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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获司法解释放行 有助打破P2P刚性兑付

发布时间:2016-05-20 18:00

  本文关键词:刚性兑付,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放行企业间生产经营性借贷、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36%、仅提供中介服务的P2P无担保责任

  长期以来,关于民间借贷不合时宜的司法解释终于得以更新。

  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民间借贷自此有了最新的司法解释。有多年民间借贷纠纷司法实践的律师认为,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暂未出台的背景下,新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办法等,对民间借贷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作出了基本的约定,对金融秩序的规范大有裨益。

  企业间借贷被允许

  按照最高法1991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以及1996年央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称之为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制度,并表示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并没有消失,甚至出现愈演愈烈的势头。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岳采申对上证报记者表示:“按照91年的司法解释,企业间的借贷被‘一刀切’地认定无效了。但事实上,基于上下游、合作关系,或者经营上的需要,企业之间存在巨大的融资需求。”

  为了规避企业间拆借无效的规定,多年来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也有大量的资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形式实现企业间借贷。近年来,一些企业间的借贷通过P2P平台实现,以企业高管个人的名义发布融资需求。

  基于此,《规定》的第十一条指出,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意味着,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从此有了司法保护。

  岳采申表示,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的、正当的企业间资金拆借自此可以公开地进行,不必在地下或绕道操作,降低了企业为规避法律所产生的成本,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是有好处的,也回应了大量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需求。当然,后续还需观察企业间的借贷到底会有多大的量,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如何防范风险。

  允许企业间融资,并不是听之任之,使企业的正常投资需求质变为主业,以借贷为主业。杜万华表示,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如果生产经营型企业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为此,《规定》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一规定也扩展了P2P的展业空间。点融网联合创始人、共同CEO郭宇航认为,企业资金自此能进入P2P,甚至做企业间的借贷撮合平台,,可以说为P2P未来拓宽业务范围及资金来源扫除了法律上的重大障碍。

  36%以上的利息可要求返还

  根据1991年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这是“基准利率四倍”这一利率保护上限的由来。

  而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这一规定已显得不合时宜。央行于2013年取消了贷款利率浮动下限,继续公布的基准利率仅作为银行定价的参考。

  杜万华表示,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究竟如何进行调整,采纳何种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这一系列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亟待回答。

  《规定》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主任颜贻潘表示,这意味着24%以内受法律保护;24%-36%之间不受法律支持属自然之债,即如果发生纠纷之前已经支付则法院不主动支持予以返还,如果尚未支付,当事人要求法院保护年24%-36%的利息,则法院仅支持年利息24%;年利息36%以上,则超过部分无效,当事人可以要求超息返还。

  郭宇航对记者表示,24%以下的利率受司法保护。24%至36%之间的利息认定,若已履行,不能要求返还,因为约定是有效的;若不履行,也没有诉权。36%以上的利率法律不保护,即使履行了,也可要求返还。

  有助打破P2P刚性兑付

  《规定》第二十二条指出,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监管机构并不鼓励P2P为平台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引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

  信而富创始人、CEO王征宇认为,《意见》指出P2P平台不应该提供增信,《规定》则提出如果平台提供增信了,那么就必须兑现。在这个问题上,《规定》的效力超过《意见》。《规定》实际揭示了不能强迫平台提供担保责任,这是革命性的重大进步:信息中介平台上如果发生借款人逾期,出借人没有可以迫使平台提供担保的根据了。

  对于以提供担保来吸引客户的P2P平台来说,承诺了担保就必须说到做到,不得以“违反监管”为由推脱责任。岳采申表示,如若P2P平台在合同中承诺了担保,这虽然不符合监管规定,但仍是民事借贷交易关系,平台仍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也就是说,P2P平台违反了监管规则,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债权债务担保的民事责任。(记者 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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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7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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