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职称论文 >

河北计划生育条例2016_2016年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10-15 17:33

  本文关键词: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特制订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2016年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省境的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兼职工作人员。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管辖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条 城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和服务机制,并将其纳入创建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的内容。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对生育政策、奖励政策、处罚标准以及安排生育情况等定期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负责贯彻实施。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人口观念和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十五条 对县级以下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机构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给予适当报酬。

  县级以下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岗位工作二十年以上,并在计划生育工作岗位上退休的,增加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并逐步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条 符合第十九条(第十二项“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除外)规定的,妇女再生育时的年龄应当在26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当在4年以上;年龄在28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

  第二十一条 涉外婚姻的生育,涉及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生育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育龄夫妻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照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执行。属于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其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过渡期为24个月。

  第二十三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3个月内主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 育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审批。其中有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符合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职工,设区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审批。

  审批期限不包括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病残儿、成人伤残鉴定时间。

  对批准生育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对不予批准生育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 遗弃、溺害、买卖、藏匿、违法送养子女的夫妻,不再安排生育。

  已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夫妻,未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作废,不再安排生育。

  第二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享有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

  第二十八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孕情检查指导。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首选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而怀孕者,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终止妊娠措施。

  第三十条 育龄夫妻的管理单位可以同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15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第三十三条 对计划生育受术者,按规定给予节育假;接受绝育手术确需其配偶护理的,其配偶享受7至10天的护理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在上述假期内,视为全勤;农村居民可以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10元的奖金;

  (二)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30天;

  (三)对符合第十九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前款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和社会募捐,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养子女的,退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补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在扶持发展生产上,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应当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标准;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对下岗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培训和就业。

  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10分的照顾;对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就医住院给予适当照顾。

  本条规定的优先优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在有条件的农村,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逐步建立独生子女家庭和两女家庭养老保障制度,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三十八条 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
 

更多相关热门文章推荐:

1.2016年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2.2016年全面二孩等一批新法新规开始实施

3.2016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审议最新消息

4.2016年北京产假及陪产假新规定

5.2016晚婚晚育假或取消 全国各地现行晚婚晚育假期规定

6.2016《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解读

7.2016浙江二孩政策实施细则出台 额外奖励30天产假

8.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公布 全面二胎政策细则落地

9.2016年上海生育假和陪产假延长

10.全面两孩政策预计2016年初各地细则落地

下页更精彩:1

上一篇:河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修正:婚假、产假未取消
下一篇:2016年青海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新政策

2016年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推荐

  今年养老金上调何时到位,是当前退休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小编梳理发现,目前上海已率先提高养老金并进行了发放,北京、天津、浙江等地则透露了发放的时间表,预计9月底发放到位。

  目前仅上海养老金发放到位

  人社部、财政部今年4月份印发《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

  根据要求,各地区按照国务院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抓紧组织实施,尽快把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如今,时间进入七月中旬,中新网记者注意到,目前除了上海发布了养老金调整具体方案并进行了发放外,其他省份的调整方案尚未出台。

2016多地养老金发放时间表

  浙江养老金预计9月底发放到位。

  虽然多数省份的调整方案尚未出台,不过,北京、天津、浙江等一些地区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透露了养老金发放的时间表。

  北京市人社局局长徐熙12日在12345热线接听市民来电时表示,今年北京将继续为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此次增加的养老金从今年1月份补发,将于9月底发放到位。

  天津市人社局近日在当地媒体上回复网友提问时透露,目前养老金增资方案正在审批过程中,预计9月底发放。

  浙江省人社厅在其官网回复网友咨询时也表示,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浙江省调待方案已上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待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预计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

  安徽省人社厅在其官网回复网友咨询时透露,由于今年首次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比较复杂,人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部署要求,按时拟定安徽省今年的养老金待遇调整方案并按程序报批,适时组织实施。

