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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2014学术年会综述

发布时间:2016-03-14 07:55

    2014年10月26日至27日,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2014年学术年会在北京举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全国政协社法委副主任委员朱孝清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本次年会的主题为“法律文书与司法公开”,与会代表180余人围绕法律文书公开的基础理论、文书公开的机制与内容、裁判说理与文书质量、法律文书的实证研究等专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和交流。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高金波主持。

  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会长马宏俊教授首先就研究会2013年工作情况和2014年工作设想向大会做报告。马宏俊教授指出:在司法改革的新时期,把握自身特点,选准基本定位,助力司法改革,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的探索寻找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规律,不断总结、分析、提高,为国家法治建设培养法律专门人才做出贡献。研究会秘书长许身健教授简要传达了中国法学会有关研究会建设和管理的重要讲话和文件精神,以及王乐泉会长、陈冀平书记在中国法学会研究会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朱孝清同志代表中国法学会作重要讲话。朱孝清副会长首先对研究会本年工作取得的成绩表示了充分肯定,对做出贡献的研究会同志表示了衷心感谢。随后,朱孝清副会长对研究会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积极开展学术研究,鼓励学术争鸣,组织编写教材,为法律文书学的繁荣和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第二,不断健全研究会的领导机构,大力扩大会员人数,不断增强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第三,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拓宽视野,增强国际影响力。第四,努力加大指导司法实践的力度。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文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和促进各种法律文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开幕式结束后,大会正式进入专题报告阶段。专题报告第一阶段“会长沙龙”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主持。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厅副厅长罗庆东作了题为《关于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问题》的报告。首先他介绍了检察法律文书改革的情况,检察文书改革已经成为检察改革的亮点,其中较为重要的改革主要有三个方面:大力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性建设;积极推行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将法律文书纳入检察机关统一管理系统。其次他指出了检察法律文书制作方面的一些不足:制作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法律文书缺乏说理,语言文字错误也较突出。最后,他还对检察机关法律文书的改革提出了建议:一是要充分应用法律文书公开手段,利用倒逼机制提高法律文书的制作水平;二是要及时进行法律文书的编纂;三是要大力加强法律文书研究工作,推动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

  之后,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作了题为《裁判文书制作与司法公开》的报告。他首先介绍了裁判文书上网的基本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三个管理办法,推动裁判文书上网,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其次,他指出了裁判文书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格式不规范;文字和修辞方面不规范;某些法官对案件证据分析不够透彻;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不规范。最后他就裁判文书改革提出建议:规范裁判文书的内容、格式;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完善文书的事实表述结构;改革裁判文书千篇一律的样式;尝试公布合议庭不同意见;增进法律文书研究界和实务界的交流互动。

  专题报告第二阶段主题为“法律文书公开的基础理论”,由研究会副会长、《民主与法制》杂志社主编刘桂明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卓朝君教授作了题为《裁判公开与裁判可接受性问题探析》的报告。他认为“裁判公开”从形式上是文书的公开,但实质上是审判公开,而审判公开又是程序公开的重要方面。他认为裁判公开不仅是为了公开而公开,而更要有裁判的可接受性,即公众对裁判的认同。裁判可接受性取决于程序要合法、认证要合理、逻辑要严谨、具有实践合理性。裁判公开是裁判可接受性的基础,可接受性是裁判公开的升华。裁判公开仅是手段,可接受性才是公开真正的目的。

  接下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薛峰作了《判决书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发言。薛院长认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于法院来说是应有之意。司法判决公开是向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依法作出的,这与法院判决结果同等重要,因此裁判文书公开应具有法定性。过去上网案件数量远少于办理案件数量,原因在于法官认为裁判公开上网不是司法行为、法定行为,而仅是被管理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目前司法流程是审、判、公开,公开才是案件的结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高壮华教授、云南大学法学院钟穗青老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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