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信用评级网
本文关键词:信用评级
一、总 则
1、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行为准则,根据中国监管部门规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颁布的《信用评级机构操守准则的基本原则》(Code of Conduct Fundamentals for Credit Rating Agencies) 的精神而制订。
2、本准则是大公开展评级相关业务所遵守,并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大公制订各类管理制度的依据。
二、通 则
3、大公致力于为市场提供独立、客观、公正、透明、及时且具有前瞻性的信用信息。大公的公信力和发展建立在投资人对大公的信赖基础上,因此公司以至诚投资者服务为宗旨。
4、大公所有员工在各种业务活动中,要以最高职业道德标准要求自己,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规范与规定,以实际行动维护公司的信誉与公信力。
5、大公拥有全面而系统的业务管理制度、评级标准和风险内控体系、信息披露机制。本准则所涉及的内容均以最高标准所制订,如有变动大公将及时公布。
6、大公信用评级是对评级对象的特定债务或相关债务在其有效期内及时偿付的能力和意愿的评估,所揭示的是特定的信用风险,而不是所有的投资风险。
7、大公的信用评级信息会及时向市场发布。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已公布在大公的中英文网站上。
8、大公信用评级业务包括各类金融与非金融企业、上市公司主体和债务工具信用评级,信贷企业信用评级。
9、大公信用评级业务与订阅、风险管理咨询等信息服务业务分系统管理。
三、准 则
(一)评级
10、大公的每个评级项目均要由具有从业资质和专业能力的分析师组成项目组开展,并辅以数据、行业、专题研究人员完成。大公项目组分析师不得提供财务、投资或并购管理咨询。
11、大公只能要求评级对象提供与评级分析有关之信息与数据,并据此按照大公既定评级方法进行评级。
12、所有评级报告必须经过项目组、部门技术总监、部门总经理三级审核才能报专业信用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
13、所有评级项目等级均提交相关专业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评审决定。评审会议设数据、行业、专题和外部专家辅评参议席,质量和合规监察席。
14、评审会议评委必须具备相当的评级经验和资质,并达到法定的投票人数。评委根据既定评级标准进行评审,对信用等级进行投票表决,并经2/3以上的与会评委同意为有效。任何人都不得改变表决结果。
15、参会评委名单和会议评审内容均为绝密信息,除向监管部门报备不得向任意方面泄露。
(三)复评
16、专业评审会委员会在发生以下情况要进行复评:评级对象提出复评,并得到超过半数的该项目评审委员同意;发现有评审错误、舞弊行为、可能影响信用等级的重要事项、判断评审项目风险的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大公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要求评审委员会复评。
17、复评参会人员应与原评审会议相同(或委员达到原来2/3以上),复评项目原则上只进行一次。
(四)跟踪评级
18、大公保留对评级项目跟踪评级的权力,可不经评级对象同意进行等级确认、展望改变与等级观察。
19、大公设置跟踪评级及相关管理岗位对在信用等级有效期或发行债券存续期内的评级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20、当评级对象发生重大政策、人事、收益变动,资产重组、重大关联交易,宏观环境、行业变化、自然灾害等可能对评级结果构成实质性影响的事项时,专业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作出如下决定:
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将不定期跟踪评级对象列入信用观察名单;对不定期跟踪评级项目进行评审以确定信用等级、或决定对不定期跟踪评级对象继续、撤销列入信用观察名单。
21、如缺乏足够的评级信息,或评级对象所提供的任何信息有不可靠之嫌,大公保留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撤销其等级的权利,包括在不事先通知即行撤销。。
(五)征求意见
22、在正常情况下,在信用等级和报告披露前,大公应通报评级对象征求意见,目的是让评级对象核实数据的误差和报告是否存有不宜披露非公开信息。但评级对象只能修正数据或删除非公开信息,不得修改评级观点和等级。
23、特殊情况下,大公可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及时披露评级信息,但同时应尽快通知评级对象解释原因。
24、大公会认真评估评级对象的意见,并有权决定是否对报告进行修改或复评。
25、评级对象在收到信用等级和报告之日起四十八个小时内提出反馈意见,若无反馈则视同无意见或不作修改。期间,大公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有随时披露的权力。
(六)信息保密
26、大公从评级对象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只能用于信用风险分析和等级评审,所有员工均须遵守《大公机密评级信息管理制度》,保持所有非公开信息的机密性。
(七)等级公布
27、大公免费在公司网站上第一时间公布监管要求披露的全部信用等级信息,包括跟踪评级、列入或撤出信用观察名单、取消或撤销信用等级公告等。还将通过其它媒体、报刊广泛披露信用信息。
28、在评级等级公布前,分析师等相关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评级信息。
(八)主动评级
