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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通知书内容_民事执行法律规定_论民事执行

发布时间:2016-08-08 23:05

  本文关键词:民事执行,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民事执行

由两个执行案件执行难引发的探讨

作者:韦婷华   发布时间:2011-05-10 17:01:40

【摘要】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或审判组织移送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以及其他机构制作的、具有民事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行使司法执行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实现上述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简单讲民事执行是民事强制执行,一般往往是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权利人在无其他办法下为实现权利而为之,一般情况下是权利人通过申请强制执行之后由法院执行局来执行。

        本文分四个部分,除了引言与结束语外,主体内容有两个部分:分别论述了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因素,及对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肯定了中国现行法律对于民事执行这一块已基本完善,同时也指出现有法律规定仍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的地方。

【关键字】:民事案件;执行;困难;对策

                      

Abstract

 

Civil enforcement is the performing organization of the people's court, According to the applicant or the judgment of the organization to legally effective judgments or written orders or conciliation statement, and other institutions and play with civil enforcement of the law, exercise judicial affairs, docu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legally prescribed procedure, compulsory legal obligations, the taxpayer to realize the legal documents content. Simple speak civil enforcement is civil enforcement, general taxpayer is often making the effective legal documents, in no other way right next to realize the right holder normally is enforced by application by the court after Nevada to execute.

Article concluds 4 parts, in addition to the introduction and conclusion, main content has two parts: 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factors causing the civil enforcement difficulty, and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 it is difficult to enforce their advice. Based on the current law of China must execute this piece of civil has perfect, also points out that the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further strengthen the perfect still exist.

Key worlds: Civil cases; execute; difficulties; countermeasures

 

【引言】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或审判组织移送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以及其他机构制作的、具有民事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行使司法执行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实现上述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1]。简单讲民事执行是民事强制执行,一般往往是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权利人在无其他办法下为实现权利而为之,一般情况下是权利人通过申请强制执行之后由法院执行局来执行。作为一名基层法律工作人员,本人曾经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多年,接触过许多执行案件,但很多案件权利人只是拿到一纸空文书,为什么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分析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如执行力量不足,执行人员本身素质问题,原判决或调解书质量低等,当然也有其他外部原因,其中重要方面就是行政权利干预,这些具体问题本人也接触过,稍后再举例论证。目前中国法律民事执行这一块,我认为法律基本上是很完善了,但为什么就是有的案件就是执行不了,执行是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保证,是国家法律得以具体贯彻和执行的保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然而,法院执行难却一直困扰着司法界。2005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德咏主持召开“全国法院加强执行电视电话会议”,坦言法院执行工作“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尽管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做出了统一部署,几年来,各级法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执行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然而,时至今日,法院执行难依然存在。

        为了便于展开讨论,不至于使论文显得过于空洞,试举两个具有典型意义的例子,以便通过对事例的分析得出某些结论。

        案例一,2005年,张某从李某处借支5万元与王某合办石材厂,2007年2月,因种种原因,决定散伙,散伙时写下协议,石材厂蒋现有债权5.5万元由王某所有,张某欠李某的5万元由王某偿还:2007年4月,李某向张某要求偿还所借5万元,张某迫于无奈,向法院提出诉讼,在法院组织调解下达成了几乎与散伙协议一样的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为债权5.5万元由王某所有,张某欠李某的5万元由王某偿还,2009年,张某试图用调解去执行,但被告知该调解书无法执行。

        案例二,2006年4月,刘某为某政府偿还:2007年4月,李某向张某要求偿还所借5万元,张某迫于无奈,向法院提出诉讼,在法院组织调解下达成了几乎与散伙协议一样的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为债权5.5万元由王某所有,张某借李某的5万元由王某偿还,2009年,张某试图用调解去执行,但被告知该调解书无法执行。

        修建办公楼,某政府领导向刘某借支6万元用于发放政府人员工资,并写了借条,刘某多次追讨未果。2008年刘某将该政府告上法庭,官司是赢了,可在执行阶段遇到了麻烦,政府财政户头一有钱就转走根本就从不留一分钱,法院试图去执行政府的财产,上一级政府部门告知法院不能执行。至今,此案仍不能也无法执行,尽管刘某答应只要偿还欠款的一半。

