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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经济学论文一篇

发布时间:2016-06-29 11:00

  本文关键词:发展经济学,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发展经济学论文一篇来源:自己和同学合作 作者:李?,芮旭丽 时间:2013-07-29   

   题目:农地征用机制研究

作者:财政Q1141班       

       芮旭丽  李燊
       

    [摘要]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它不仅是经济建设之源,更是国民生存之本,所以必须协调好经济发展与农地保护、土地资源利用的短期收益和长远收益之间的关系。由于我国现行的农地征用制度在立法、征地补偿制度以及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三个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致使失地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为了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应对现行的农地征用制度进行改革:界定产权、明晰制度;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改革征地补偿制度;完善保障体系,解决安置问题;合理制定土地征用价格等。
    [关键词]农地征用制度  征地补偿  产权
  
  
  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日益增加,一方面,现阶段工业化、城市化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城市内部的建设用地逐渐满足不了需求,农地非农化极为迅速;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地矛盾不断加剧。现阶段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相当于世界人均的三分之一,且耕地退化、沙化、水土流失十分严重,耕地生产力不断下降。当前,农民对土地产权的决策和参与度被严格限制,被动地接受国家在征地中制定的补偿基准和分配方案,处于劣势地位,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虽然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设计可基本满足其被征地后的生活需要,但该保障制度仍存在“标准低、覆盖窄、管理乱”等缺陷,具体表现在征收目的混乱、征收程序失当、征收补偿过低。有了征地行为,就有了政府收益,就有了工商业投入,就有了GDP和财政收入,就有了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建设的大手笔和大政绩。投资商对于土地的垂涎更是无孔不入、无所不用其极,想尽办法多圈地,使出浑身解数用更低的价格购地。由于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致使失地农民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由此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成为城市化建设中的一个突出社会问题。要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完善现行的农地征用制度。

合理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重要性
    1、土地对农民来说,既是生产资料,也是其社会保障的主要依靠,它承担着对农民的双重效用。生产资料功能:土地是农民基本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是农作物正常生长发育不可缺少的水分、养分、空气和热量的供应者与调节者,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农作物吸取营养的主要源泉。土地是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要素,是农民生产活动的必要载体,它所具备的生产资料功能是不可替代的。社会保障功能:

    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是广大农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而且其本身所具有的养育功能、承载功能、蓄积和增值资产功能可以转化为农民的养老保障、就业保障、医疗保障和生活福利的可靠手段。因而,土地还承担着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用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源自于农用地固有的自然和社会经济特性,是农用地基本功能衍生出来的一种功能。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服务于城镇居民,占全国人El 70%的广大农民,其生老病死还主要依赖于农用土地。在农民的基本保障体制中,土地发挥着主要的作用。

    2、中国加入WTO 后, 农业将受到巨大冲击, 在新形势下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呢? 最近有经济学家撰文指出。农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工业化 , 即农村人口就业的非农化,或称农民的非农化 , 也就是说80%农民最终都能在非农产业中获得稳定的就业。说到底, 中国农业问题的根本出路是使多数农民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 依赖于土地的人少了, 土地的使用和农业的营才能更有效率, 农业才能真正实现现代化。这几年在农村, 大家基本上都达成了这样一个共识: 只靠农业或一点副业, 养鸡养鸭为打盐, 喂猪喂牛为过年 , 虽然能够暂时性解决温饱问题, 但经济收入难有大的增加, 农民的腰包始终鼓不起来。但只要家里有人外出打工从事第二、三产业( 工业服务业等) 的工作, 那情况就大不一样。但外出打工农民在外的艰辛人所共知, 加上近几年不少大城市整顿城市市场, 对民工进入抬高门槛, 甚至实施限制, 有不少民工说/ 现在打工是越来越难打了 。因此, 招商引资, 推进地方经济发展, 在家门口为农民提供越来越多的就业机会就成了政府首要的工作目标。但招商引资, 外来企业投资设厂需要土地; 旧城改造, 新城建设, 发展商业、服务业需要土地; 公路等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也需要土地。土地从哪里来? 除了对原有国有土地的调整配置、优化利用, 最终大部分还是来源于国家新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同时也只有中小企业充分发展, 小城镇建设成形, 城镇服务体系逐渐完备, 才能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增加农民收入, 缓解紧张的人地关系。


