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政治制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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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倾斜的王室
王室在人们心目中的神圣地位正在跌落
维持王室是一个“昂贵的事业”
以共和制代之不再是谈论的禁区
王位继承问题
三、英国的议会制度
(一)英国议会及议会制度的确立
大致说来,英国议会的产生始于12世纪后期,终于14世纪上期。全部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1、12世纪后期到13世纪初为萌芽阶段。英国的议会是由封建的大会议演变而来的。12世纪末初显未来议会的特征;13世纪上期,贵族与王权的争斗使大会议的职能逐步向议会转变;1217年的编年史首次使用了“议会”一词。
2、13世纪中叶是议会构成成分及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关键阶段。13世纪中叶,议会的构成成分发生了变化,主要原因在于工商业的发展使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1265年,由大贵族西门召开的“西门国会”,除召集教士和贵族参加外,还在每郡召集两名骑士代表、在每个城市召集两名市民代表参加。“西门国会”是一个重要的界标,它标志着社会地位低下的平民阶层开始登上政治舞台,成为议会的一个组成部分。
3、14世纪上期为第三阶段,议会的成分最终确定,议会的召开也趋于制度化。爱德华统治时期,议会的召开趋于经常化、制度化。1341年,经爱德华三世同意,下级教士退出议会,议会中形成贵族与平民两大集团,议会的构成成分最终确定。
从14世纪开始,英国议会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两院制的确立;议长的产生;最重要的是资产阶级革命促成了现代议会的形成,宪法性法案奠定了现代议会制度的法律基础。
(二)议会的组成及职能
1、英国议会由英王、上院和下院组成,这是“国王在议会中”传统的延续。都铎王朝时期王权得到了空前强化,但是英国议会没有像大陆国家的等级会议那样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在形成民族主权国家的过程中实现了与王权的联合,与王权一起成为英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确立了独具特色的“国王在议会中”的国家最高主权原则。
2、实行两院制的原因
(1)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妥协的产物;
(2)两院相互补充,有利于立法的完善;
(3)适应民主政治的进程,上院的构成成分发生了变化。
(一)上院的构成及职能
构成:世界上人数最多的上院,原来1000多人,2000年减为699人,长期以来一直由贵族担任。
职能:主要是行使司法权,主要是审理贵族案件和下院提出的弹劾案,另外还是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受理除苏格兰的刑事案件之外的所有民事、刑事上诉案件。。在立法方面,地位逐步下降,1911年后已无权提出财政议案,对下院通过的议案只有搁延否决权,但最长只有一年。
(二)下院的构成及职能
1、下院由普选产生,凡年满18岁没有被任何法律取消投票资格的英国臣民都有议员选举权,年满21岁拥有选举权的人也有被选举权。(普选制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2、在选举方式上,实行“单名选区制”和“相对多数制”,即每个选区选一名议员,选民一人以票,得票相对多者当选。目前,英国下院共有635个议席,其中英格兰516席、苏格兰71席、威尔士36席、爱尔兰12席。
3、议会的职权:
(1)立法权—首要而传统的权力。在英国,任何法律草案都需经过两院通过和英王批准才能成为法案,而其中下院居于主导地位,包括财政议案在内的重要的和易引起争议的议案总是先交下院讨论通过再送交上院通过。
(2)财政权—“钱袋权”,也就是审议和批准政府财政预算和财政决算的权力。在英国历史上,财政议案必须由下院提出。现在这一权力已由政府行使,但议会仍保留审议、修改或否决的权力。
(3)监督权—主要包括质询权、倒阁权、调查权和弹劾权。
(4)对国际条约和外交条约的批准权。
(一)两党制的形成与发展
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17世纪70年代到19世纪初为萌芽时期。17世纪70年代出现了分别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政治组织—宫廷党和乡村党,后演变为托利党和辉格党,初步具备政党特征。1688年,由于面临国王专制的共同威胁,两派联合发动了光荣革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这次革命的成功使两派由对立转入并存,并逐步形成了两派轮流执政的宪法性习惯。
2、19世纪30年代到20世纪初为形成时期。19世纪托利党和辉格党演变为保守党和自由党,阶级利益和宗教立场日趋一致,前者代表主张保护关税、以地产为中心的地主阶层的利益,后者代表主张自由贸易的工业资
