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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_教师职业道德规范_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最新

发布时间:2016-07-30 13:14

  本文关键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最新版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共六条,体现了教师职业特点对师德的本质要求和时代特征,“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以下是YJBYS就业指导网为您提供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最新》。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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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重新修订《规范》

  《规范》是在我国社会经济和教育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的重要背景下修订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于1985、1991、1997年先后三次颁布和修订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当前,我国教育事业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我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的根本性转变。在教育事业飞速发展的基础上,人民群众不仅要求“有学上、有书读”,而且进一步要求“上好学、读好书”。提高教育质量,关键在教师。没有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对教师队伍师德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师德水平也是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满意不满意的一个重要标尺,更是教育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

  《规范》修订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二、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三、坚持广泛性与先进性相结合。四、倡导性要求与禁行性规定相结合。五、他律与自律相结合。

  如何全面准确地理解《规范》

  《规范》的基本内容是在继承优秀师德传统的基础上,根据教师职业特定的责任与义务做出的,充分反映了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中小学教师应具有的道德品质和职业行为的最基本要求。《规范》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起指导作用,是调节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国家、教师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

  《规范》的许多内容是《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文的具体化。但《规范》不是强制性的法律,而是教师行业性的纪律,是倡导性的要求,但同时具有广泛性、针对性和现实性。如新《规范》中写入“保护学生安全”,这是由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所决定的。中小学教师面对的是自我保护能力弱的儿童和少年。对于未成年人群体,教师应当负有保护的必要责任。

  《规范》中的“禁行规定”是针对当前教师职业行为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也是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而提出的,如“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等,但“禁行规定”也并非包括了教师职业行为中存在的所有问题。一个阶段提出一些阶段性的、可操作的、具体化的要求,能够使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明确要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不断提高促进师德水平。

  贯彻落实《规范》需要强调什么问题

  一、与教师队伍整体建设相结合。在把师德摆在首位,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工作的同时,需要从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创新教师补充机制、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教师培养模式创新、加大对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支持力度,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表彰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二、多方共同努力,互相配合。师德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贯彻落实《规范》也需要多方整体参与,形成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齐抓共管,有关方面大力支持、社会有效监督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在“实”字上下功夫。要制定实实在在的实施办法,形成制度、完善机制。

  四、强调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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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刚正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全文(修订后),一起去了解一下法官的职业道德吧。

  最高法公布修订后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 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第二十二条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六章 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二十四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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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一系列专门的技术方法,全面、连续、系统、综合地反映和监督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并向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的会计信息的一项管理工作。那么会计的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有哪些呢?请大家阅读下文吧!

  职业道德是职业品质、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的综合。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这是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问题的规定,也是修订后的《会计法》在原《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规定的基础上充实、强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会计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依财政部1996年6月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爱岗敬业。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爱岗敬业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

  2.熟悉法规。会计工作不只是单纯的记帐、算帐、报帐工作,会计工作时时、事事、处处涉及到执法守规方面的问题。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到自己在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循章,依法把关守口,同时还要进行法规的宣传,提高法制观念。

  3.依法办事。一方面,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另一方面,依法办事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树立自己职业的形象和人格的尊严,敢于抵制歪风邪气,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4.客观公正。会计信息的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微观决策,而且关系到宏观决策。做好会计工作,不仅要有过硬的技术本领,也同样需要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否则,就会把知识和技能用错了地方,甚至参与弄虚作假或者通同作弊。

  5.搞好服务。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把这部分工作做好对所在单位的经营管理至关重要。会计工作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因此,会计人员应当积极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保守秘密。会计工作性质决定了会计人员有机会了解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有可能了解或者掌握重要商业机密。这些机密一旦泄露给竞争对手,会给本单位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害,这对被泄密的单位既不公正又很不利。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也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违法行为。因此,作为会计人员,应当确立泄密失德的观点,对于自己知悉的内部机密,不管在何时何地,都要严守秘密,不得为一已私利而泄露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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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是教育我们知识的人,师德高于一切,以下是关于教师职业道德的特点,欢迎大家浏览。

