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建研究
一、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一)人口老龄化引致护理需求上升
从2000年起,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呈现出老年人曰数量多、比重大、发展速度快、区域分布不均匀、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特点。因此,中国的人口老龄化与其他国家相比程度将会更严重,形势更严峻。相对应地,随之引发的问题将会更多、更繁杂,其中以老年人的护理问题更为突出。若得不到妥善解决,将可能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
一般来讲,人一旦步入老年,身理机能必然面临自然衰退,其自理能力下降程度将会更明湿,其慢性疾病的患病率以及伤残率将会更高,送就意味着老年人需要照护的机率将会大大增加。隨着老龄人口中,高龄人口、疾病人口、伤残人口比重加大,护理需求将会显著上升。首先,高龄人口比重大。据有关专家预测,我国80岁以上的髙龄老人平均以5.4%左右的速度增长,高齡老人已经从1990年的800万增加到2000年的1199万,每年以100万的速度增加,到2030年将增加到4031万人。其次,疾病人口比重大。目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在我国人口的疾病谱中占主导地位。由于慢性病病程比较长,病倩易变,所以需要持续不断的治疗及日常生活的健康护理。在庞大规模的慢性病患者人群中,老年慢性病患者比例相当大,不容忽视。近些年来,城乡65岁及以上老年人慢性病患率总体趋势走高,而且城市远远超过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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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结构变化导致养老功能弱化
家庭成员对老年人有赡养义务,不仅是受"孝文化"传统的影响,更受到法律保护,老年人的老、病、医、死是家庭成员不可推卸的责任。家庭养老已经在现代人的思维中根深蒂固。家庭结构小型化、女性功能职业化、空巢家庭增多将导致家庭养老功能削弱。
1.家庭规模小型化
在中国,家庭规模发生变化的直接原因是20世纪70年代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女性生育率的降低带来的是人口出生率的下降,家里小孩的数量大幅度减少。传统的"大家庭"逐渐销声匿迹,取而代之的是越来越多的小家庭。越来越多的子女成年切后选择与父母分离立户,这直接导致了家庭户数增多。人口增长速度变缓、家庭户数不断增加最终导致家庭规模变化。一方面,每家每户的小孩数量变少,必然导致家庭规模缩小。另一方面,人口的自然增长速度放缓,可科使小规模家庭连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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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国、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一)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内容
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运一种义务保检,分为社会护理保险和私人护理保险两种类型。根据德国健康保险制度,德国公民参加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可以向公共疾病基金或私营健康保险缴付保险费,而公民的收入水平决定其参加何种筹资方式安排。
(1)社会护理保险
根据德国健康保险制度,公共疾病基金的成员以限制收入水平线为界分为两类:一类为线下的雇员及家庭成员,另一类为线以上但却自愿加入的居民。这部分成员占到总人口的88%。
投保人、缴纳保险义务人收入的多与少决定了社会护理保险中保险费的高与低,按照法律规定,护理保险费为税前工资的1.95%,排除萨克森州,其余各州的雇员只承担保险费的50%,其余的一半由雇主承担,雇员并不需要亲自去缴纳护理保险费,而是由自己所属的单位从自己的每月工资中直接扣除,随后雇主或企业会连同自己应缴的护理费一并交付给每个投保人所属的公共疾病基金。
(2)私人护理保险
投保人加入保险时的年龄及其将要面对的危险系数决定了私人护理保险的保费,但是收入较高的雇员、企业主和自由职业者,可以只购买私人健康保险,这些人必须在购买健康保险的同一家公司购买长期护理保险获得保障。私人护理保险基金缴费上,法律仅规定了缴费率的下限。商业性健康保险公司之间还需设立一项互动补助金以备在保险公司未收取到足够的保险费但需给付保险服务时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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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内容
日本政府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法》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后来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政府也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多次适当调整。这意味着日本开展的的全民长期护理保隐计划逐渐趋于完善。
1.保险调整对象
长期护理保险的调整对象为保险者和被保险者,保险者为全国基层行政组织的市町村和特别区,他们必须根据政令规定,对护理保险的收入及支出设立特别会计,主要职责是管理被保险者、办理申请手续、征收保险费等。被保险者为年满40岁的国民,无论是否需要护理,都必须加入护理保险。至2006年4月的参保人员中,第一号被保险者即65岁以上的大约有2400万人,第二号被保险者即40-64岁之间大约有4300万人。
2.保险费用承担
护理保险的费用总额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公共护理保险金负担了护理保险费用总额的90%,另外的10%由申请者个人承担(限额内负担费用的10%,超额的费用全自费)。90%的公共护理保险金中,公费和保险费各承担一半,其中公费负担的50%由国家支付25%(20%由国库提供,剩下5%为调整交付金),都道府县负担12.5%,市町村承担12.5%;剩余的50%由被保险者缴纳的保险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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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建...............18
(一)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资金体系的构建..................19
(二)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体系的构建..................21
三、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建
(一)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资金体系的构建
1.资金筹集
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有三方付费和双方付费两种。所谓的三方付费是指雇主、雇员缴纳保险费,及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例如日本。双方付费是指由雇主和雇员来共同承担长期护理保险费的缴纳。例如德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合理资金通过保险费及其他收入筹措。
参照德、日两国,结合中国社会保障现状,,考虑到我国构建长期护理保险系社会保险性质,因此,资金的筹集应遵循"社会化"原则,建立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个人自付、政府补贴的筹资机制。首先,在目前经济新常态下,直接增加个人和企业缴纳护理保险费的做法是不切实际的。对企业而言,在当下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经济结构改革中已经"举步维艰",这一做法无疑是"雪上结霜’’;对个人而言,收入减少就意味着消费水平的降低。因此,建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一部分,前提是个人和单位缴费不变,再独立管理。但是,这样势必受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所以这种筹资模式只能短期、暂时适用。其次,被护理者要支付部分费用。因为保险的共济功能,有些人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后可能一辈子都不需要或者很少需要长期护理服务,就会出现心里不平衡,产生"自己替别人缴费"的思想,"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儒家文化从来都是这样的意识。所以,利用护理服务者适当的缴费,不仅可克服"怕吃亏"的想法、提 高缴费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减捏了长期护理保险费用支出的负担。但是利用者负担比例不宜过高。最后,注重政府的调控作用。我国东部相比于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同时人口老龄化程度也高,因此东西部各省份在确定长期护理保险费率时相差肯定较大。这就需要政府出面解决,国家财政就有了用武之地。我国应该效仿德、日两国的做法,储备一定比例的中央财政调剂金来调控地区之间的太大差异。另外,资金筹措渠道的多元化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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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老年人的护理保险问题在我国未来的二三十年将是政府在社会保障事业上的工作重点和难点之一,也将是社会法研究领域在社会保障制度研究方面的重要课题。护理保险法律的制定和相关制度的建立关系到广大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关系到我国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福利国家的酝酿,更关系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组织的发展是关键。如何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将一个"大政府、小社会"的权威型国家通过制度创新惕慢改造成"小政府、大社会"的服务型国家,应该是有关部门和社会法学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断努力的方向。中国经历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取得了经济建设方面举世瞩目的成就,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奇迹。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应该注重社会保障的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改革发展的成果真正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554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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