产阶级的利益。始于19世纪30年代的选举改革,有力的促进了两党基层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两党逐渐发展成为全国性的政党,并形成了保守党和自由党轮流执政的局面。
3、20世纪初至今为新的两党制的确立与发展时期。19世纪末,自由党衰落,工党兴起。1922年成为第二大党。1924年,保守党和工党开始轮流执政,英国确立了新的两党制。
(二)英国两党制的表现形式
反对党制度,依据宪法惯例,在下院占有多数席位的政党为执政党,党的领袖为政府首相并负责组织政府。在下院席位次之者则为反对党。
内阁成员全部是同属于一个政党的议员,而内阁的更换必须通过下院大选进行,如果反对党获得多数席位,则由反对党重新组阁执政。
反对党在野时组织自己的影子内阁
两党的选民基础传统上有差异,保守党的选民基础主要是垄断财团、企业老板、公司经理、农场主等中上等阶层。工党则与工会关系密切,工会为工党提供绝大部分活动经费,并对工党领袖、党的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政策具有重大影响。
由于受单一制、议会君主立宪政体及不严格分权结构的影响,两党的组织比较严密,权力比较集中,有较严格的党纪约束。
五、英国中央政府体制
(一)内阁与责任内阁制
1、责任内阁制的确立
由中世纪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11—17世纪)。经历了御前会议—枢密院—外交委员会—内阁的发展过程,但长期为御用工具。
18世纪为形成时期。资本主义的发展、汉诺威王朝的建立和沃尔波执政,对其形成有重大影响。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内阁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
19世纪中叶责任内阁制最终确立。这与选举制度的民主化和两党制度的建立密切相关。
2、责任内阁制的特点
在英国,“政府”和“内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政府是全体大臣、国务大臣、各部政务次官、执政党的督导员和王室官员等的总称,所有这些都称为国务员。而内阁只是国务员中的一部分,除首相外,一般由外交大臣、国防大臣、财政大臣、大法官、枢密大臣、掌玺大臣,还有苏格兰事务大臣、威尔士事务大臣、北爱尔兰事务大臣等常常也是内阁大臣,参加内阁的大臣均系多数党的领袖人物。
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实质上是政党内阁制。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由议会的多数党领袖组成。这里的所谓“责任内阁”,实际上不过是议会多数党的政府,内阁成员既是政府的行政官,又是议会立法的议员。他们是立法议案的倡议者,,直接参与立法辩论,发表政见,并通过控制立法程序,促使政府立法提案的通过。因此,这种责任内阁制与其说是议会监督内阁,还不如说是内阁控制议会。
自19世纪末至今,内阁的权力持续增长。内阁是英国最高行政机关,由于国家活动的增多和工作复杂程度的提高,其地位不断上升,事实上其职能已不仅仅局限于行政领域,而是成为了“融合”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工具和有效的统治英国的机构。
目前内阁的权力日益集中于首相手中。内阁政府有被首相政府取代的倾向。
另外,下院存在一个“影子内阁”,及内阁与阁员对下院负连带责任,也是英国责任内阁制的重要特征。
3、内阁的组成与职权
内阁的组成分两步:一是由英王任命在下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为首相,授权其组阁;二是首相提出内阁成员和政府成员名单,呈请英王批准。阁员的挑选受诸多因素的影响。首先,两党轮流执政的政党制度决定了内阁只能是多数党的一党内阁,也就是说内阁成员必须是多数党议员。其次,首相在用内阁的职位报答自己的支持者的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党内小集团和派系的因素,以使对手保持中立和让主要的派系有其代表。第三,根据传统和工作的需要,所有重要的部门通常都需获得在内阁的发言权。最后,在内阁成员的人数上,还必须考虑易于控制和保证效率。
内阁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内阁委员会,内阁委员会分为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两种,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代表内阁详细的考虑和解决某些问题,以节省内阁的时间,或者是为了使次要的问题无需经过内阁就能解决。;二是内阁办公厅,内阁及其各种委员会的工作都是由它进行协调的。内阁办公厅由五大部分组成:内阁秘书处、中央统计局、档案馆、人事管理局、政府技术处。首相与这两个机构的密切关系,加强了首相对内阁及其他行政机构的控制。首先,内阁委员会的组织、成员、职权等都是由首相决定的,这实际上是在削弱阁员地位的同时加强首相的地位,为首相更好的贯彻其个人意志提供了组织条件。其次,从内阁办公厅的组成来看,它显然不只是内阁的一个秘书班子,实际上已经充当了行政机构的总协调者和部门之间沟通信息的情报交换所。从制度上讲,内阁办公厅是为整个内阁服务的,但由于它同首相的关系最为密切,实际上是在首相的指挥下起作用。内阁办公厅同内阁委员会一样大大加强了首相对行政机构的控制。