  道德意识的自觉性、道德行为的示范性、道德结果的深远性。

  教师职业道德品质的构成

  教师道德认识、教师道德情感、教师道德意志、教师道德信念、教师道德行为、教师道德习惯。

  师德,是教师工作的精髓,可以用“师爱为魂,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概括其内涵。

  师爱为魂。“师爱”是教师对学生无私的爱,它是师德的核心,即“师魂”。从爱学生的角度讲,就是教师要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师德高于普通道德

  教育部准备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道德规范》)修订时增加“保护学生安全”这一条,引起了舆论的关注,也招来了诸多批评,有人甚至指责这是“侵犯教师的生命权”。我认为,这完全是出于误解,或者是故意曲解。

  《道德规范》是针对中小学教师的一种“行规”。任何一个行业都会有本身的特殊要求,可以并且在法律容许的范围之内,对本行业人员提出一些高于一般公民的行为规范和具体要求。不仅是教师,其他如医生、护士、财会人员、律师、警察、公务员等,都可以并且应该有自己的“行规”。与此同时,任何一个行业的成员也可能享受一些其他公民所不能享受的、特殊的权益。例如中小学教师有寒暑假,有教师津贴,获得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尊重等。“行规”或由本行业成员自己制订,或由主管部门制订经行业成员多数通过。像这次对《道德规范》的修订,如果多数中小学教师反对,相信教育部绝不会强加给教师。

  一个人不能只指望享受某一行业的特殊权益,却不愿意承担这一行业的特殊义务。当然这是以自愿为前提的,如果某一位中小学教师不愿意遵守《道德规范》,完全可以辞职。如果某一位求职者觉得自己不愿意接受《道德规范》的条款,或者自知做不到,那完全可以选择其他职业。

  如果说某一“行规”对本行业成员作了过分的要求,或者在要求成员尽义务的同时没有让他们享受到相应的权益,那么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就会减少,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即使是为了自身的利益,主管部门或成员们也会修改不合理的“行规”。

  保护学生安全

  “保护学生安全”是针对中小学的特殊情况提出的——中小学生的绝大多数是未成年人,因此教师在负有教育、教学之责时也同时负有保护之责。这也是《青少年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这样的规定并不损害教师的利益,更谈不上侵犯教师的生命权,因为“保护学生安全”并不排除教师也可以并应该保护自己的安全,更没有要求教师必须舍己救人。“保护学生安全”主要是要求教师在平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范学生的危险行为。在遭遇突发事件,或学生处于危险中时,作为成年人、具有更强避险经验和能力的教师应该给学生切实有效的帮助。教师与学生的生命权是同等的,在危难中让体力和经验不如自己的学生走在前面,正是给学生平等权利的表现,就像在海难发生时让老人、儿童、妇女、残疾人优先上救生船一样。

  违反《道德规范》有程度的区别,处理的办法也不同。有的只需要批评教育,有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取消教师资格是最严重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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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文是关于英国、美国、日本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文章,欢迎大家阅读!

  国外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经历了400多年的发展历程,其中一些国家的做法很有特色和代表性,有许多成功的做法值得深入研究。在此,选择了英国、美国、日本和韩国等欧美亚典型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情况作以简要介绍。

  一、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国家,也是开展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最早的国家,其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不少做法具有典型意义,对其他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产生了很大影响。

  (一)建立了一套体系较为完整的公务员行为准则

  1.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等保证公务员廉洁。英国有比较严格的文官考试制度,一律采取公开平等、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规范的程序,对应考者的能力、品德和性格等作出评估,对应考者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录选者。其采用的考试方法被称为“扩展面试考核法”,也被许多国外招人部门所采用,精明能干、素质优秀者才能入选,为建设一支良好的公务员队伍奠定了基础。英国的考核制度也非常严格,文官考核每年十次,内容是考勤和考绩,以考绩为主,对文官日常工作都随时进行督察和考核。例如,签到都有明确记录,间或迟到者受到口头警告,频繁迟到者将受到书面警告,本人必须作出书面解释。尚未触犯法律的不良行为要记录在案,严重的或在调薪提职时受到影响,或可能受到减薪降职处分。这种严格的考核制度对促进文官遵纪守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英国还针对公务员廉政问题建立了一套完整、具体、实用的行为法规和道德准则。如《公务员行为准则》、《议员行为准则》、《部长行为准则》,用以规范各个层面公务员的行为,从而形成约束机制。公务员守则总纲规定,公务员必须效忠国家,不得将个人利益置于职责之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必须诚实正直。

