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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讲义

发布时间:2017-11-02 09:32

  本文关键词:水利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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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420050水利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

1F420051掌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与事故报告内容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利部于1999年3月4日发布实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该规定分为总则、事故分类、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工程处理、事故处罚、附则等七章41条。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工程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可以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同时造成人身伤亡。这里主要是指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质量事故。

1.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类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其中:

(1)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2)较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4)特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5)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具体分类标准见表1F420051。

2.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发现)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有关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以及联络方式。

1F420052掌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程序与处理的要求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一、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如下:

l.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2.事故调查管理权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1)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3)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4)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经济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

(2)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应负的责任;

(4)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5)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4.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6]202号),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事故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建议;

(8)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9)经验教训和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建议;

(10)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

6.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要求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因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其中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如下。

(-)质量事故处理原则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简称“三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二)质量事故处理职责划分

发生质量事故后,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

其中:

1.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备案。

3.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4.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三)事故处理中设计变更的管理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事故部位处理完毕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人下一阶段施工。

(四)质量缺陷的处理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规定,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所谓“质量缺陷”,是指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即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根据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利工程实行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1.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2.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3.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1F420053掌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管理内容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水利部于1997年12月21日颁发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共分为总则,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设计单位质量管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罚则,附则等九章计48条。对于各级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以及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管理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建设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1.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3)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4)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5)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基础工作是完善合同条款,手段是加强合同管理,应当注意以下一些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关于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4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1;.L|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4)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6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材料和设备供应是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还可以包括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1F420054掌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内容

1.根据有关规定,建筑业企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经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后,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其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招标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企业分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以及架线作业等。

3.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施工任务。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其施工资质等级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2)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

(3)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4)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1F420055掌握水利工程建筑材料与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的内容

一、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采购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在工程建设中,材料和设备无论是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采购,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各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采购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工程设各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Q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原则性的规定,即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有关保修费用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通常是在相关的设计标准以及设计规范中具体规定。有关水利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如何确定,目前尚缺乏全面具体的文件规定。

三、水利工程质量保修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保修的主要内容是:

1.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2.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3.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工程保修期内维修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负责承担,其中,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承担;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有设计单位负责承担经济责任;因材料设备不合格原因,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由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项目法人采购的,由项目法人承担经济责任;因使用不当造成的,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1F420056掌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管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发办[1999]16号)中强调,对于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必须有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通知要求“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据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以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2.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3.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

4.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

5.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

6.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明确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职责,提高监理工作水平,水利部2003年发布了《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1F420057熟悉水利工程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内容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和水平的高低,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以及投资效益等,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虽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已经有了规定,但对于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仍然显得比较原则,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务院2000年颁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于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设计任务。设计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其设计资质等级以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2.工程设计的成果是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3.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4.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5.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地质情况变化等原因对于已批准的设计进行局部修改是正常现象,也是设计单位的“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的一项主要工作。但重大设计变更(修改)应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因为设计单位没有项目审批权。水利行业尚无有关水利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具体规定。水利部《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78号)规定,有关防洪标准,建筑物级别,规模、基础处理、防渗、防冲方案等,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作任意修改和变更,可以作为判断重大设计变更的重要参考。一般情况下,重大设计变更需要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对于一般性的设计变更,也应经项目法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1F420058熟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1.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为了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水利部于1997年8月25日发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建[1997]339号),该规定共分为总则、机构与人员、机构职责、质量监督、质量检测、工程质量监督费、奖惩、附则等八章计38条。与之配套使用的文件包括《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建管[2000]2号)。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建[1997]339号文),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2.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2)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3.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含流域分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其中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和政策;

(2)制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3)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分站、中心站的质量监督工作;

(4)对部直属重点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参加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5)监督有争议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6)掌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动态。

4.各流域机构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丿总站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对本流域内总站委托监督的部属水利工程、中央与地方合资项目(监督方式由分站和中心站协商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实施监督;

(2)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3)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4)掌握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动态。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和政策;

(2)管理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地)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监督工作;

(3)对辖区内除总站以及分站已经监督的水利工程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参加受监督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4)协助配合由总站和流域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

6.各市(地)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其具体职责由各中心站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制订。

7.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设置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人员有专职质量监督员和兼职质量监督员组成。其中,兼职质量监督员为工程技术人员,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及其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进行复核。

(2)对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t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定。

(4)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5)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并检查工程实物质量。

(6)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8.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权限如下:

(1)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质量监督人员需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进人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3)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

(4)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5)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

(6)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9.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管[2002]2号文),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验收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1F420060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1F420061掌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长会议审议通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包括总则,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附则七章42条。《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40条规定:“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有:

