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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

发布时间:2018-11-19 22:22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31日经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自2016年12月初次提请审议以来,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先后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

8月31日最终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共七章89条,主要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与电子商务促进和法律责任这五部分做了相应规定。

当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对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法总结了八个突出亮点。

一是严格范围。因为电子商务具有跨时空、跨领域的特点,所以电子商务法把调整范围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限定在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因此对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对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方面的内容服务都不在该法律的调整范围内。

二是促进发展。电子商务属于新兴产业,因而电子商务法将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摆在首位,法律对于促进发展、鼓励创新做了一系列的制度性的规定。

三是包容审慎。目前中国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渗透广、变化快,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立法中既要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突出问题,也要为未来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电子商务法不仅重视开放性,而且也更加重视前瞻性,以鼓励创新和竞争为主,同时兼顾规范和管理的需要,为中国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奠定了体制框架。

四是平等对待,电子商务技术中立、业态中立、模式中立。在立法过程中,各个方面逐渐对线上线下在无差别、无歧视原则下规范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达到了一定的共识。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地对待线上线下的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五是均衡保障。这些年的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因而电子商务法在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六是协同监管。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电子商务法完善和创新了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协同监管体制和具体制度。法律规定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没有确定哪个部门是电子商务的主管部门,根据已有分工,各自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的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管的要义就在于依法、合理、有效、适度,既非任意地强化监管,又非无原则地放松监管,而是宽严适度、合理有效。

七是社会共治。电子商务立法运用互联网的思维,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各方共同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所形成的一些内生机制,来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这样的社会共治模式。

八是法律衔接。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的法律,,其立法中针对电子领域特有的矛盾来解决其特殊性的问题,在整体上能够处理好电子商务法与已有的一些法律之间的关系,重点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涉及的问题,弥补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



本文编号:234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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