二、现行农地征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地产权界定不清
    一项良好的制度是有利于实现经济发展与突破达到最优化配置状态的。但是,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十分不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城市建设用地为国家所有,城市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而农业生产用地则为农村经济组织所有。有鉴于此,我们很容易看出,在现行的制度之下,农业生产用地所属不明。所谓的农村经济组织是处于当地政府所控制之下,而层层向下的金字塔形政府权力导致政府代表可以对相关用地进行合理性征收而无视农民自主意愿。这无疑会导致更深层次的问题。

  首先是政府问题。在制度不明,产权所有不明晰的情况下,政府代表可以对制度中的漏洞进行利用。无视农民意愿对土地进行征收,这无疑会加大征收的难度,激化政府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矛盾。同时,也增加了交易费用,产生了无用支出以用于解决土地矛盾。而同时,对于公益性用地以及经营性用地并没有严格区分。前者由政府所有经营,这必然会处于政府寡头垄断状态,并不能带来更有效地机制变革与经济发展。

  其次,对于土地征收规定不清楚则会导致任意征收的破坏性行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土地出让金收入。相关统计表示,在2008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达到10375亿元,2009年是13965亿元,2010年是29110亿元,2011年是33166亿元。而同比的房地产相关地方税收收入分别为:2008年5880亿元,2009年7687亿元,2010年10417亿元,2011年8379亿元。二者所构成的地方土地财政收入所占地方财政比重从08年的25.12%上升到11年的31.59%。而市县级所占有的财政比重份额肯定是较高的。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政策对于相关问题的解决肯定是对于征地有一定影响,在经济上减少了土地转让金的收入。而同比的征地拆迁补偿支出的明显提高则进一步加大了对可能性收入的减少。地方政府在对于工业用的的出让时是采取优惠政策的,而这也就导致了收入的减少。为了平衡财政收入,地方政府的盘剥必然落到的农民的头上,通过变相的方式去占有农业用地,政府在此过程中会进行寻租行为,而这也进一步激化了矛盾。而同时也会导致工业用地的无序性扩张,挤压农业用地,产生破坏性作用。

(二)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同问题一的论述较近,在制度不明晰的情况下,对于征地补偿必然存在较大的问题。
    首先是补偿力度提高所导致的问题。在大趋势环境下,政府加大了对征地补偿的力度,但是,征地补偿的来源是地方政府的财政,这无疑使地方政府面临着一个两难的境地。经济发展下的地方财政扩张与政府支出的扩大产生了巨大的对比反差。加大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是具有极大的机会成本的,这意味着放弃了更多的经济计划与扩张可能。而这无疑是政府所不愿意面对的。所以,地方政府必然会采取一些措施以抑制支出。比如征地不赔款等等,而这也是激化矛盾的一个所在。

    其次是征地补偿不公平性。马克思论及的地租理论提到了级差地租的问题,而相应的,在征地补偿上,我们同样可以看做存在级差。土地的肥力有大小,虽然处于变革时代,但是对于土地这种生产资料,农民的占有程度是不同的。有的土地肥力高,农业产出高,而有的则较低,那么,处于这种状态下,政府对土地的征收用途必然是不会在乎农业产出的,所以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往往采取等地等价的方式,对土地进行丈量而给予补偿款,而这必然会导致不公平。同时,对于土地本身,是处于长期生产状态下的生产资料,在长期的劳动生产中是会创造出更多的剩余价值的。耕种1年的土地与耕种了15年的土地所带来的剩余价值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政府的一次性补偿并不能完全的实现公平过程,在长期上,农民是处于亏损状态的。

  而且政府的代表并非是道德人,作为经济人的存在,必然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当其将这种利益诉诸经济利益时,则必然会导致腐败的滋生。在征地过程中,代表人会采取手段将农民利益置之于外,转换征地补偿为自身利益,同时,当代表人与商人进行契约时,便会形成对农民剥削的体系,即腐败体系,导致深刻的问题。

