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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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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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园发〔2010〕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以信用促融资,以融资促发展”的中关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关村管委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组织实施中关村企业信用星级评定计划,鼓励企业建立信用记录,提高企业融资能力。为保证中关村企业信用星级评定计划的实施,规范企业信用星级评定标准和流程,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9〕11号),《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办法》(中科园发〔2007〕31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信用星级评定方法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获得信用星级: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按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且经过相关信贷机构确认;
第五条 初次申报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的企业,在当年完成一个贷款周期并按期履行还本付息后,可申请获得“信用一星”级别。完成第二个贷款周期并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增加一个星级,依次递增,最高可获得“信用五星”级别。企业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增加一个星级。
第六条 凡获得过信用星级的企业,间隔一年或多年未申请贷款融资,但在间隔年度里持续使用信用评级报告,且信用等级在BB级别(含)以上的企业,,可保留原信用星级。
第八条 申请办理星级评定的企业,应向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借款合同等相关文件材料;
(三)还款凭证;
(四)中关村企业信用评级报告;
(五)《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申报表》;
(六)中关村管委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能增加信用星级:
(一)贷款到期时企业不能按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
(二)企业信用等级没有达到BB级别(含)以上的;
(三)企业或企业主要经营者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
第十条 企业在申请信用星级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中关村管委会将取消企业已取得的信用星级,并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申请。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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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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