1.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2.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3.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各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编制依据;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4)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7)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8)其他有关事项。

5.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6.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3)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F420062掌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按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以及施工作业人员等三个方面,从保证安全生产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出发,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机构设置、投标报价、安全责任,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以及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有:

1.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3.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人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6.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7.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他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8.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围堰工程;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0.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F420063掌握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法》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69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4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一、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系的实际情况,《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2.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3.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提出以下主要要求:

1.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3.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F420064掌握水利工程建设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提高应对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能力,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与施工安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E2006]202号),自2006年6月5日起实施。该应急预案共分为八章。

根据2005年1月26日国务院第TO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按照不同的责任主体,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设计为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五个层次。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属于部门预案,是关于事故灾难的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15个方面:

l.《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主要包括:(1)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3)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5)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6)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7)其他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事件,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2.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信息准确、运转高效;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3.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水利部及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及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中:

(1)水利部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3)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技术组、事故调查组等若干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为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援和技术支撑,开展具体的应急处置工作。

4.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指挥: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

副指挥:工程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

成员:工程各参建单位有关人员。

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有:

(1)制定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责任,落实应急救援的具体措施;

(2)事故发生后,执行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报告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后果的蔓延,尽力减少损失;

(3)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故情况;

(4)配合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并控制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组织人员和设备撤离危险区等;

(5)按照应急预案,做好与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沟通;

(6)配合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布和通报有关信息;

(7)组织事故善后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8)落实并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情况;

(9)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10)完成事故救援和处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5.承担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明确专人维护救援器材、设备等。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和范围,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在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包括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应当按照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职责应当与项目法人制定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一致,并将应急预案报项目法人备案。

6.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当迅速组建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统一领导与指挥。

7.预警预防行动。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和范围,加强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对可能导致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果的险情,项目法人和施工等知情单位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报告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造成重大洪水灾害的险情,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知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防汛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项目法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8.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分为I、Ⅱ、Ⅲ、Ⅳ四级。对应相应事故等级,采取I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其中:

(1)I级(特别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100人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lO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Ⅱ级(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lO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3)Ⅲ级(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Ⅳ级(较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9.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如下:

(1)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办安监[2009]112号),建立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其中,事故快报范围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水利水电在建、已建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非超标准洪水溃坝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涉险事故。事故月报范围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水利水电在建、已建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快报范围内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之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越级上报。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报送至水利部安全监督司(非工作时间报水利部总值班室)。对事故情况暂时不清的,可先报送事故概况,及时跟踪并将新情况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或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动,应当重新确定事故等级并及时补报。

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向事故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报告的方式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递交正式书面报告。

事故月报时限和方式是,部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6日前,将上月本地区、本单位《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水利部安全监督司。事故月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无生产安全事故也要按时报告。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对于水利部直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工程项目,在报告水利部的同时应当报告有关流域机构。

(4)特别紧急的情况下,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以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水利部报告。

10.事故报告内容分为事故发生时报告的内容以及事故处理过程中报告的内容,其中:

(1)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名称、地点、建设规模和工期,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乡(镇)]、简要经过、事故类别和等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被困、轻伤、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等)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2)有关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等单位的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报告签发人及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2)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有关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姓名以及相关执业资格;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抢险交通道路可使用情况;

5)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等。

11.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1)水利工程建设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后,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成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由到达现场的各级应急指挥部和项目法人、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组成。

(2)水利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及时进行整改。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其中,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应当执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13.应急保障措施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经费与物资保障。其中,通信与信息保障应当做到:

(1)各级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及人员通信方式应当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备案,其中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方式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备案。通信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便及时更新。

(2)正常情况下,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主要人员应当保持通讯设备24小时正常畅通。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应当做到:

(1)工程现场抢险及物资装备保障。

1)根据可能突发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性质、特征、后果及其应急预案要求,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工程有关施工单位配备适量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以保障应急救援调用。

2)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当首先充分利用工程现场既有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同时在地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下,动用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应急队伍和其他社会资源。

(2)应急队伍保障。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队伍:

1)工程设施抢险队伍,由工程施工等参建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队伍,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能评价与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应急对策和意见;并负责从工程技术角度对已发事故还可能引起或产生的危险因素进行及时分析预测。

3)应急管理队伍,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信息交换。

经费与物资保障应当做到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确保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资金和物资供给。

14.宣传、培训和演练。

其中,公众信息交流应当做到:

(1)水利部应急预案及相关信息公布范围至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项目法人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公布至工程各参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培训应当做到:

(1)水利部负责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2)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人员进行各类质量与安全事故及应急预案教育,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15.监督检查。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对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预案进行指导和协调。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对项目法人以及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对工程各参建单位实施应急预案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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