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国际商法案例
本文关键词: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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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实训案例;1、2000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现问:(1)承运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3)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4)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赔偿范围?;答:(1)不成立;(2)属于签发了预借提单;(4)根据《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2、中国
《国际商法》实训案例
1、2000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定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2000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后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4月24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的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接到卖方的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5月15日。但由于货物于5月25日才抵达目的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的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的提单只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是已装船提单,这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的损失与其无关。
现问:(1)承运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3)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4)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赔偿范围?
答:(1)不成立。已装船提单是在货物已经实际装船以后签发的提单。但在本案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实质上符合已装船提单的特征,构成一份已装船提单。
(2)属于签发了预借提单。由于提单是在货物未开始装船或未全部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3)应由卖方承担,因为在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归于卖方,买方及保险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根据《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赔偿范围应为买方的全部实际损失,外加预期利润。
2、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问题:(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1)有权。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不正确。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的救济方法。在本案中卖方即可以在买方规定的“至迟不超过8月20日”的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合同依然有效。
(3)由买方承担。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
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买方承担。
3、英国A商于5月3日向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发盘),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A商收到B商承诺(接受)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试简要回答:(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透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答:(1)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假要约的要求不合法。英国法律规定:承诺一经发出,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本例中,B商于5月23日上午作同承诺,A、B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依公约规定,一项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通知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本案作出撤销要约通知前,B商已作出承诺,A商撤销不能成立。B商承诺于5月24日上午到达A商时生效,合同成立。
4、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市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 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定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我方这样做是不正确的。因为CIF贸易合同,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及费用应由买方负责,船公司喂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那是船公司单方面的主张,没有经过我方同意。我方不必为此负担任何责任。
银团贷款案例
例题:
设有一笔银团贷款,价值4亿美元,有1家牵头银行、8家经理银行、20家参与银行组成的贷款银团提供。贷款采用全额报销,其中,牵头银行包销8千万美金,每家经理银行各包销4千万美元。最终,牵头银行承担了4千万美元的贷款,各经理银行提供2千万美金的贷款,其余的贷款由每家参与银行各负担1千万美元。贷款期限为10年。前端费的分配为:牵头费0.125%、管理费0.125%、参与费0.25%, 案例分析:
贷款人公共提供巨额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亦称辛迪加贷款。银团贷款金额巨大,
一般在5亿~10亿美元,且专款专项。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大体分为牵头银行、公共经理银行、参与银行和代理银行。贷款的对象多为各国的政府机构或者跨国公司。银团贷款的费用主要有一下几种:牵头费、管理费、代理费、承担费、参与费、杂费。其中牵头费、管理费、参与费和杂费都是在贷款协议签订之后就一次性收取的,故称为前端费,总数一般在贷款总额的0.5%~1%。而管理费是贷款期间定期收取的。
则
牵头费:牵头行 4亿*0.125%=0.005(亿美元)
管理费: 牵头银行 0.4亿*0.125%*10=0.005(亿美元)
经理行 0.2亿*0.125%*8*10=0.02(亿美元)
参与费:牵头银行 0.4亿*0.25%=0.001(亿美元)
经理行 0.2亿*0.25%*8=0.004(亿美元)
参与行 0.1亿*0.25%*20=0.005(亿美元)
所以,前端费的分配为:
牵头银行 牵头费+管理费+参与费=0.011(亿美元)
经理行 管理费+参与费=0.006(亿美元)
参与行 参与费=0.005(亿美元)
一、名词解释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
国际贸易结算:以票据为基础,单据为条件,银行为中枢,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非现金结算体系。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有价证券之父)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发的即期无条件支付命令。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顺汇:系统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是同一个方向,是由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本国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某种结算工具的使用将汇款汇付给国外债权人或收款人。
逆汇:系统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是反方向。是由债权人通过出具票据委托本国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汇票金额的结算方式。
电汇(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其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换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者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信汇(M/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票汇(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其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换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者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预付货款:是指买方(进口商)先将货款的全部或者一部分通过银行汇交卖方(出口商),卖方收到货款后,根据买卖双方事先签订的合约,在一定时间内或立即将货物运交进口商的结算方式。 托收:是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目的是取得承兑或付款,并在承兑或付款后交付单据的行为。包括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基本形式。
