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法律风险_试述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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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的本性就是寻求利润,以最少的资本牟取最多、最大的利润,这是一切投资人最强烈的欲望,也是一切投资活动的最高准则。所谓投资,是指投资者为了得到不确定的未来利益,将其资产投入一定经济活动过程的行为。国际投资应当包括资产跨过一国边境并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投资,以及资产原来跨过一国边境但却是来源于外国所有者的投资。一般说来,保护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包括保护投资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是指资本输入国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和资本输出国保护海外投资的法律制度。国际法是指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和保护投资的国际公约。从国际投资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分系统分析,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制度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针对涉外投资的两大类国内立法;二是双边性、区域性以及世界性的国际投资法制;三是世界性国际投资法制中影响重大的《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汉城公约》与MICA体制。
一、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针对涉外投资的两大类国内立法
一国的涉外投资法,通常包括两个基本方面: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和向外国投资的立法。一般而论,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侧重于后一个基本方面,发展中国家的涉外投资侧重于前一个基本方面。
1、发展中国家对涉外投资的法律保护
为了创设良好的投资法律环境以吸引外资,发展中国家对外资立法实行了保护和鼓励的措施,甚至一些国家对外资的保护和鼓励提高到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如我国《宪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具体到外资立法,主要从待遇、资本和利润汇出、慎重征收(或国有化)、给于各种财税优惠妥善解决涉外投资争端等方面予以保护。
发展中国家也鼓励本国企业对外投资,但是建立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保证投资安全,减少投资风险。如,韩国制定了“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税额控制制度”和“海外资源开发项目的免征所得税制度”等三项保护制度。
2、发达国家对涉外投资的法律保护
发达国家一般采取“大进大出”的政策,即大量向海外输出资本、也积极引进利用外资。为了促进、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发达国家在税收、立法及财政、信贷方面采取了一些鼓励政策,,并建立了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流入本国的外国投资一般实行“国民待遇”,没有什么特别的优惠,倒是有一些管理、监督和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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