质特征。①但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衰落的原因,一部分是经济的,一部分是文化的。?接下来文章从经济和文化两个方面分析非婚同居产生的原因。到目前为止,人类已经经历了三次科技革命,第一次科技革命将社会带入“蒸汽时代”,第二次科技革命使人类步入“电气时代”,而第三次科技革命则将人们带入“信息化时代”。每一次科技革命,都带给人们前所未有的体验。每一次技术革新,都使得工业得到发展。尤其在第一次科技革命后,工业迅猛发展,蒸汽机投入使用,劳动强度不断减弱,劳动过程也随之简化,女性得到更多的工作机会从而获得经济收入。由于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占有重要地位,所以女性就业势必引发社会的巨大变革。可以说,女性广泛的就业改变了传统婚姻家庭中两性角色的配置,女性不再只是在家料理家务、相夫教子,而由以家庭为主的社会生活变为以家庭和工作并重。随着收入的增多,女性不再需要通过婚姻来获得经济保障,女性在经济上的独立为非婚同居提供了物质基础。伴随着经济地位的提高,女性逐渐出现在社会各个行业的重要职位上,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在女权主义运动的影响下,,男女平等的思想深入人心,女性开始争取自己的各种权利,包括婚姻自主权和性自主权,将女性视为生育工具的观念不断弱化。另外,由于医学的发展和避孕的普及,性与生育也分离开来。伴随着女权主义的深入发展,贞操观念不断淡化。可以说,贞操观念的淡化是男女平等道路上的重要一环。当然,贞节观念也是非婚同居者需要克服的最大问题之一。女性不再需要通过贞节来换取婚姻的幸福,也不需要从一而终。经过不懈努力,女性基本获得了与男性形式上平等的社会地位。在追求幸福、获得性、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方面,有了选择权和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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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律规制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一、 正当性分析
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制定出一部专门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范。虽然法律鼓励补办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对非婚同居既不保护,也不加以干涉。在实践操作中,法官主要是根据1989年最髙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处理涉及非婚同居的纠纷,但是该司法解释主要针对的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该司法解释自1989年颁布到现在,已经过去了近25年,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而对于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非婚同居如何处理,法律并未规定,在这一方面法律存在空白和漏洞。这一切给法官处理纠纷带来不便,当事人的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非婚同居数量快速增加,涉及到非婚同居关系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给法官带来很大麻烦。作为一种可被选择的两性关系形式,非婚同居是西方国家正在快速增加的家庭结构之一,在我国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虽然非婚同居现象不断增多,但是由于我国几十年相对保守的社会观念,非婚同居当事人一般对此话题讳莫如深,公开程度不高。另外,非婚同居群体居住分散,也为广泛的社会调查提供了不便。所以,国内至今欠缺针对非婚同居所做的大规模、大范围的社会调查结论,不过通过对非婚同居小范围调查出来的数据,可以达到“一叶知秋”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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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合理性分析
“合理性”从字面上讲,就是“合乎理性的特征”或者“合乎理性的特性”。合理性与理性是一组联系紧密的范畴,理性是合理性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对合理性的解释始终绕不过对理性的理解和把握。“理性”是西方哲学里一个非常经典的概念,也是西方法学的经典概念。不同的学科对“理性”的解释也不同。伦理学家认为理性指的是人的理智,心理学家将理性理解为认知过程,经济学家一般用理性表示决策选择过程中挑选行动方案的属性,而社会学家和管理学家则认为理性是一种行为方式。③从哲学和法哲学的角度来看,“理性”的形式有本体理性、认知理性、实践理性、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④本体理性指的是宇宙中自然万物本身具有理性,宇宙是一个被某种秩序和规律支配着的整体。它预先设定了某种超验的、神圣的终极存在,能够以不变应万变,所以本体理性具有预设性和超验性。认知理性指的是人们认识事物本质和把握客观规律的思维能力和认识手段。它的最终意义是对客体的因果关系存在的必然性联系所做的反映。实践理性是涉及人类行为的理性,与人类通过选择自己的行为改造世界的活动密切相关,具有可选择性和社会实践性。