        上述两个案件都发生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法官也做出了努力,然而事件的结果却令人遗憾—即出现了所谓的执行难。那么民事执行难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执行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而民事执行难又有其自身的特点。这种特点根源法院内部的原因和其他外部原因于。我认为可以从分析这些原因中得出一定的结论。

1. 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因素

1.1 内部因素

1.1.1审判案件质量不高

        有时写的调解书或判决书过于简单,缺乏操作性,根本就无法执行[2]。如本文的第1个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不能执行的调解书,虽写明了,张某欠李某的5万元由王某偿还,但张某无法用这份调解书去执行王某.还有个别审判员责任心不强,判决书中出现一些笔误、失误。例如,有的判决书漏写或错写当事人的姓名、地址,从而造成执行人员因一字之差而白白浪费人力、物力。再如,审判员在判决后因失误而未送达判决书,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义务人提出异议,说没有收到判决书。在重新送达后当事人又提出上诉。即使当事人来回跑,也使执行人员做了无用功。还有就是由于判决主文过于简单,缺乏操作性,不能完整明确地表达判决原意,造成歧义,使判决无法执行。例如判决中对交付物的规格、数量、型号未作规定,交付方式未作规定等,这些情况都是因审判质量不高从而造成了民事执行难。

1.1.2执行力量不足,人员不足,经费不足

        人员不足,如笔者所在的法院执行局才有三人,而每年的执行案件却多达几百起,而且由于案件难度大,执行装备差,执行人员即使不休息地拼命干,执结案件也很难达到这样的数量,从而使大量案件推移到下一个年度执行,造成案件大量积压,同时也造成了执行难;经费不足,特别是基层法院,有时为执行一个案件,来回就要跑上十来次,加之路途远,油费开销大,然而经费有限,于是有的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时感叹“不是我们不愿去追讨,只是车子滚动就要花钱.”执行力量不足,人员不足,经费不足,这是最近几年困扰法院,造成执行难的主要问题。

1.1.3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笔者曾经遇到过同样一个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只有6千元,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人员曾两次暗示执行当事人执行过程中的花销巨大,执行当事人给执行人员“报销”开支,后来这个案件仍分文末追回,当事人却已花去近1千多元,这个例子从一些方面说明了一些执行人员在执行中不仅不为当事人着想,甚而还想从中捞点油水,这样案件如何执行得了。由于各法院的执行案件都比较多,许多法院不注重加强执行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其处理问题的应变能力,致使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的执行人员在执行中遇到被执行人为逃避法院执行而采取的各种逃避行为缺乏法律上的认识,找不到准确的解决方法,且不注意向上级法院请示,从而使案件长期搁置,形成民事执行难的又一原因。

1.1.4执行力度弱化[3]

        由于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加之当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全面亏损,在以维护稳定大局的形势下,对有执行条件的案件不敢适用执行程序,或者虽然适用,但是由于地方干预而不得不解除执行措施,至使一部分当事人虽然有履行能力或者有部分履行能力也不履行义务,造成这部分本可以执行的案件长期不能执行,形成又一种执行难。

1.1.5个别执行人员素质差,影响执行队伍整体形象

        目前,我们法院的许多法官是从退伍军人,教师部门等各行业凑起的,有的在从事法律工作前根本就未接触过法律,没有任何法律功底,你叫他写好一份判决书,简直是不可能.我在做法律服务时,有一次开庭审理一个关于抵押、质押的纠纷,主审法官在开庭时,竟然对抵押和质押的概念和区别都弄不清,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从宏观上分析,执行难与国家权利的孱弱有直接关系。那么,从微观上分析,执行人员素质差,也是影响司法权威的原因。当前一些执行人员素质较低,工作作风差,官僚主义严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执行乱的情况;执行人员缺乏耐心教育,深入调查的作风;个别执行人员与债务人进行不正当接触,帮助债务人隐藏债务;个别执行法警野蛮执法,导致矛盾激化,执行更加难以解决。媒体津津乐道的炒作“野蛮执法Vs暴力抗法”反映了近年来暴力抗法有上升的趋势。如长治市中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索要1 5 0万元“实支费”,但这笔“实支费”其实是“预估的执行费”,到底产生了多少执行费,法院表示还不能确定,但能肯定的是,费用很少(8月22日《东南快报》)。此时,还能不能说,造成执行难的只是被执行人的原因?具体执行行为出现问题,又何尝不会让当事人感觉到执行难呢?

