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文书与古文书学
就先秦的资料而言,从文书学角度加以审视和考察,尚是一个新的视角。虽然通论性的文书学著作对先秦文书做过论述,但从文书学视角来作专门研究的则很少见。
从概念上看,文书更关注意传达,从作用上看,文书更侧重发挥人群组织和社会管理作用。与文献相比,文书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目的性。
文字发明的意义即是在记录语言,所以语言的传达意向和在社会组织和管理中的功能也被文字所继承。而文字发明的一个重要动力,即是适应社会组织的管理和需要。所以,先秦文献中必然存在部分古文书。
先秦文书分散在各种资料中,主要有典籍、甲骨文、金文、简帛、盟书等。
先秦典籍中记录有古代文书,如《尚书》有典、谟、训、誓、诰、命等类,许多都是古代法律、文告的集合,本质上都是国家公文书。刘勰即言“诏策奏章,则《书》发其源”,是一种很正确的认识。《左传》中也有大量关于盟誓史事的记录,部分记载了当时的盟辞,这些盟辞当在古文书之列。
甲骨卜辞记录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具有文书的完整性。完整的甲骨卜辞可分为叙辞、命辞、占辞、验辞四个部分,叙辞记录占卜时间和卜者,命辞记录所要卜问的事情,占辞判断吉凶,验辞记录应验的事情。有学者认为商代贞人有用于备忘的笔记,记录当时的占卜事项,等占卜应验后,根据记录契刻于甲骨。虽然卜辞交流的对象表面上是神灵,实际上代替神灵做出决断的却是商王,在现实社会管理中起到上报与核准的文书作用。卜辞记录的部分目的也在于核查,以表明商王决策的正确性。从其目的性与备核查性而言,,部分甲骨文具有文书的性质。金文的内容十分复杂,但其中有相当部分可以当作文书加以研究。金文中有关法律、册命、赏赐等的记载很多,其中许多记录可视作文书,如《毛公鼎》铭文即是周王对毛公的长篇告诫以及赏赐记录;《琱生簋》、《琱生尊》等,则完整记录了召公家族的分家过程,它们都具有文书性质。另有许多虽然并非文书原件,却包含了原文书中的最重要内容。战国以后,随着国家工商业的发展,大量兵器、礼器等铜器上开始记录制造者、监工、管理者等内容,是很标准的文书。
战国简牍近年来发现较多,其中包括许多文书,如《包山楚简》中的法律文书等。可参考秦汉简帛学的论述,兹不赘述。
盟誓是先秦时代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内容,盟书是当时重要的文书种类之一。就目前的发现而言,以《侯马盟书》、《温县盟书》最为重要。《侯马盟书》大致分宗盟、委质、纳室、诅咒、卜筮及其他六类,主要是晋国赵氏宗族的盟誓记录。《温县盟书》则是晋国韩氏宗族的盟誓亡灵。
从文书属性看,先秦文书有公文书和私文书之分,如甲骨文中即有王卜辞和子卜辞之分,一是商王机构的记录,一是贵族占卜机构的记录。金文亦然,既有如数量众多的《毛公鼎》这样的册命、赏赐记录,也有许多如《无匹壶》一样的家族内部嘱托。先秦时期发达的副本制度也值得注意。从古代文献及《周礼》等著作看,先秦时期已经有成熟发达的文书副本制度,使文书在社会组织和管理中发挥了更有效的作用。
先秦文书具有两个特点:一、分散性。先秦文书具有强烈的实用性,这一特点决定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文书的实用性减弱时,其保留的必要性也随之减弱,大量丧失。加之先秦距今时代久远,留存下来的文书较少,更多是分散在各种典籍和铭文中。二、强烈的政治性。公文书不论,就是私文书也具有强烈的政治性。由于先秦文书具有强烈政治性特点,使之成为后世取法的典型,所以成为通用型文献,部分地掩盖了其文书的特性。
以往的研究,当学者研究诸如先秦法律、赏赐等具体制度时,会将资料定义为文书,但在总体研究中,很少有学者从文书的角度出发进行审视。“中国古文书学”的提出和创建,无疑为先秦文献和史料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和思考的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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