2016多地养老金发放时间表

  安徽省人社厅对网友提问的回复

  并非每个退休人员养老金都涨6.5%

  据悉,此次养老金调整是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第一次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遇,也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一次同步调整待遇,预计将有85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17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益,共将惠及1亿多退休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今年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6.5%左右这个调整水平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总体水平,而不是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以各自养老金水平为基数,都按6.5%的比例调整,更不是简单的对每个退休人员都按6.5%增加养老金。

  李忠指出,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而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刚刚起步,所以这次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就需要充分地考虑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平衡,充分考虑地区之间的平衡,还需要充分考虑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前和改革后待遇调整办法的衔接等因素,所以具体的各个地方企业的调整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办法可能会略有差异,而且对于个人来说,由于缴费年限或者工作年限的不同,养老金水平也不同等因素,实际调整的水平也会存在一定差距。

  记者注意到,上海的调整方案显示,对于企业退休人员,先每人每月增加80元,再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5元,然后增加本人2015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的2.5%。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先每人每月增加80元,按照同类人员平均养老金增加4.5%。此外,上述退休人员中,2015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下页更精彩:1

上一篇:2016大连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注意事项
下一篇:2016北京公车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2016多地养老金发放时间表相关推荐

  近日,北京市各部门已基本完成公车改革的清理工作,对于保留的公车,也将逐步调整使用方式。

  市教委7月12日率先公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现有四类公车的使用条件,以及“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并要求原则上不许出京。

  临时租车优先租用新能源车

  作为落实公车改革的举措,目前北京已制定《党政机关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党政机关新能源机要通信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公务用车的有关精神和管理规定,以加强和规范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

  据了解,在清理公务用车数量的改革目标完成后,接下来便是改革公车的使用方式。北京市各部门、各区行政机关等都在制定各自使用规定。

  在率先出台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公车改革后,市教委保留的公务车辆主要有实物保障工作用车、应急(综合保障)、老干部用车、新能源机要通信等四类。

  市教委明确,若因举办或参加中央和市级的大型活动(会议)或重要专项任务,导致保留的公车不足以提供保障时,市教委经市级财政预算部门审批后可以临时租用社会车辆,但要优先租用新能源车。

  公车使用明确用车“禁区”

  在公车具体使用流程上,该《办法》规定,要按照“先审批后使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车辆使用审批手续,建立车辆使用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部门分管委领导审批的管理机制,原则上每次用车从单位出发。在顺路情况下,乘车人可视实际情况就近上、下车。

  同时,公车原则上不准出京,如确需用车到京外公干,要履行车辆使用审批相关程序,并由分管机关服务中心委领导和市教委主要领导审批。

  为形成车辆使用管理档案备查,《办法》明确车辆运行管理台账及其细则,做到用车登记、有车有账、凭单出车、一车一档。需要记录的信息包括车辆使用人、审批人、出行时间、目的地、行驶里程、事由、驾驶员等。

  《办法》还明确了市教委现有保留公车的使用禁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以虚假理由使用擅自变更;增加车辆行驶目的地、捎办其他事项;使用车辆办理个人事项等,违者将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处理。

  而对于车辆使用审核、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公车改革的四种车

  实物保障用车:用于保障市教委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要领导岗位工作使用,车辆使用安排由乘用领导负责。

  老干部服务车:用于保障市教委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车辆使用由老干部处负责登记,机关服务中心车队负责车辆调度。

  应急(综合保障)车辆:主要用于突发事件处置、紧急事项办理、中央及国家重大活动保障、限行限号车辆临时替代以及其他不宜采取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的工作任务等。

  新能源机要通信车辆:租赁企业定向提供,不能向社会开放,只用于机要交换及相关特定涉密和内部工作使用,而当保留的应急等公务车辆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时,可使用新能源机要通信车辆作为补充。

北京市教委率先公布公车使用办法

下页更精彩:1

上一篇:2016北京公车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下一篇:人社部:延迟退休政策将充分考虑社会心理承受

北京市教委率先公布公车使用办法相关推荐

  大连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注意事项是什么?大连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需要注意什么事项?下面YJBYS小编就为大家一一介绍!