内阁的职权:内阁的职责主要是 “决策;行政控制;协调和划分权限”。与此相应,其职权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方面的职权,按照议会制定的法律,实施国内最高行政管理权,协调和划定各行政部门的权力;
二是立法方面的职权,对提交议会的议案做出最后的决定。
内阁的工作方式为内阁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不确定,正常情况下,每周召开一次,有时首相也可召集临时性的会议。内阁会议由首相主持,全体阁员参加。有时在首相的邀请下,非内阁成员的部长也可在内阁讨论与其部门有关的问题是参加会议。会译成员对讨论的问题可以充分发表意见,但如出现分歧,则通常以首相的意见为准。英国内阁实行集体负责制,内阁成员对会议的一切决定必须保持一致,如不赞成首相的政策或内阁的决定则必须辞职。
(二) 英国首相
1 、首相是英国内阁的核心,同时也是英国权力最大、地位最重要的人物。它集政府首脑、议会领袖和党魁三个重要职务于一身,是英国政治生活中实际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英国的首相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议会下院选举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经英王任命确定的。
2 、英国首相握有重要的权力。主要表现在:
(1)掌握重大人事权,首相有权任免内阁成员和所有政府官员并有权改组内阁,同时还能影响爵位和贵族称号的授予,并有权会同其他机构对另一些重要的国家公职如英国国教大主教、国有企业的董事长等进行任免;
(2)对内阁的绝对控制权,有权决定内阁的议事日程并主持内阁会议,首相的总结性发言通常是内阁对有关问题的决定;
(3)掌握政府领导权,决定政府各部职权的划分、部的设立、合并、改级或撤销并裁决各部之间的权限争议。作为政府首脑,代表内阁在议会为政府的重要政策进行解释和辩护,负责回答下院对政府总政策及行政的质询;
(4)掌握政府财政权,首相一般兼任首席财政大臣,与财政大臣共同决定国家预算;
(5)提请英王解散议会的权力,当下院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首相有权提请英王解散议会,重新组织大选;
(6)作为执政党领袖对议会的控制权力,作为执政党的领袖,首相可以通过党纪约束在议会中占多数的本党议员,从而操纵议会的活动;
(7)其他特殊的权力,首相还有权通过内阁提请英王宣布全国处于紧急状态,在紧急状态下,政府可获得采取紧急行动所需的更为广泛的权力。
3、首相的办事机构:与首相已有的权力和承担的责任不相称的是,首相直接掌管的办事机构的规模并不大。目前只有一个首相办公室,约由80名专职工作人员。首相办公室下设四个机构,即首相的私人办公室,主要负责给首相写工作日记,处理来往函件和准备材料;政治处,主要负责提供政治建议并处理选区和政党方面的任务;首相的新闻发布处,主要负责处理公共关系和充当首相与新闻媒介的联络处;还有政策小组,主要负责分析政策并提出不受官方机构影响的意见。
4、“新工党领袖”、“第三条道路”的实践者----布莱尔
布莱尔被誉为“工党神童”,一直致力于实现工党的现代化。本着建立“新英国,新工党”的目标,对工党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体现在:修改党章第四条,与公有制彻底决裂;重新界定工党的哲学思想和政策趋向;加强党纪,强调领导权威;调整工党与工会的传统关系,拉开与工会的距离等。
布莱尔的基本政策趋向是:内政上改革议会,向地方政府下放权力,增加对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投入;经济上赞扬市场经济的活力,主张限制政府作用,放弃国有化主张,建立公私新的伙伴关系;社会问题方面,主张经济效益应与社会道德同步,主张改革福利制度;外交上,以北约为基础建立强大国防,在欧盟中发挥领导作用,突出英美关系
布莱尔的工作方式及对行政体制的影响:加强首相办事机构;倚重扩大的政策小组解决跨部门问题,加强对政府部门的控制;建立“裙带帮”等。
(三)中央政府的结构
英国中央政府主要有两部分:枢密院、政府各部。
政府各部的设置比较灵活。英国政府各部的设置没有数目的限制,部的数量变化频繁,设立、废除、合并比较灵活,但总的来讲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首先是国家的作用,国家作用的增大及其出现的新变化直接决定着政府各部的设置。其次是政治因素,英国政府部门的设置深深受到政治考虑的影响,某项政治政策的改变往往会直接导致一个部门的设立或取消。第三,行政的考虑也是影响部门设置的重要因素,其中特别是部门之间的职能如何恰当地分配,部门的数量保持在怎样的数目范围等。
英国政府各部的工作人员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种大臣,一类是常任文官。同英国政府各部地位不同一样,大臣的级别也不同。英国的大臣按级别可分为三类,即主管大臣、国务大臣和政务次官。常任文官是行政官员,他们长期在本部门任职,具体负责执行政策,有时也对决策提供建议。
此外,英国还设立了许多与政府各部有联系,又相对独立的机构,他们既包括直属王国的部门如大英博物馆、英国美术馆等,也包括一些部署机构如国防部的防务执行委员会等。
第五章 美国政治制度
一、美国宪法和政治体制
美国的前身是北美的13个殖民地(8个直辖殖民地、3个业主殖民地、2个自治殖民地)