(三)土地收益的分配机制不尽合理。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其价值增加几倍甚至几十倍,而失地农民却被排斥在这一巨大的增值收益之外,没有享有其增值收益的分配权利。在征地过程中,这一巨大的增值收益来源于同一宗土地被征用前后,作为农用地的直接使用价值与作为建设用地的直接使用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目前的土地收益分配中,农民只得5%一lO%,村一级得25%一30%,政府得60%一70%,这样的分配比例不尽合理。现行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存在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农民分享不到土地的增值收益。农地一经征用后,其用途的改变通常会导致地价的飙升,但是,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却没有考虑增值因素。根据马克思地租理论,级差地租可以分为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I形成的原因之一是土地位置的差异,级差地租Ⅱ产生的原因是因为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投资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异造成的。同时,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I应该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该由土地所有者和征地者共同所有。而当今土地征用后之所以会产生增值,是由于土地的位置差异、国家规划和开发投资两部分造成的,增值部分当然就包括两种形式的级差地租。因此,在对土地增值部分的分配上应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第二,土地的财富观没有得到体现。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特殊资源,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都很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发展的生产资料,更应真正成为农民的一大财富。土地对农民来说具有财产一样的功能,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1993年我国颁布的《农业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规定承包经营者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收益权、转包权、转让权和继承权,且家庭承包制30年不变。《民法通则》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与财产权有关的财产权”,国家从法律角度赋予了农民承包土地的财产权,因此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这份宝贵的家庭财产。土地产权的分割让渡同样会产生收益,农民的土地尽管是从集体那里取得的一项“承包经营权”,但这种权利的物权化、财产化已经明朗,这就为土地的市场化流动创设了前提,也为农民的土地权利和利益提供了法律上的界定,土地资源的增值效用逐渐扩大,土地的含金量亦越来越高。而现行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恰恰没有体现这一点,因此不尽合理。

(四)农民安置保障问题。
  在问题二中,我们提到了政府的一次性补偿手段。而这对于农民的安置保障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影响问题。农民在接受了补偿款后失去了土地,而对于相应的生产手段则丧失了载体。作为廉价的劳动力,他们并没有掌握除此之外的生产手段和生存技能,所以极大的可能是处于流离失所而丧失生存经济的状态之下,形成了失地农民群体。大量农民失去土地,失去了基本生存的生活底线,务农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流向城市,生活在城市边缘,成为新的城市弱势群体。据估计,目前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数量可能高达4 000万~5000万人。而且以每年200万的速度在增长。农民所依赖的土地丧失,也并无相应的安置措施,同时也丧失了社会保障的资格,这无疑是一种毁灭性的打击,具有深远的影响。所形成的平民窟会延缓经济的发展,甚至也是严重的社会问题。

对农地征用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农地征用过程中土地市场均衡模型假设
1、该区域的建设用地在初期数量是一定的,增加建设用地的唯一途径是通过农用地流转。
2、去掉了建设用地内部的用途差别,所以当市场均衡时,价格可以看成是建设用地的平均价格。
3、市场交易双方完全信息对称,农民及农村集体是土地的供给者,城市土地使用者是需求者。

  横轴代表土地数量,纵轴代表价格,假设社会发展的初始阶段建设用地需求曲线是D,建设用地供给曲线是S.由于在一定阶段可用建设用地的数量是一定的,即土地供给量一定,因此供给曲线S如图所示垂直于横轴。此时两曲线相交处的纵坐标即建设用地市场的均衡价格P。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量日益增加,需求曲线由S上升到S’,价格由此上升到P1,由于土地的短缺,国家通过征用集体土地来缓解需求的压力。集体土地流转为国有土地,进入土地的一级市场。从长期看,土地的供给具有一定的弹性,也就是图中所示土地的供给曲线向右偏S’,成为这时均衡价格变为P1. ,政府以P征的价格给予农民征地补偿,然后以P2的价格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如果P征与P2的价格距离很大,国家将获得大部分农地流转的利益。通过调节供求曲线的弹性,我们可以对土地供给和使用者的福利分配以及征用地的价格进行调整。

四、完善现行农地征用制度的建议

1、界定产权,明晰制度
  虽然政府在农地征用过程中具有完全的信息,但没有动力激励政府向农地流转供求双方提供这些信息。而明晰国家和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可以有效解决农地征用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且明晰土地产权主体是解决农地征用收益合理分配的前提。我国实行的是依法征地的方式,这就意味着要有法可依,不明晰的制度必然会导致混乱的实行,所以,首要的问题是明晰制度。宪法对于公益性用地以及营业性用地的界定不清导致了制度性的紊乱。应当明确规定类型用地界定范围。例如农业用地以及公共产品用地是作为公益性用地,而商业用地、住宅用地以及工业用地则是应当作为营业性用地相界定,如此则可有效界定用地性质,确定制度所属。同时,规定用地的所有者,譬如政府是营业性用地的所有者,那么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如工业企业用地的转让中,政府就应当向企业转让在使用时间内的土地所有权,如此,则可以保障所有者的利益,将之以法律进行保护约束。而在农业用地方面,则可以确实有效的将农民当做土地的所有者,享有法律的保护,对其自主意愿拥有保护权,可以从制度上有效杜绝强拆的现象。政府的掠夺之手对经济又破坏性作用,政府的寻租行为与代表人的腐败行为会使经济处于无效状态。要想从根本上杜绝,那么就必须要有完善的制度。