光票托收:指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票据的托收。其货运单据由卖方直接寄交卖方,汇票则委托银行托收。常见的有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旅行支票和商业汇票等。
跟单托收:是随货运单据的托收,是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将汇票(也可以不要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包括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不同的交单形式。
付款交单(D/P):它包含着出口方对托收行和代收行的指示。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D/A):当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时,只要进口方对汇票承兑确认到期付款的责任,即能拿到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
信用证:是银行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它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做出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第三者(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逆汇)
议付行:是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和提供的单据,在核实单证相符后向受益人垫款,并向付款行或偿付行索回垫款的银行。(有时由通知行或保兑行担任)
光票信用证:是指凭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即光票)付款的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是指凭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即跟单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即信用证一经开出并经受益人接收后,开证行必须履行其义务,除非经所有当事人同意,否则不能单方面修改的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而不必征求有关当事人同意的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付款不需要汇票的信用证,称为延期付款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远期付款并需要开立汇票的信用证就是承兑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指定的转让行(即被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在原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的要求下,将信用证的可执行权利(即装运货物、交单取款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可执行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指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这张信用证为保证,要求该证得通知行或者其他银行在该证的基础上,开立一张以本地或第三国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新证,即对背信用证。
银行保函 (L/G)或银行保证书:它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证明。它是银行有条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的契约文件。当申请人未能履行其所承诺的义务时,银行负有向受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备用信用证:即开证行保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凭信用证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提交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的信用证。
单据:是单据证书的简称,是指国际贸易结算中反映货物特征及说明交易情况的一系列证明文件或商业凭证
商业发票:通常简称发票,它是卖方开立的凭以向买方索取货款的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
海关发票:进口国海关制定的一种发票形式,要求卖方填制,供买方凭以报关。
货物运输单据:表明货物的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已将货物发运或已接管货物待运的单据。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只出口商作为托运人,把出口货物交给作为承运人的轮船公司,由后者运抵目的港,再由承运人把货物交给作为收货人的进口方这样一种运输过程所开出的单据。
信用证打包放款:用证打包放款简称打包放款,是指出口银行以出口商提供的进口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向其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包括根据预支信用证提供的打包放款和以其他信用证为抵押发放的贷款。
出口押汇: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一般为出口商)以出口单据作抵押,要求出口地银行在收到
国外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其融通资金的业务。
真假远期信用证:又叫卖方远期信用证,它是付款期限与贸易合同规定一致的远期信用证。 信托收据:又称信托提单、留置权书、信托证,指进口商承认以信托的方式向银行借出全套商业单据时出具的一种保证书。
买方远期信用证(L/C):即假远期信用证,它指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付款按即期付款办理的信用证。
国际保理:保理商从其客户(出口商)手中,购进通常以发票表示的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负责信用销售控制、销售分户账户管理和债权回收业务。
福费廷:一种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远期票据的金融服务,也称包买票或票据买断,指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 旅行支票:是没有指定付款人和付款地点,由大银行、大旅社发行的固定金额、专供旅游者或其他目的的出国者使用的一种支付工具。
信用卡:是发卡银行对消费者提供短期消费信贷而发放的一种信用凭证。是消费信用的一种形式。
一、国际结算的分类
(一)国际贸易结算:1、有形贸易结算;2、记账贸易结算;3、因国际资本流动所引起的商品贸易或资本性货物贸易的结算;4、综合类经济交易中的商品贸易结算
(二)非贸易国际结算:1、无形贸易结算;2、金融交易类结算;3、国际间资金单方面转移结算;4、银行提供的以信用担保为代表的一系列服务与结算;5、其他非贸易结算业务
二、国际结算的研究对象
(一)国际结算工具:现代国际结算主要是银行的非现金结算,而非现金结算的主要工具是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国际结算的基石)
(二)国际结算方式:以一定的条件实现国际货币收付的方式称为国际结算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保付代理、担保业务、包买票据
(三)国际结算中的单据:单据的传递和使用是实现国际结算的必备条件之一。提货单、保险单等
(四)以银行为中心的支付体系:以银行为中心的现代电子转账划拨支付体系是国际间资金得以安全有效结算的基础设施。全球银行间通讯系统(SWIFT)、英国的CHAPS、美国的CHIPS
(五)贸易结算融资:贸易融资方式在结算中越来越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主要国家的支付清算体系
(一)美元支付清算体系:1、联邦资金转账系统(FEDWIRE);2、清算所同业支付系统( CHIPS )
(二)英镑清算系统:交换银行自动收付系统(CHAPS)
(三)欧元实施后的欧洲支付系统:欧洲间实时全额自动清算系统(TARGET)
(四)日本银行金融网络系统(BOJ-NET)
(五)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
四、票据的基本特征
(一)设权性: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便随之而确立。
(二)无因性: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先前的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
(三)要式性: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四)流通性:在法定的合理时限内,票据经过背书、交付而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后手,手续简便但效力明确。
(五)可追索性: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起诉、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
五、汇票的种类
(一)根据出票人不同,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签发的书面支付命令,其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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