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宣传标语_宣传资料架_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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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25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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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6年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宣传主题:依法预防接种 享受健康生活
二、目前我国有关预防接种的法律制度有哪些?
为了保障预防接种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目前我国预防接种工作管理的法律制度依据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条例》对疫苗流通、疫苗接种、保障措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确定了政府对预防接种工作的保障机制;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规范了接种单位的接种行为。
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如何分类?
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目前湖北省第一类疫苗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甲肝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和乙脑疫苗等,此外还包括对重点人群接种的出血热疫苗和应急接种的炭疽疫苗、钩体疫苗等共计14种免费疫苗,可预防乙型肝炎、肺结核、脊髓灰质炎(即小儿麻痹症)、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风疹、腮腺炎、甲肝、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出血热、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等15种传染病。
四、接种疫苗安全吗?
免疫规划的对象是健康人群,其安全性历来受到各国和世界卫生组织的重视。疫苗在获得注册前都需经过严格的动物实验和临床研究;疫苗在上市使用前都要实施严格的批签发制度。在接种前、接种中、接种后都有完整的、科学的、规范的要求,保证预防接种的安全性。
预防接种是指根据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利用疫苗,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由合格的接种技术人员,给适宜的接种对象进行接种,提高人群免疫水平,以达到预防和控制针对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目的。
预防接种主要是对易感者进行预防接种,其实在提高个体免疫水平的同时,必然会提高整个人群的免疫水平,有助于群体免疫屏障的形成。当疫苗接种率达到一定水平时,即使有传染源侵入,由于大部分易感者接种了疫苗,得到了免疫保护,人与人之间辗转传播的机会大大减少,传染病的传播链已被人为阻断,传播的范围收到限制,减少了传染病扩散和蔓延的可能性。
五、接种疫苗有哪些不良反应?疫苗不正当的谣言传播会引起怎样的严重后果?
疫苗对于人体毕竟是异物,在诱导人体免疫系统产生对特定疾病的保护力的同时,由于疫苗的生物学特性和人体的个体差异,接种疫苗后,少数受种者会发生不良反应,其中绝大多数反应为一般反应,,如发热或注射部位红肿、疼痛、硬结等症状,不会引起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极少数反应为异常反应。根据中国疾控中心的数据显示,疫苗不良反应概率在1000万分之一。接种疫苗后出现不良反应的风险远远小于不开展预防接种而造成的传染病传播的风险。1974年,英国有人指“百白破三联疫苗”(简称“DPT疫苗”)会导致儿童患上脑病,后来证明,接种DPT疫苗损害神经的几率仅仅是1/31万之一。由于谣言的传播,英国对DPT疫苗的接种率从81%降到31%,这导致百日咳等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百日咳的发病率由约1/10万上升至1/1000-1/500,很多儿童患病,乃至死亡。
六、“山东疫苗事件”后,我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有哪些新变化和新举措?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集中招标采购,由县级疾控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辖区内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加快建立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疫苗生产企业、疫苗进口单位、配送企业、县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要依法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并做到票证一致、票货一致、票款一致。 未取得资质的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疫苗买卖、储存、运输等活动。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疫苗。 规范接种单位设置和人员资质,在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村医不得开展第二类疫苗接种业务。根据传染病防控需要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结合专家科学论证意见,逐步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
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能有丝毫的疏忽和差错。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加强部门间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提高疫苗全过程、各环节监管能力,建立完善规范透明、公平有序、监督到位、处罚严明的疫苗流通机制和依法、科学、有序、规范的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确保接种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七、山东疫苗事件中涉案疫苗安全性和有效性风险评估结论是什么?
依据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精神,部门联系调查组对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件涉案疫苗开展了安全性有效性评估。调查结论显示,涉案疫苗属于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疫苗。在有效期内使用。在储运环节有脱离冷链的情况。专家委员会综合分析了疫苗的热稳定性特征、查扣涉案疫苗的鉴定结果、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监测及传染病疫情数据和现场调查等情况,认为:基于数据分析和实验室检测结果,接种了涉案疫苗不会对受种者带来常规不良反应以外的安全性风险,没有发现涉案疫苗有效性下降的情况发生。
八、我国疫苗预防接种发展经历了哪些阶段?
疫苗预防接种发展历程分四个阶段。
计划免疫前期(1950-1977年):研制成功脊髓灰质炎疫苗和麻疹疫苗,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率大幅下降。
计划免疫时期(1978-2000年):卫生部提出了计划免疫的概念,开展“四苗防六病”,即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四种疫苗分别预防肺结核、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症)、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六种传染病。因脊髓灰质炎疫苗的接种,2000年中国达到了无脊髓灰质炎的目标。
免疫规划时期(2001-2007):2003年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免疫规划实行免费接种;提出“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90%以上”十一五规划目标;开展“五苗防七病”,即在“四苗防六病”基础上,纳入乙肝疫苗预防乙型肝炎。通过预防接种,我国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加速了麻疹控制步伐,并将安全注射引入计划免疫,使用自毁型注射器。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时期(2008-至今):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提出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在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将流脑、乙脑和甲肝等可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预防接种,实施“十四种疫苗预防十五种传染病”。通过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我国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了疫苗可预防传染病发病率,2012年,中国实现了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的目标,连续7年无白喉病例报告。
九、我国疫苗预防接种取得了哪些辉煌成就?
预防接种是控制传染病最有效的手段,也是我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我国的免疫规划工作曾多次得到世卫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高度评价。预防接种经过几代免疫人的不懈努力,在保障儿童健康、增加人均期望寿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流行病防控方面也举足轻重。统计显示,中国实施免疫规划以来,通过接种疫苗,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结核、破伤风等疾病减少发病3亿多人,减少死亡400万人,发病率和死亡率降幅达99%以上。实施乙肝疫苗接种后,小于5岁儿童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率从1992年的9.67%降至2014年的0.32%,因接种疫苗减少乙肝病毒慢性感染者3000多万人。乙脑、流脑等发病人数降至历史最低水平。目前全国乙脑报告发病率降至0.1/10万以下的水平。流脑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后,发病率亦是逐年降低,2014年全国流脑报告发病率仅为0.01/10万。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初期,每年我国报告白喉病例上万例,自1978年实施计划免疫后,白喉发病率大幅度下降,目前我国已连续多年无白喉病例报告。在未使用疫苗前,百日咳是儿童常见疾病和死亡原因,我国20世纪50—70年代百日咳发病率均在100/10万以上,在1959和1963年出现的大流行中有近万名儿童死于百日咳,而目前,百日咳的发病率已降至1/10万以下。一组组数据显示,疫苗为中国人民健康做出了显著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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