29、为向市场提供更多信用信息,大公在不签署合同的情况下,可对评级对象主动进行评级。
30、大公按照既定评级方法、标准和程序进行主动评级,并公布信用等级。
(九)评级标准与方法
31、大公的信用风险分析和等级评审,应以大公已建立之标准、方法、程序与等级定义为准,所有标准、方法、程序与等级定义均免费公开在大公网站上,征求各界意见,并接受社会监督。
32、大公的评级方法和标准是建立在不同国情和地区风险特殊性研究基础上,评级方法与标准也会因不同的评级项目而有所不同。
33、大公定期根据行业、地区的风险特殊性研究更新评级标准与方法,并向社会公开。
(十)信息备案与存档
34、大公根据《大公信用评级信息备案管理制度》,对客户提交的、评级与评审过程中产生的机密信息进行实时或定期的备案,并按备案密级管理。
35、大公所有信用评级档案为永久性保存。
(十一)评级质量研究
36、大公定期对评级质量进行多种评价与研究,其中包括违约率、违约损失率、综合利差检验、等级迁移率等,以指导提升评级方法。
37、以上研究都将无偿在大公网站上公布。
(十二)利益冲突
38、大公所有员工都应以公正立场,维护投资人的利益,避免公司和个人与外部单位,公司内部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严格遵守《大公回避制度》。
39、大公与受评对象存在以下情况时,不得接受其委托的评级业务:
(1)大公与受评对象被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
(2)同一股东持有大公和受评对象的股份;
(3)大公或大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个人或机构持有受评对象的股份;
(4)大公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受评对象,或拥有、控制受评证券;
(5)大公或大公实际控制人在评级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
(6)大公公布或维持受评对象的信用级别,而该受评对象在最近结束的财政年,为大公提供相当于或超过大公该财政年度总净收益的10%的净收益。
(7)大公公布或维持与大公关联人员的信用级别,包括大公直接或间接控制人以及直接或间接受控于大公的人员。
(8)监管机构相关规定限制的情况。
40、大公评审委员、信用级别评定人员或任何评级相关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存在以下情况时,不得参加该评级评审项目:
(1)大公评审委员、信用级别评定人员或任何评级相关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直接持有受评对象的股份,或是受评对象的实际控制人;
(2)大公评审委员、信用级别评定人员或任何评级相关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担任受评对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务;
(3)大公需依赖担任以下一个或以上职位的人员:
(i)会计公司负责审计受评对象财务报表的签字人;
(ii)为受评对象提供法律咨询,或担任受评对象财务顾问或其他证券服务顾问;
(4)大公评审委员、信用级别评定人员或任何评级相关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i)持有受评对象发行的证券或为受评对象的实际控制人;
(ii)与受评对象或其实际控制人交易受评对象发行的证券,,且累积交易金额超过50万元。
(5)任何可能对大公独立、公平、公正的原则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
41、大公通过公开利益冲突信息进行管理,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定期披露股权结构并及时反映公司的股权变化情况;分析师、评审委员定期披露自己的持有证券的情况,以及兼职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披露自己的投资和兼职情况。
42、大公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技术支持、合规、备案和数据等评级信息综合管理部门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得购买任何监管禁止的企业证券。
43、大公所有与评级项目相关的员工(包括调岗、离职和退休人员)、受聘参与的专家等人士,把获得的机密评级信息用于买卖相关证券,亦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任何机密评级信息为自己和亲属或帮助他人牟取私利。
44、大公所有与评级和评审相关的员工(包括调岗、离职和退休人员)、受聘参与的专家等人士,未经许可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联系、会见客户或与项目发行、投资相关人员。经批准的联系、会见亦必须置于合规人员监督之下。
45、大公所有与评级和评审相关的员工(包括调岗、离职和退休人员)、受聘参与的专家等人士,均不得索取或接受客户或与项目发行、投资相关人员在任何时间,任何理由和形式的宴请、馈赠。
46、大公所有员工均不得在信用等级决定前,承诺或预评信用等级。
47、大公所有与评审无关领导和人员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等级评审。
48、如评级项目有实际或潜在冲突存在,大公应及时、明确地公布。
(十三)评级费用
49、大公有充分的管理措施应对因发行人付费可能引起的潜在冲突,确保费用收取不影响等级评定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50、大公严格遵守有关收费问题监管部门的规定和同业机构的约定,但对未规定与约定项目可自行制订或修订收费标准。
51、大公实行评级业务与市场业务隔离制度,信用等级确定与该评级项目收费与否、费用高低、发行成功与否没有任何关系。
