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区域行业环境准入应有负面清单
本报北京2月26日讯 记者郄建荣由环保部制定的《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近日发布实施,环保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指导意见的实施旨在推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落地。指导意见要求,规划区域行业环境准入应有负面清单。
指导意见强调,在符合空间管制和总量管控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区域(流域)产业发展的环境准入条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环保部要求,规划环评要尽早介入规划编制,并将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成果充分融入规划编制、决策和实施的全过程。
指导意见明确,当生产、生活空间与生态空间发生冲突时,要对规划空间布局提出优化调整意见,以保障生态空间性质不转换、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同时,应对规划提出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布局的环境合理性进行论证,避免或减缓生产活动对人居环境和人群健康的不利影响。
环保部要求,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综合确定生态空间要与全国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等相协调。规划区域已经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将生态保护红线区作为生态空间的核心部分;规划区域尚未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提出禁止开发和重点保护的生态空间。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磷酸盐等水污染因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烟粉尘等大气污染因子应纳入排放总量管控。
对于规划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提出,选取单位面积(单位产值)的水耗、能耗、污染物排放量、环境风险等一项或多项指标,作为制定规划区域行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否定性指标并确定其限值。如果规划拟发展的行业不满足上述指标的要求,应将其直接列入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禁止规划建设。同时,对规划区域资源环境影响突出、经济社会贡献偏小的行业原则上应列入禁止准入类;要通过列表的方式,提出规划范围内禁止准入及限制准入的行业清单、工艺清单、产品清单等环境负面清单。
,本文编号:3206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dxkc/320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