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安全规定.doc 全文免费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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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规定 1 爆破作业安全规定 1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1.1 一般规定 1.1.1 露天、地下、水下和其他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裸露药包爆破和浅眼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爆破说明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1.1.2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a 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 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c 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d 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e 距工作面 20m 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 1%, 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f 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g 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h 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i 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j 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1.1.3 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1.1.4 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2 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1.1.5 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前应对洞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b 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 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d 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 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 在未装入***、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 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f 禁止烟火; g 禁止用明火照明; 1.1.6 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洞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b 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 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 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e 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1.1.7 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脚线。 1.1.8 炮响完后, 露天爆破不少于 5min( 不包括洞室爆破), 地下爆破不少于 15min( 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 ,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1.1.9 地下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表 1 的标准。爆破工 3 作面的有毒气体含量应每月测定一次,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 应在爆破前后进行有毒气体测定。地下各爆破作业点的通风要求与安全措施, 应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表1 地下爆破作业点有毒气体允许浓度 1.1.10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2 爆破警戒与信号 1.2.1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2.2 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 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1.2.3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爆破的安全距离经计算确定,根据《爆破安全规程》警戒范围以爆心名称符号最大允许浓度按体积% 按重量 mg/m 3 一氧化碳氮氧化物( 换算成二氧化氮) 二氧化硫硫化氢氨 CO NO 2 SO 2H 2S NH 3 0. 00240 0. 00025 0. 00050 0. 00066 0.00400 305 15 10 30 4 为中心取 300m 。警戒信号:起爆警报信号第一次信号: ——预告信号, 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撒离到警戒范围以外,警戒范围边界设立警戒人员。第二次信号: ——起爆信号第三次信号: ——解除警报信号警戒区边界设立专职警戒人员进行警戒,警戒人员头戴安全帽、佩戴红袖章、手持红旗。过往行人、车辆及村民在爆破时段内听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指挥,禁止进入爆破警戒区。预告信号: 间断 3 次长声: 30s 停 30s 停 30s 准备信号: 在预备信号 2Omin 后发布,间断鸣一长、一短 3次: 20s lOs 停 20s lOs 停 20s lOs 起爆信号: 准备信号 lOmin 后,连续三短声下所示: lOs 停 l0s 停 lOs 解除信号: 炮响后 15min ,检查人员方可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由爆破作业负责人通知发出解除信号。一次长声, 60s 。 1.3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1.3.1 爆破后, 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 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1.3.2 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5 1.3.3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 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 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1.3.4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1.4 盲炮处理 1.4.1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 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 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 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 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c 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 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 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f 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g 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1.4.2 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1.4.3 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 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 0.3m ,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 0.5m 。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 6 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 2Ocm 的填塞物; c 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 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 e 盲炮应在当班处理, 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 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 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 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1.4.4 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 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 10 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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