1.1.6审判和执行机械分离[4]

        当前,虽然人民法院实行审执分离,但划分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界限在于裁判文书是否生效,审判庭和执行庭的职责也以此为界,这是从概念上来划分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这种划分方法造成在实践中两者相互交叉,审中有执,执中有审,由于当前审判和执行机械的不合理分离,一方面造成对审判和执行监督困难,没有发挥审执分离制度应有的效能,另一方面造成审判和执行工作人为脱节,执行人员在接受案件时,往往要对案情重新熟悉,延误了执行,使被申请执行人常常得以从容转移财产,造成执行难。

1.1.7目前执行工作的制度和方式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执行工作不够规范。与审判工作相比,民诉法对执行工作的具体操作和期间的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对被执行人采取什么措施均由执行人员自由裁量决定。二是执行工作透明度不够。由于执行工作是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的面对面交流而有没有监督机制,这也给执行工作埋下伏笔。

1.1.8法院内部执行机制的不合理设置和物质装备落后。

        毋庸讳言,现行的执行体制缺乏效率,阻碍了执行工作的深入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目前法院工作的运行虽实行审立、审执、审监的三权分立,但执行队伍相对薄弱的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审执分立机制还很不完善,执行乱的情况仍然存在,某些审判人员审执不分,审结的案件既不移送执行,也不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致使大量可以及时执结的案件错过执行的黄金时间,逐渐形成了悬案、难案。另一方面,执行工作的物质装备建设跟不上时代要求,使执行队伍走不动、拉不出,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

1.2 外部因素

1.2.1行政干预[5]

        如本文开头列举的第二个案例,“借钱还错”本是天经地义之事,但对于政府就是执行不了,账户上一有钱就即刻转走,办公楼房不通报查封,小本也不能扣压,在执行中,不管任何人,都是平等的,政府也不例外,凭什么政府的账户就不能冻结,小本就不能扣压?法律明文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可是一些地方政府却下文规定,人民法院冻结、划拨当地大中型企业银行存款,必须征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否则银行不予协助。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以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相要挟、或以为稳定为由阻挠人民法院执行。

1.2.2被执行人逃避债务[6]

        在农村各基层法院受理的债务纠纷或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一年甚至数年也不回家一趟,其家属也不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住所地点,有的干脆全家外出,以至找不到被执行人而使案件无法执行。还有一些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故意隐瞒或转移财产,使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因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而使案件不能及时执行完结,因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1.2.3被执行人确实无力支付

        对于一部分农村的被执行人,尤其是偏远山区的被执行人,家中的财产仅够维持被执行人正常的生活或生产,甚至一些被执行人家中的财产还不能够维持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根本就没有多余财产供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另外在一些被执行人为效益不佳,连年亏损的企业法人案件中,被执行人处于常年的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中,职工工资不能发放,企业缺乏流动资产,仅有固定资产闲置一旁,但不易处理或职工为谋求生存,不同意甚至阻止法院执行,如果强制执行则极易引发事端,影响稳定。

1.2.4被执行人难找

        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浅薄,自觉履行意识差,更有甚者,相当部分执行人不但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还规避、逃避执行,阻挠、抗拒执行。还有就是法院执行的标的多数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才能保证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真正实现。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或者有意逃避执行,加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财产税收制度等基础制度不健全,个人故意以其他人名字存款,企业在银行多头开户,财务报表弄虚作假,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盈亏状况。就算找到被执行人,法院也找不到任何财产,不仅使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执行,而且引起权利人的不理解甚至质疑,更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1.2.5协助人难寻