52、大公在收费标准中公开说明所收取费用的名目和范围,不与任何项目之外的订阅、研究、市场资讯与风险咨询费用挂钩。
53、大公拥有随时基于任何原因撤销任何信用等级的权力,但与评级项目收费与否、费用高低无关。
54、大公评级人员不得介入任何与项目收费相关的市场业务谈判,所有营销业务均由市场部门和人员组织进行。
55、大公评级人员的薪酬和考核奖罚,与评级项目收费与否、费用多少、等级高低、发行成功与否没有任何关系。
(十四)防火墙
56、通过《大公防火墙制度》大公建立了合理的内部组织结构,恰当的划分机构职能,设计规范的业务流程,使从事信用评级的业务部门之间以及从事信用评级的业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在职能、人员、业务、信息流等方面保持独立。
57、大公的防火墙将信用评级项目的承揽与项目承做严格分离;信用评级业务的承做与审核、评审分离;信用评级业务与非评级业务(信息服务)分离。
58、客户服务管理中心是市场部门与评级部门的有效区隔实体;技术支持部是评级与信息服务的有效区隔实体;稽核合规部是独立的第三方监管实体。
59、信用评级业务部门与非信用评级部门之间、项目与项目之间、及其相关人员之间,应严格依据岗位职责和评级业务流程,处理评级业务事项,严禁交换与评级相关的业务信息,确保信用评级信息在规定范围内流动,而不被滥用。
60、大公的防火墙制度形成了最大程度地减少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机制,使大公无论与任何人是否已有或有可能建立业务关系,均不会影响大公给予任何评级对象的评级。
(十五)合规管理
61、稽核合规部根据本行为准则和本准则所指政策、制度进行定期和随机的合规审查,对公司合规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大公监管委员会汇报。
62、稽核合规部负责人和全体成员不得兼有评级业务负责人,不得拥有评委的投票表决资格,并承诺在职期间本人和直系亲属不得购买任何监管禁止的企业证券。其薪酬取决于个人工作能力和业绩。
63、稽核合规部向评审会派出合规专员,拥有针对评审资料残缺或评审委员和参议人员资格、人数违规要求评审会议延迟或取消的提议权;针对评审程序和纪律违规情况行使警示权;在提议权和警示权被否决后还可以行使在评审会后向信评委、评审委和申诉委员会的申告权。
64、大公所有员工均有权向稽核合规部举报所发现的任何人的违规和不道德行为。合规专员可进行专项调查,如确定有不当行为,应按大公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并保证举报人不得受到任何人报复。
65、公司设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信箱等多种渠道,并按照匿名不公开为原则进行举报管理。
(十六)申诉与受理
66、大公所有评级业务都接受公司内外人员的监督,并欢迎社会各界咨询和表达意见。
67、大公设立统一的客户服务电话,由客户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市场总监或主管副总裁回答各界的提问。
68、大公设立申诉委员会是专门受理各界意见,如评级对象对评级和评审过程中产生异议,可以直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申诉委员会会同大公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研究决定,并要求相关部门解决。
69、社会各界的有益建议将作为修订公司制度的重要参考。
70、大公客户服务电话、申诉电子信箱和电话公布于大公网站,大公各种出版物上。
四、业务合作期望
71、大公期望开展评级合作者能够及时提供评级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大公未具体提出的或潜在事项,并就非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进行沟通。
72、大公期望所有提供的信息能够保证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大公分析师的访谈记录予以审核并签字,对于所提供的纸质资料给予逐页盖章确认,并允许在现场和电话访谈时录音。
73、大公期望合作者能够及时回答大公提出的问题,如有延迟应解释原因,并允许跟踪评级到现场进行调研,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
74、在大公向合作者征求意见期间,期望合作者不得在信用等级和报告披露前泄露任何内容,更不得借掌握此信息的优势进行与此相关交易,从而获利。
75、大公期望合作者避免在项目评级和评审期间与大公相关人员的联系和会见,以及任何时间的宴请和馈赠。
76、如合作者在评级过程中终止与大公的合作,大公保留根据合作者先前提供以及任何大公可用的其它公开或非公开信息,继续对其评级的权力。
五、免责条款
77、本准则所涉及的内容适用于相关各方,大公有权在任何其认定之适当时机以任何方式修订本准则。
78、大公评定的信用等级仅供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参考,因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9、大公信用评级所使用的是评级对象提供的信息,无法对其真实或正确性进行确定。如因使用了评级对象提供的不当信息误导了信用等级评定,大公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80、针对大公提供评级服务的机构,大公并不提供任何财务建议,或法律、稽核、会计、鉴定等服务,因此大公评级也不应视同受到上述此等服务的影响。
81、大公所评定的信用等级具有时效性,使用时应运用最新评级信息,大公不对使用过时的评级结果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本文编号:1328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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