2、完善补偿体系
   农民的补偿要想公平,那么就要有一个更好的衡量体系。从大趋势上来说,提高补偿水平,加强补偿力度是毋庸置疑的。政府性的补偿无疑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却并不适用市场经济时代。而这个时代最大的特点就是应当由市场决定,政府作为守夜人的角色,保障市场的运行,提供更好的运行条件,合理分配财富。那么,这也就是说,在征地补偿的过程中,应当引入市场竞争者,打破政府的寡头垄断状态,以提高农民的补偿性收入。可以由政府代表所组成的企业与市场机制所引入的企业进行竞争性补偿征收,通过竞价的机制可以在可能的利润范围内提搞农民的补偿款。而同时,在后期,可以实现股权分红代替一次性补偿。农民作为企业投入参与者,在可能以及意愿的情况下将补偿款转作投入资金,参与企业分红,作为长久性的补偿,而企业则可以在后期的经营过程中用相应的股权价值再对农民进行股权收回,这样既可以缓解企业的征收初期的资金压力,同时也可以提高农民补偿性收入而作为后期回报获得企业的增值部分的价值。

  对于土地肥力问题,则可以根据土地产量进行层级划分,对应于马克思的级差地租问题进行级差补偿。对于土地肥力较丰厚的土地,它能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那么理所应当在对于这类土地的征收过程中应当予以相应的补偿,而补偿金额应当以同等产量的次级土地面积所获得超出部分的补偿相同以实现公平。

3、完善保障体系,解决安置问题
  土地征收过程中,所带来的后续的最大问题就是失地农民群体。这些缺少相应生活技能的农民很难适应其它的生活环境,所以对于他们的安置及保障问题必然是应当直面的一个严峻问题。

  首先,我们应当确实保障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可以在补偿款中一次性扣除,作为农民的永久性保障。而完全积累制则可以保障保险金的缴纳问题。这样失地农民到了退休年龄之后就可以按时得到保障金以确保养老问题。同时,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保障问题可以借鉴养老保险问题,则要因地制宜。借鉴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进行医疗水平的提高,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将农民纳入保障范围体系之内。而在失地之后,农民应该及时转变成为城镇居民,将其纳入最低保障范围体系之中,享有最低的生活保障。
  其次,采取就地安置,就近择业的原则进行帮助。失地农民在丧失土地后并没有丧失其作为劳动力的生产可能。基于其廉价的优势,可以对其进行基本培训,参与征地改造的过程中,学习新的生产就业技能。同时,也可以对适龄劳动力进行移动安置,安排城镇就业,进行初期培训,参与可能工作,提高就业机会。政府可以进行专款专用,发放创业基金款项,鼓励其自主创业,增加竞争力。

4、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失地农民在征地中的所得是否公正。现实的比例是农民只得5%.10%,村一级得25%一30%,政府得60%~70%,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应该颠倒过来,农民拿大头,村一级拿中头,政府拿小头。建议采取以下方式分配:第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为农民集体的,由农民集体所有。第二,土地补偿费归拥有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第三,,安置补助费由拥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在分配上首先要对由于土地被占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进行补偿,在补偿方式上可先确定被占土地的年产值或年纯收入,然后按照确定的年产值或年纯收入补足失地农民二轮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剩余资金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在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上应兼顾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中被占地农民和未被占地农民二者的利益,被占地农民失去了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内剩余年限的承包经营权,但得到了剩余年限的资金补偿;未被占地农民少得了资金补偿,但二轮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内仍有一份承包地,利益相对均衡;这样做同时也考虑了被占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如果仅仅按照“占谁地给谁钱”的方式分配,失地农民在得到了一次补偿后,将永远失去土地,此后的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方面的利益概与其无关,从长远角度看,对这部分人是不利的。

5、合理确定土地的征用价格
  农地的征用价格应该以市场的流通价格为标准进行确定。这样在市场达到均衡时的农地征用数量和价格才是消除了市场失灵的最优数量和价格,不仅保障了农民的利益,也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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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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