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_审计法论文期末
发布时间:2016-11-24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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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论文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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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代相比,唐代的御史台、刺史、比部3个机构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属员大幅度增加,对经济领域实施的监督也相应加强,特别是比部隶属于刑部,不受其它行政机构的干涉和控制,直接与刑法结合,进一步提高了审计的权威性,这是我国古代审计监督在组织形式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唐代审计制度的上述变化,把我国审计推进到了内部审核与外部审核相结合,审计与监察相结合的历史新时期,也标志着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至此已初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和科学的体系。
从唐朝的审计制度中,可以发现要进行行之有效的审计,首先要确保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使得审计机关的活动不被其他行政机关所干涉,从而确保审计的精确性。其次,审计不仅是审计机关内部的审计,也要内外结合,发挥机关外的力量,例如媒体曝光、群众审议、人大监督等。将内部审核同外部审核相结合。再次,对于审计机关本部也要定期进行审计,以保证审计机关内部的清正廉洁,使其对于其他部门的审计具有权威性。同时,,要对审计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熟练性。
摘要:《审计方法概论》,张剑编录,中国审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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