  2016大连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注意事项

  一、暂住人口向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时,须出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婚育证明。对未出示婚育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在办理暂住登记时注明情况,并及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二、暂住人口来本市务工、经商、生活的,须凭婚育证明,向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登记,领取《大连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后,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接收其从业或居住的单位、个人方可办理务工、经商或房屋租赁手续。

  三、暂住人口在暂住地生育子女的,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生育证明,到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四、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异地暂住的,须在外出前与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婚育证明。对未落实可靠节育措施或因超计划生育受到处罚尚未执行完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不予出具婚育证明,有关部门不得出具相应的务工、经商等有关证明。

  五、医疗单位应积极协助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未持生育证明的孕妇,应动员其终止妊娠,并立即通知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六、外地暂住人口无生育证明怀孕的,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务工、经商的, 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务工证、营业执照,直至其终止妊娠。外地暂住人口超计划生育的,由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按《大连市违反< 计划生育条例> 处罚办法》规定的社会抚育费标准处以罚款,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吊销务工、经商证照和暂住证,动员其离开本市。

  拓展阅读

  大连生育保险报销

  报销条件

  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报销金额

  大连生育保险共有4部分费用待遇,即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护理津贴、流产医疗费。

  注意:跟生育相关的医疗费在医院交费时一定不要使用医保卡。因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是两个不同的险种,各有自己的基金,支付相对应的医疗费用,两者互不兼容。

  1、生育医疗待遇

  产前检查费用:统一为800元。

  大连市内四区包括金州、旅顺,顺产情况下报销2200元,难产包括钳引等报销3000元,剖宫产报销4000元。下属县市区住院费用减去1000元。多胞胎每多一胎多报销500元。

  2、护理津贴/护理假期

  女方晚育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男方有15天护理假工资,如果计划生育二胎的,男职工不享受护理津贴。

  报销材料

  女职工生育费报销材料

  1、女方医疗保险编号

  2、女职工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A4正反面)

  3、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4、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5、生育证及其复印件

  6、独生子女光荣证及复印件(可以不办,但是产假工资就少60天)

  (注意:3至6号四个证件复印在一张A4纸上正反面即可,2至6号五个证件复印件需裁成原件大小)

  7、婴儿出生医院开具的盖章诊断书

  8、出院时医院开具的医疗交费明细(住院现金收据、出院治疗明细以及出院记录,所述材料需加盖医院公章)

  9、初婚二胎需额外提供第一胎《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男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材料

  医保卡、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它们复印件)。

  计划内流产费用报销材料

  女职工医保卡、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的原件及它们的复印件,诊断书、医疗费现金收据、B超单、病志、出院小结。没办生育证的,可用女方户口所在地计生委开具的计划内第一胎怀孕证明。

  报销流程

  1、生育保险待遇经大连市医保中心工伤生育部审核确认后,生育职工于次月1日至25日到大连市商业银行营业部领卡。具体办公地点: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大厦(大商男店旁)二楼储蓄窗口,联系电话:82186229、82186232。

  2、领取银行卡,生育职工续提供本人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大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表”;如果是代领,还需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3、若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次月1日至25日)内没有领取银行卡,请携带上述证件在下一个月的11日至12日(节假日顺延)到大连市医保中心财务部生育保险出纳窗口领取。逾期不领,大连市医保中心将对银行卡进行销户处理。

  4、特别提醒:“大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表”是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管。

  报销时间

  结算时间为每月的1日 — 20日

  11月前生育、流产的,当年结算;11月1日以后生育、流产的,次年1季度前结算。机关、事业单位需持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报销地点

  审核报销需要去申办人单位注册区的生育窗口去审核。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高尔基路18-1

  电话:(0411)83709165

  中山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荣民街35号

  电话:82710022

  甘井子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松江路19号附近

  电话:86607616

  沙河口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事处

  地址:迎春街35号

  电话:84548926

  注意:2013年4月1日起,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护理津贴和计划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津贴的报销、支付业务,已由市医保中心下移至各区医疗保险办事处。但计划内流产、引产、产后并发症的报销业务,仍在市医保中心办理。