        根据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的调研分析,大量的案件因为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无法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少,需要进行财产调查的案件多。这就致使执行工作需要方方面互相协作,但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及地方保护思想盛行,法院执行工作有时很难找到积极协助者,更有不少机关根本不接受当事人的调查,使得当事人调查困难重重,无法完成调查责任,贻误了执行战机。

1.2.6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泛滥

        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干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当前我国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法院隶属于地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直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用人方面应经其核准同意,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直接拨予,在财物上受制约,执行工作在某些方面确实很难摆脱地方和部门的干扰。而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案件的执行直接涉及财物的,有些地方和部门缺乏全全局观念,往往为了避免损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从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这些都阻挠执行工作的正常发展。

1.3 立法滞后的原因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较完善的强制执行法,法律对执行工作的规定少而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原则性的多,规定的少,确定性的内容少,对一些问题并没有提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和有效的措施。如对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和执行程序一些环节上缺乏法律约束力,对干涉、阻挠、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对执行措施,执行方式,执行期限,申请人举证,执行协助,拒不履行的制裁,也尚需具体明确的规定和完善。总的来说,现行的执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不足,没有认识到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有关的执行规范还不能满足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的需要[7]。

2  对策

        我国的“执行难”问题,除了是由于缺乏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民众法治意识淡漠等原因造成以外,民事执行制度的不完善是长期以来影响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认真研究和建立一套针对执行的工作方法是值得考虑的。以下是本人浅见:

2.1 加强普法宣传,妥善解决纠纷,树立司法权威

        意识形态控制的力量无疑是强大。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思想领域的动态,这种情况表现在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普法工作,十多年来,普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在这里,笔者主要想讨论的是如何将普法工作落到实处,真正体现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普可行之法、可用之法。因为有时群众拿到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甚至是《知识产权保护法》。司法实践中,法院应该发挥司法的效力,贯彻司法宗旨,探索可行的司法形式,重在解决纠纷,妥善解决规则与实际之间的矛盾,为群众半实事,办好事,从而确立司法权威。只有真正树立司法权威,才能使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成为可能。这也是解决民事执行难的最理想状态,最好方法。目前执法环境不尽如意,与人民法院的宣传工作不够密切相关。只有得到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充分理解,才能给那些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被执行人强大的压力,只有社会上造就人民法院执行的最佳势态,,法院的执行才会产生巨大的效果,出现“峻坡走丸,战功甚博”的效果,营造有利于法院执行的环境,法院有许多工作要做,要主动及时全面向本地党委、人大汇报,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法院执行工作的情况,依靠他们的领导、监督,取得他们的支持,这是一个重要的执行方法,同时要取得媒体的支持配合,营造声势,赢得理解,促进执行[8]。

 2.2 建设一支坚强有力的执行队伍

 2.2.1提高执行队伍素质和执行水平

        当前执行队伍素质和执行水平不高却限制执行工作进一步开展,建设一支坚强有力的执行队伍是搞好执行工作的人力保证。各级法院要选配精干力量,充实执行队伍,要加强物质装备力量,注重业务培训,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管理,对执行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效率。执行队伍建设一方面指执行力量的加强。按照中央1999年11号文件规定,要把执行人员的比例增加到法院总人数的15 %;另一方面也指执行队伍素质建设。即:提高执法意识、业务素养、严格守法、认真执法。在实际执行中,为了让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得以实现和保障,一些法院从审判开始,在每个环节都注意尽量减少执行难度: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对给予金钱给付案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一些法院还废除了执行费用预收制度,而且作好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执行和解率[9]。

2.2.2 加强装置配备

        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现阶段,由于很多地方的执行队伍设备落后,而执行工作的难度一般都比较大,工作量也重,装置与设备的缺陷也导致了执行效率的低下。

 2.3 关于执行机构内设机构[10]