价值理性则以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作为理性的内容,强调个人的行为符合社会规范和公共道德,不以功利为目的,不以利益为追求,重视个人社会责任意识。工具理性抛弃了将理性视为一种终极存在的看法,认为理性只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理性的价值和意义也只是一种能够达到目的有效手段或者方法而已。审视以上五种理性的共同点,不难发现理性的内涵包含两个方面:首先,理性是人类特有的一种评判标准和价值尺度,与平等、正义和真理性相关;其次,理性是一种认识方法和评价方法,与逻辑、规范和条理相关。厘清了理性,有助于理解合理性。至于合理性的概念,黑格尔认为“合理性”就是合乎科学的原则、合乎规律,“合理性按其形式就是根据被思考的即普遍的规律和原则而规定自己的行动”。非婚同居是人类两性关系多元化趋势中的必然,符合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规律,从而具有黑格尔所说的合理性。并且,由于营养物质的足量摄入,青少年普遍发育提前,而结婚时间却有推迟之势,性成熟后的空窗期延长,为非婚同居提供了现实合理性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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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律规制的原则........ 36
一、我国有关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沿革及现状........ 36
(一)我国有关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沿革........ 37
(二)我国有关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现状........ 38
二、规制非婚同居的原则........40
(一)适当规制,区别对待、保障婚姻原则 ........41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43
(三)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原则........ 44


第三章法律规制的原则


现在,非婚同居是西方国家最紧迫的一个家庭政策问题。?以前,家庭法所讨论的问题多是围绕结婚和离婚,而现在讨论更多是非婚同居问题。过去非婚同居所带来的耻辱,几乎已经消失殆尽了。虽然还有数量可观的人选择结婚,但是开始选择非婚同居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多,法律和法律制定者不能对日益蔓延的非婚同居现象视而不见。两性关系发展趋势呈现多元化,非婚同居和婚姻一样都是两性关系中的一种。对非婚同居予以法律上的调整,并不是说完全否定婚姻制度,只是为个体在婚姻关系之外增加一种可选择的两性关系而已。在法律上对非婚同居的规制并不会冲击婚姻制度。很多人不会因为法律不认可非婚同居而放弃非婚同居,也不会因为法律保护婚姻制度而选择结婚。非婚同居现象的日益盛行恰恰说明婚姻制度的不足,说明人们期望多元化的两性关系。婚姻与非婚同居关系中不同的权利义务和法律保护程度,将使人们自觉地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非婚同居的调整和规制可以促进婚姻制度的改革和进步,最终达到婚姻和非婚同居相得益彰的共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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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人类的两性关系己经演变出多种形式,并且多元化是历史规律和未来的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转变,人们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多样,个体的自主性也逐渐增强,非婚同居现象不断增多。非婚同居作为多元化两性关系形式中的一种,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会对婚姻造成冲击或者破坏。并且,关于非婚同居关系比婚姻松散、易破裂的言论,也是建立在不完善的数据之上的,经不起推敲。非婚同居的稳定性甚至可以与婚姻相媲美。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正当性就体现在以上两点。而合理性则表现在非婚同居符合人类两性关系多元化的趋势,与道德无关,且能够满足当事人的心理和生理需要。无论非婚同居与婚姻制度之间的相关性如何,不可否认的是非婚同居的数量正在快速增长。随着非婚同居数量的急剧增多和非婚同居现象的快速蔓延,非婚同居关系所涉及到的当事人利益亟需法律的保护,非婚同居关系亟待法律的调整。法律不应当对日益蔓延的非婚同居现象视而不见。法律制定者应该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区别对待婚姻关系和非婚同居关系,适当规制非婚同居,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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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4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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