下页更精彩:1

上一篇:2016中国十大火炉城市名单汇总
下一篇:没有了

2016大连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注意事项相关推荐

  日前,中国气象部门通过综合分析我国省会城市和直辖市近31年气象资料,首次向公众权威公布中国夏季炎热城市情况。

  夏季炎热程度靠前的10个城市分别为:重庆、福州、杭州、南昌、长沙、武汉、西安、南京、合肥、南宁。

  其中,排在前列的重庆、福州、杭州、南昌四个城市被不少网民冠名为“新四大火炉”。

  对此,国家气候中心气候与气候变化评估室张存杰研究员认为,“火炉”这个说法反映的是公众的直观感受,但一直以来没有明确的定义和标准。

  据了解,此次对“炎热城市”的分析研究中,考虑的因素包括炎热指数(一种主要考虑气温和相对湿度对人体舒适状况综合影响的指数)、高温日数、连续高温日数、夏季平均最高气温和最低气温等多种要素。

  从近31年来中国平均高温日数分布来看,高温日数最多的主要有两个区域,一是新疆东部吐鲁番盆地附近,另一个就是包括杭州、南昌、长沙、福州等城市在内的江南华南一带。

  无论哪个版本的“四大火炉”,重庆一直“榜上有名”。从1981年至今的35年里,重庆市夏季高温日数高居10个城市的首位,为28.5天。

  根据这份研究结果,公众以往熟知的武汉、南京等传统上的“火炉”城市虽然还在名单里,但是排名已经退出“四强”。张存杰介绍,这和中国气候的年代际变化有关。“气象研究表明,中国南北方气候变化有20至30年左右的振荡周期。从整个30年的时间尺度来看,长江流域城市的温度增长速度没有其他城市快,特别是慢于中国北方许多城市。”

  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中国夏季炎热程度总体呈增强趋势,“火炉”名单也越来越长。气象资料显示,中国自1951年到2010年,全国平均温度上升了1.38度,每10年增加0.23度,和全球变暖情况基本一致,极端高温事件和高温日数范围扩大、频次增加。

  延伸阅读:

  合肥上榜2016中国十大火炉城市

  合肥五大避暑林荫大道

  环城路:比周围温度低3℃

  环城路附近除了水就是树,即便大中午走路都不需要打伞。据实地测量,雨花塘等地方比周围的温度低3℃左右。

  环翠路(荣成路-翡翠路):一汪碧水翠色环绕

  环翠路顾名思义就是环绕翡翠湖的路。驱车行驶在干净整洁的路面上,感受着从湖面上飘来的微风,那种畅快之情,真的难以形容。在环翠路上骑自行车,也是一大享受。

  芜湖路:绿树成荫凉风拂面

  虽然正值高温,芜湖路却依旧是“绿树成荫,凉风拂面”,丝毫感觉不到烈日的酷热,而这都源于行道树——法梧的功劳,整个路段像一条天然的“氧吧带”。

  繁华大道(天都路-习友路):树木花草使人愉悦

  目前繁华大道树木已经成荫,绿化提升栽植花灌木约65832棵,色块9000平方米。道路两侧美丽的景点有徽园、欢乐岛、海洋世界等,一到周末,便成了孩子们欢乐的海洋。

  此外,2015年底前,繁华大道沿线还将建设约6公里的城市绿道慢行系统。

  明光路:笔挺树木增添阴凉

  一排排都是枝叶繁茂的大树,伸出它们的枝干,把人们呵护,这些都是明光路法梧的功劳。附近居民说,所幸住在明光路附近,有时候就拿个小板凳,坐在路边树荫下看风景,也不错。

下页更精彩:1

上一篇:2017年广州社保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一览
下一篇:2016大连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注意事项

2016中国十大火炉城市名单汇总相关推荐


  本文关键词: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41080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gongguanliyi/141080.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b78f7***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