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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报名条件_司考答案 考后付款_2015司考答案

发布时间:2016-07-29 09:12

  本文关键词:司考答案,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2015司考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癣少癣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51.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

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

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

【考点】主观方面

【司-法-部答案】ACD

【万国答案】ACD

【解析】本题是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考查,包括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A选项,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是客观要件。行为人尽管没有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只要知道自己应当履行职责、且有条件和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导致重大损失,就认为行为人具有犯罪过失,即是否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影响罪过的认定。因此A选项错误。本题选非,应眩

B选项,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甲的客观行为是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毁坏财物既遂,根据法定符合说,在重罪处罚未遂犯,且重罪的未遂犯重于轻罪的既遂犯,应以重罪的未遂犯论处。故意杀人未遂重于故意毁坏财物既遂,因此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B选项正确。本题选非,不眩

C选项,属于因果关系错误,甲投放含毒肉块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而是由拔刀刺杀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罪的认定,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C选项错误。本题选非,应眩

D选项,疏忽大意过失应预见的结果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在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所应当预见的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不能是其他结果,因此D选项错误。本题选非,应眩

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考点】不作为犯

【司-法-部答案】BCD

【万国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不作为犯是具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在能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A选项,只有行为人履行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而A项中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所以不成立不作为犯。B选项,行为人基于先行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的表述意味着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具有救助义务且可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C选项,甲带小孩出门,负有保护小孩安全的义务,在小孩遇到危险时负有救助的义务,其不履行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D选项,甲负有看护仓库的职责,在起火能够扑救时,其负有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其不履行义务反而逃跑,是不作为犯。因此BCD正确,应眩

53.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单位只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

B.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C.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

D.对单位犯罪只能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

【考点】单位犯罪

【司-法-部答案】ABCD

【万国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A选项错误,单位不仅可以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也可以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如《刑法》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就是单位过失犯罪。B选项,单位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单位本身犯罪,不是单位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共同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实际就是单位的行为,,所以B项错误。C选项,单位犯罪的单罚制是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有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所以C错误。D选项,《刑法》第31条明文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因此对于单位只能适用罚金刑,不能适用没收财产。因此四选项均错误,本题选非,全眩

54.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考点】对象认识错误

【司-法-部答案】ABCD

【万国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发生认识上的错误。本题中,甲将乙哥哥当做乙进行打击,甲的行为属于对象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甲基于伤害乙的故意伤害了乙的哥哥,成立故意伤害罪;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因此ABCD选项均错误,本题选非,全眩

55.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吸收犯?

A.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所制造的枪支、弹药的

B.盗窃他人汽车后,谎称所盗汽车为自己的汽车出卖他人的

C.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他人的

D.制造毒品后又持有该毒品的

【考点】吸收犯

【司-法-部答案】AD

【万国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处断一罪中的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A选项,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持有、私藏的,属于吸收犯,仅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A选项当眩B选项将盗窃来的汽车出卖的行为属于销赃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两行为之间不存在吸收关系,不属于吸收犯,B选项不当眩C选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是《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罪的实行行为,只评价为一个行为,不成立吸收犯。D选项,实施制造毒品行为会伴随着持有毒品,因此持有行为被制造行为吸收,成立吸收犯。D选项当眩本题应选AD。

56.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

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

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D.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

【考点】没收财产

【司-法-部答案】ABC

【万国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附加刑中的没收财产刑。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A选项的300万元属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属于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对象。B选项汽车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而非上缴国库。C选项,根据《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赌债并非合法债务,不应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选非,答案应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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