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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发布时间:2016-07-19 04:12

  本文关键词: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湖北省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业务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大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处理、提案建议办理、工作信息综合、政务和信息公开、机要、保密、档案、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政务值班及接待等工作;管理机关公共事务;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信访动态,开展信访工作调查研究,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协调维稳、应急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组织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调查研究;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监督检查依法行政情况;协调专业人员咨询工作。

(二)政工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承办本局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争先创优工作。

承担局机关党组织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和纪检监察工作。

(三)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等专项资金预决算草案;负责中央、省转移支付社会保险、就业等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拟订和汇审工作,以及市本级专项就业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工作;负责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计划审核申报和资金支付工作;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基金、就业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负责相关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全市企业年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依法监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监督全市就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四)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农民工工作科)。

拟订全市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规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及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规定;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规定;负责全市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核落实;拟订国(境)外人员在随就业管理办法,承办外国人来随就业行政许可;拟订全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并指导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组织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督促检查相关单位责任履行和任务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农民工进城落户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市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与流动调配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并指导监督实施;承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拟订人员调配规定,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市级行政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随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拟定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规定,负责协调部分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项目和计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档案。

(六)军转干部安置与综合服务科(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贯彻实施国家、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中央、省关于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政策;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政策;负责市直和省管在随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落实中央、省关于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解困维稳和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研究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政策,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和就业培训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开发规定、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订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承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政许可;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技工院校教学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市技工院校招生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与职称科。

根据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规定,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拟订完善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随工作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博士后产业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制度;监督指导二次人才开发,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负责组织实施职称工作政策法规及职称改革工作;指导全市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负责各系列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和各系列专业中、初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建设工作;承担全市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工作;承担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教育培训与考核奖惩科。

贯彻实施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相关政策,拟订全市行政部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规划和标准;指导协调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公务员对口培训、市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市行政学院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负责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指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前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工作。

组织实施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申诉控告等制度;审核上报国家、省级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拟订市政府表彰奖励政策,指导和协调市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和协调市直部门全市性综合表彰奖励活动;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公务员惩戒政策。

(十)公务员管理科。

指导全市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承担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核上报工作;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调任转任、职位聘任等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公务员确责、履责、问责责任体系;负责行政机关、政府系统参照管理单位内设机构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和管理工作;依法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议案和市政府批准任免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手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计划,承办全市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的政策规定。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承担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事宜;指导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市属事业单位人员和市直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指导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实施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的组织实施,承担市事业单位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劳动关系科。

贯彻实施全市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全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企业裁员报告;承办文艺体育单位特招和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以及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进入企业人员工作;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按分工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负责人工资收入;负责劳动标准和劳动定额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局维稳、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参与市属企业改组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承担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和市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科。

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和各类津补贴制度;负责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和福利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管理。

(十四)养老保险科。

拟订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地方规范性文件;协助做好全市参保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办理全市因病、特殊工种等提前退休审批;办理市直参加养老保险单位职工退休、灵活就业人员退休、被征地农民退休审批和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标准的审核手续;核定市直参保单位死亡职工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待遇;办理市直参保人员资格认定、工龄认定审批;负责全市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审核;负责市属企业改组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

根据规定和授权,拟订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单位工伤认定、特殊慢性疾病鉴定、全市用人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市直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工伤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审批和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市属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确认;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居民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调解仲裁科。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规划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系,推进仲裁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鉴证服务;负责组织仲裁案件评查;协调处理市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劳动保障监察科。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中央、省在随单位及市属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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