        目前,各地法院执行机构的内设机构很不统一,有的设庭,有的设处,有的设局,有的庭处并设。笔者认为,内设机构及其职责划分也应当规范。根据执行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建立分权运行的执行工作机制要求,地方各级法院执行机构应当内设执行实施机构、执行审查机构和执行综合机构。

2.3.1分设执行实施机构和执行审查机构

        执行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改变过去执行权高度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的问题。由执行员一人包办执行案件,从调查财产、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到价款或者执行标的物的分配与交付,以及对各种执行异议的处理,全由一人负责,权力过分集中。加之执行工作的社会性、流动性、分散性的特点,又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因此,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这是造成错误执行、违法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应当将审查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和复议等事项从执行实施事项中分离出来,交由执行局内专门机构行使。执行实施机构与执行审查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有利于执行权的公正行使。而且,由于执行审查事项和执行实施事项性质不同,对负责办理的人员的资格要求也应有所不同。设立专门的执行审查机构,有利于执行队伍专业化建设,从体制和人员上保障执行工作的公正、顺利开展。

2.3.2设立执行综合机构

        地方各级法院执行局既有本身执行的案件,又有相当数量的管理、统计等综合性工作,尤其是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综合性工作更为繁重。内设机构的设置应当与其工作职责和工作性质相适应。因此,应当设立执行综合机构。

        考虑到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和极少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少、执行人员不足的现状,可以在执行审查机构和执行实施机构的设置上灵活掌握。但是,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置应当统一。

2.4 完善执行立法

        完善执行立法,已是时势的迫切要求,可以参照国外西方国家的做法,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11]。对执行行为加以规范,强化对被执行人的法律约束,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要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2.4.1关于协助执行

        明确规定具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个人,以及应协助的责任范围,并依据《民事诉讼法》内容,进一步作细化规定,加强对不协助执行的对象进行处罚。

2.4.2关于妨害执行

        明确对妨害执行行为的确认与解释。对利用亲缘与人际关系,帮助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利用行政上下级关系干预执行的,列为妨害执行行为,并以《民事诉讼法》为据,细化对妨害执行行为的法律追究责任。

2.4.3关于执行措施

        主要是对执行手段和时机的选择要放宽些。对被执行人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的,应采取更加快捷、有效、灵活的强制措施,对财产下落不明有疑问而采用暂缓或中止执行的,要对被执行人采取定时收入与财产申报规定,对其活动要采取人身限制措施,定期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法,以防逃脱,有利于选择时机继续执行。

2.4.4关于举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负有举证责任,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流动去向、财产状况或线索。案件中止执行后,要重新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法律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这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也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合作与监督。

2.5 利用舆论监督[12]

2.5.1将强制执行情况列入社会新闻监督

        广播电视与报纸新闻监督是引导社会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最得力助手,是社会民主政治的集中表现之一。执行问题牵涉的方方面面是非常复杂的,只有实现公开新闻监督,依靠社会公众的舆论力量,才能打破人情网、关系网,坚决地抵制部门与地方保护主义,不断激发执行人员的良心与正义,树立崇高职业道德,真正实现社会天平对执行的最大倾斜。

2.5.2实行“悬赏执行”

        推广广东和上海的成功经验,开展“执行110”、“悬赏举报”活动,采取上网公告、街头宣传、散发资料、媒体曝光等手段促进执行工作的社会化和信息化。对于被执行人找不到或执行财产难找,法院在执行措施穷尽之后,先不急于“中止执行”,可在申请执行人同意之后,按一定协约,在一定时间内,实行“悬赏执行”。具体做法如下:第一、执行局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征求是否同意“悬赏执行”。第二、执行局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悬赏范围、金额以及悬赏金的分担(一般情况,悬赏金可由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各承担一半)。第三、在协定范围内采取公开方式发布悬赏令。第四、法院对领悬赏令者所提供的线索执行终结后,给予悬赏金。这会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亲属造成沉重的精神压力,也将对被执行人的今后生产及生活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有利于扭转执行难的被动局面。但采取“悬赏执行”措施时要对原执行该案件的执行员给予严格的纪律约束,如发现悬赏执行前执行措施未穷尽或明知被执行人有财产不执行,而与外界互相勾结,谋取当事人悬赏金的应严加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3]。

 3  结论

        综上所述,执行难是社会转型期所暴露出来的司法现象。这是一个可以理解的历史过程。只要我们能针对形成执行难的原因,研究分析其现状,积极主动进行调查研究找出对策,才能标本兼治,从各个方面解决好困绕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执行难。而且,我们应该把执行难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去考虑,相信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再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执行难的问题将最终得到解决!