1787年制定《联邦宪法》,建立联邦政府。美国联邦宪法是第一部成文宪法,被称为是“简单明了和富有弹性”的文件。根据“国民主权”和“有限政府”的原则,美国《联邦宪法》确立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也确立了美国政府体制的基本结构。
联邦宪法的稳定性及原因。美国联邦宪法本身规定,正式修改美国联邦宪法的方法是制定补充条款。 美国宪法确定的政治原则和政府体制框架是:以联邦制为国家结构的总统制共和国。宪法规定美国的国家结构为联邦制,国家权力由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同执行,并在两者之间实行分权。
承认国家主权应在人民手中,其形式是代议共和制。人民通过选任和委任代表,行使立法权并监督政府行政部门的工作。“国民主权”和“有限政府”是联邦宪法关于政府来源和运作的基本原则,它确认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工具,政府的组织和职权有宪法作明文规定,不能轻易变动。
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国家应实行法治。《联邦宪法》认为,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所以它是有限的,政府的权力不能滥用,必须加以限制。人民只把一部分权力赋予政府,而保留对个人事务的处理权,政府不能干涉人民生活的这些领域。
联邦政府按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原则设立和运作:宪法规定政府由三个平等独立的部门即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组成。她们各有其职责范围,彼此间无从属关系,但每一个部门都可以同时牵制其它两个部门。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执掌行政权,地位最为突出。两院制的议会是宪法规定的联邦唯一的立法机关。联邦司法系统拥有三权中的司法权。美国是典型的两党制的国家,民主党和共和党轮流执政,政党成为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础。
国家结构实行联邦制,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也实行分权。“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分权”是宪法关于处理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的联邦制原则。宪法通过“列举权力”的形式来规定联邦政府的权力,同时,通过“保留权力”的形式规定一切未经列举的权力属于各州。
联邦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各州的宪法甚至是国会通过的法律如果被认为同《联邦宪法》相抵触,就不发生效力。
二、美国联邦政府体制
一句话概括就是总统共和制。美国是首创总统制的国家,依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原则,美国建立了以总统为政府首脑和国家元首的政府制度。总统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政府并非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成,而由大选中获胜的总统和他提名的官员组成。政府服从总统的决策,只对总统负责。
1787年制宪会议就确立了这一制度。确立总统制的原因:没有中世纪废墟挡路;各州新宪法的影响;参加制宪会议人员的观点;华盛顿的影响力
(一) 美国总统
在美国的现实生活中,以总统为首的行政部门的地位最为突出。总统独立于国会,只对选民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总统不仅掌握最高行政权,而且统率全国的武装力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他的权力。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作为实权领袖在国家的权力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被称为“帝王般的总统”。
1、美国总统的选举制度
美国总统任期为4年,所以美国总统选举每隔4年进行一次。美国总统选举采取折中于全民普选和国会选举的“选举人团”制,实行间接选举,即先由选民在本州投票推选总统候选人,由各州的选举人组成“选举人团”,再由他们投票选举总统。由于各州选民在选举总统选举人时,只是选择已明确表示选某一总统候选人的选举人,所以美国总统选举作为间接选举却具有直接选举的意义。
参加竞选的资格要求:年满35周岁,在美国出生并连续居住14年以上的美国公民。一般来说,总统候选人往往来自现任或曾任的总统、副总统、参议员、各州州长,这些人大都来自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政党,,有时也来自第三党。无党派人士也可以参加角逐,但需要有全国50万人签名,更需要足够的财力支持。
采取选举团选举的方式:选举人以州为单位,人数等同该州国会中的人数,共538人。实行“胜者得全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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