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家再保险作用形式及领域
本文选题:保险作用 + 再保险
发达国家中,国家再保险作用形式及领域主要集中于再保险及具有公共品特点的农业、巨灾保险领域。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就体现了这一特点。我们对日本地震巨灾制度和其国家再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JER)做简要介绍。
一、日本地震保险制度背景
日本是世界上地震发生最频繁的国家之一。1966年,即新泻大地震之后的2年,日本推出了《地震保险法》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标志着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确立。同年5月30日,作为该体系的一部分,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成立;同年6月1日开始全面推广地震保险。同时,日本的地震保险分为住宅和商业两种,而通常所说的地震保险是指具有政策性的住宅地震保险,而其他商业性质的地震保险是通过商业保险市场提供。
二、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特点
1、法律制度保障
由于地震灾害危及人民日常生活,日本于1966年制定《地震保险法》作为政府执行地震保险政策的法律依据,此后经过多次修正,使地震保险法更为完善。依据该法相关规定,每年应编制列预算提存准备金以供震灾赔偿需要。
2、政府深度参与
日本是由政府承担地震险最后赔付责任的国家。通过构造政策性地震保险体系,将政府(最后再保险人)、国家再保险与私人保险公司很好地结合在一起。
3、服务家庭个人
由于地震保险是以普通消费者为对象的保险,而这些在保险制度设计上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内容易于理解。2、投保手续简便易行。3、避免在投保人之间产生不公平。
4、资金集中管理
日本家庭住宅地震保险计划以基金制管理,即所有保费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形成赔款准备金,全部委托JER管理,JER代理商业保险公司运用这笔资金。因此JER的转分保保费的支付仅做账面处理,并不做实际结算。其运用所生利益亦积存于JER。除支付地震保险金外,赔款准备金不准挪用。
JER向政府购买的再保险,分保保费进入“地震再保险特殊账户”,发生赔款时,政府首先从该账户准备金中支取;若不足,则由政府动用一般账户或公共债务形成的基金来不足;再由下一年度收取的再保险收入偿还该基金的支出。
5、不亏不盈原则
地震保险与商业保险相比属于公益性更强的保险,因此需要尽可能将保险费率控制在较低的水平,并立足于盈亏平衡原则,排除盈利目的。为此,在厘算费率时,一方面要极力压缩营业费用率,同时要把利润率排除在考虑之外。
三、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重要载体的日本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体系
日本的地震保险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政府与市场合作模式,最大的特色在于其再保险制度的建立,即以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apanEarthquake Reinsurance,JER)为重要载体,按照风险损失的分层承担原则,政府、JER和私人保险公司分别承担相应比例损失。JER是1966年由二十家商业保险公司投资10亿日元共同组建的,扮演着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之间的纽带和桥梁。日本地震保险制度且其成员完全由国内组织所构成;换言之,其再保险完全留在国内,并不仰赖国外再保险公司。
1、保险条件
保障标的:居民家庭房屋;家庭财产。
保障范围:地震、火山喷发、海啸。
保险条件:建筑物(全损、半损、部分损失等);家庭财产:(全损、半损、部分损失等)。
赔款比例:全损100%;半损50%;部分损失5%。
免赔条款:保险金额有限额,一般是火灾保险限额的30-50%,上限为:房屋损失不超过5千万日元,个人财产不超过1000万日元。
保单销售:作为火险的附加险出售,不能单独出售。
2、地震巨灾风险分层保险安排
第一层:首先是商业保险公司通过火灾保险附加险的方式向居民销售地震保险,然后将承保的地震保险业务全额分保给JER。
第二层:JER将风险一部分回分给商业保险公司,另一部分转分给政府,最后一部分自留,形成了“两级三方”的风险分摊模式。
见下图。
3、风险分层的损失分担机制
根据地震发生情况,日本地震保险计划每年由国会确定一次地震的最高赔付限额。2016年4月1日后,该限额修订为11.3万亿日元,其中政府承担约11万亿日元,保险公司和JER分别承担2700亿日元、400亿日元。在发生地震损失时,三方按照预定的规则,分为五个层级分摊损失。同时,,日本政府根据私人机构的准备金情况,调整了政府、JER和私人保险公司在住宅地震保险计划中的分担比重。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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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JER和私人保险公司在一次地震保险赔款中承担的绝对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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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介绍
2016年,是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的50岁生日。该国家再保险公司的使命是通过快速充足的再保险支持,推动直保公司赔款尽快达到被保险人手中,发挥灾害重建和稳定生活的目的。
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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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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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5年的财务状况如下:
JER的综合成本率如下:
五、启示
日本建立的政策性家庭住宅地震保险体系,遵循了公私合作的原则,调动了私人部门的积极性,也提高了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其中,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发挥重要作用。虽然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由私人保险公司发起设立,但由于它在该体系中发挥了保险行业的组织统筹协调、地震保险产品及费率厘定、再保险设计安排、行业巨灾准备金管理等多个重要职能,可以说,它是政府这类最后再保险人职能发挥的有益补充和重要工具。
(以上主要信息来自于JER2015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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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7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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