 

谢  辞

        时光如水,日月如梭,诗情画意的大学生活之旅行将结束。它短暂而充实,轻松而又惬意,犹如人生旅途划过的一颗璀璨靓丽的流星。有太多的事历历在目,宛如昨日,记忆犹新。

        在入读北京大学法学院远程教育学院之前,我是一个门外汉,对于法律几乎是一窍不通,然而通过四年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我掌握了基本的法律术语和法律常识,基本能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处理一般的法律事件。对于我来说,这是一个极大的进步和突破。我的成绩不仅包含了自己的汗水和艰辛,还与老师和同学们的教导与帮助息息相关。

        赵顺恩老师治学严谨,学识渊博。其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崇高风范,朴实无华、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与无微不至、感人至深的人文关怀,令人如沐春风,倍感温馨。无论是在理论学习阶段,还是在论文选题、资料查询、开题、研究和撰写的每一个环节,无不得到导师的悉心指导和帮助。我恨我无法用准确生动的语言来淋漓尽致地描述对导师的感谢,唯有将它深深的埋在心底,化作一道虔诚的祝福:愿导师合家欢乐,一生幸福!

        我的周围是一群风华正茂的有志青年,与之朝夕相处,不油然不为之动容。意气风发而高扬起青春的旗帜,生活的风帆。感谢法学院05级全体同学的帮助和勉励。谢谢你们,我亲爱的兄弟姐妹!

        可怜天下父母心,平凡而伟大的亲情为何如此执著,为了儿女的前途竟然忘乎所以视自己于物?遇到这样的父母我还能说些什么?无语间不禁潸然泪下,请恕孩儿未能膝前尽孝,让你们把心都操碎了。古人云:“羊跪乳,鸦反哺。”今后我将竭尽所能,加倍补偿这份一辈子也还不清的深情。

        惶恐地承受诸位的恩惠,唯有乘风破浪,展翅高飞以求不负众忘。

 

 

 

 

 

【参考文献】

 

1、《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作者:潘剑锋

2、《对人民法庭参与执行工作的思考》作者:张雁军马柏华  发布时间:2007—11—27

3、《为完善执行机构提供法律依据》作者:王飞鸿  发布时间:2007—1l—30

4、《民事诉讼法修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两大司法顽疾》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71893发布时间:2007—10—29

5、《执行管理应注意的四个深层次问题》作者:孙涛  发布时间:2007—12—04

6、《完善我国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探析》作者:高旭  发布时间:2007—12—06

7、参见景汉朝著《中国司法改革策论》中国检查出版社2002年版。

8、孙加瑞:《强制执行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1版。

9、童兆洪:《民事强制执行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10、谭秋桂:《民事执行原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1、谭秋桂:《民事执行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2、常怡:《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3、童兆洪:《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14、童兆洪:《民事执行问题研究》,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谭秋桂:《民事执行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童兆洪:《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P11,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3] 《对人民法庭参与执行工作的思考》作者:张雁军马柏华

[4] 《为完善执行机构提供法律依据》P56作者:王飞鸿

[5]谭秋桂:《民事执行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童兆洪:《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

[7]谭秋桂:《民事执行原理研究》

[8] 《执行管理应注意的四个深层次问题》作者:孙涛

[9] 《执行管理应注意的四个深层次问题》作者:孙涛

[10] 《为完善执行机构提供法律依据》作者:王飞鸿

[11]孙加瑞:《强制执行制度概论》

[12]童兆洪:《民事执行问题研究》,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3]童兆洪:《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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