  (二)公德文化与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

  英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生活在这里的人们集保守与谦虚、矜持与冷静、幽默与内向、传统与现代、奋斗与平和于一身。他们有着极强的时间观念,安排好的事情、约定好的时间不能无故改变;讲究穿戴仪表、注意礼节礼貌、遵守公共秩序、举止文雅端庄、慎谈个人私事,是英国人良好的行为习惯,女士优先更是人人知的准则。悠久的历史积淀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培育了英国人的绅士风度及整个国民的文明素质,同时也为英国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尤其是思想文化基础。

  1.诚信教育。英国人把一个人的诚实守信看得非常重要,因此更加重视对公务员尤其是高级公务员进行诚信教育,以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培养公务员廉洁奉公的道德风尚,使之养成自警、自律的良好习惯。冒领养老金、救济金,是英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大问题。据统计,每年有20亿英镑被冒领,平摊到每个家庭是80英镑。为此,英国劳动和保障部发起了“打击欺诈运动”,政府、救济金发放机构、警察和法院对冒领者都会采取相应的严厉措施。有一年,英国威尔士审计委员会经过统计分析,发现仅有300万人口的威尔士却有100多万人申请配眼镜,为什么会这样?原来有规定:凡是19岁以下、60岁以上的人可以免费配眼镜(当地配眼镜的费用较高),因此很多人致电医院找医生开假证明。针对这种“不诚实”甚至“欺诈行为”,政府采取措施,在媒体上抨击此不良行为,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大众医疗委员会等机构对开假证明的医生处以吊销一段时间行医资格或永久不得行医的处罚。英国公众和有关机构普遍认为:这件事反映出的“不诚实”问题,是必须进行严惩的。英国政府加强公务员职业诚信教育,营造了遵纪守法和诚实守信的工作环境和社会氛围。

  2.廉政教育。其一,廉政教育从小事抓起。英国非常注重对政府官员的廉政教育,哪怕是微不足道的小事,也不忽视、不松懈、不放过,通过耐心细致的教育,使官员对教育内容人耳、人脑、人心,进而做到自觉、自省、自责。廉政教育注重大众化、公开化和规范化,强调教育的普及性、通俗性和针对性,一事一议,非常具体,就事论事。比如,某医务人员收了病人的“红包”,这是什么行为?在英国看病不收钱,医务人员收病人的“红包”,这种行为在英国被认为是“极其严重”的错误。其二,注意廉政预防性教育。英国善于用灵活有效的教育方式,适时开展多种多样的教育活动,提高教育的超前性和预防性。一是提醒、劝告。公务员有不良行为,先由部门负责人检查、分析,断定其下属是哪一种不良行为,如果是轻微的不良行为,就通过个别、私下、不扩散、不公开的谈话方式解决;如果是严重的不良行为,或者通过非正式谈话没有解决问题,就进行正式谈话,给予纪律处罚。二是正式谈话,即口头警告。先记录全部事实真相,并附证人证言,相关评论等;再发出正式书面通知,告诉当事人要进行一次纪律处罚性质谈话;开始谈话,指出当事人不良行为的性质,并且向其提供相关的文件,要求当事人说清楚事情经过,允许当事人或找工会及同事帮助中诉;做好谈话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三是书面警告:陈述当事人的不良做法,对当事人提出警告,要求当事人怎么改;在多长时间内改好,如果今后再犯类似错误,就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提醒当事人有权中诉等。四是纪律处罚:如果当事人不良行为成立,其本人也承认,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门就可以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及采取纪律措施。1916年英国颁布了较严格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七种处分,即书面警告、停止晋级、罚款(从个人工资中扣除)、暂停职务、取消晋职资格、降级、辞退等。

  英国特别重视对公职人员尤其是高级职员进行廉洁从政教育,讲求廉政教育和反腐败宣传的实际效果。特别注重从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出发,对公职人员进行道德操守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力图营造一种良好文化氛围,在全社会推崇廉洁奉公的道德风尚,培养公职人员廉洁奉献的精神品德,使公职人员养成自警、自律的良好习惯。

  (三)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反腐败需要对行政权力予以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建设,英国的做法是比较成功的。

  1.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

  英国奉行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归属议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由于英国的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为此我们特别提及其议会和司法机构对政府(行政机构)的制约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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