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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硕士毕业论文:公司登记的功能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04 10:03

摘  要


公司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除了完善制度本身,还致力于促进市场活力,完善公司登记制度的功能。从这个角度出发,首要的问题是在现实背景下,探索公司登记制度功能的法理依据及内涵。从公司登记制度发展的历史看,其历史沿革都是围绕国家监督主体与公司主体、公司主体与交易相对人进行的,国家监督和市场需求的力量消长演变构成公司登记制度发展的主旋律。探索公司登记制度改革后,制度功能的拓展与完善,就是探索如何通过功能发挥,平衡市场发展的需求、公司主体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以及探索行政管理机关变国家监管为社会服务的限度。
本文研究主要通过梳理、分析、总结与公司登记制度改革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实践,探索在改革公司登记制度的框架下,更好发挥公司登记制度功能的可行方案。对公司登记制度功能的探索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首先,是协调国家监管需求与市场发展需求的矛盾,设计能平衡二者冲突,使市场良性运行,并能为市场接受的公司登记制度,以便更好的变公司登记制度的国家监管功能为社会服务功能;其次,是协调公司主体及交易相对人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弥补因监管放开而造成的不恰当的商业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而带来的各种问题,比如协调在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后,对公司主体偿债能力的监督和管理措施,或是如何建设能为各方接受,并且运行良好的信用体系。这是完善公司登记制度利益平衡功能的探索。第三,探索如何通过完善社会组织、促进行业自律、建设信用体系等,协调公司主体逐利行为与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冲突。公司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各方利益,监管主体、市场、公司主体、交易相对人,甚至是社会公众,都有自己的不同利益需求和主张,由于所处地位不同,他们的立场也不同。但从世界范围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状况看,市场对放开公司登记制度的需求要远远大于严格监管的需求。而为了更好的实现公司登记制度的主体确认功能,需要明确公司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关键词:公司登记制度;公司主体;效力;功能;

目  录


导  言 4
一、公司登记功能与效力的法理分析 6
第一节 “商事登记”与“公司登记” 6
第二节 公司登记制度的性质与目的 8
第三节 国外公司登记制度的分析与借鉴 9
第四节 公司登记制度的历史发展 11
第二章 公司登记制度的“主体确认”功能 14
第一节 登记制度对“公司主体”的确认 14
一、行政机关主管模式概述 14
二、不同主管模式对“公司主体”的确认 16
三、“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之争 17
第二节 公司登记改革对主体确认功能的影响 19
一、从“主体创设”到“主体确认” 19
二、从“索取资格”到“索取服务” 21
三、完善信息公示,促进市场活力 22
第三章 公司登记制度的“利益平衡”功能 23
第一节 公司登记制度利益主体概述 24
一、公司与交易相对方 24
二、公司与股东、雇员 25
三、公司与登记主管机关和其他市场交易主体 25
第二节 公司登记改革对利益平衡功能的影响 28
一、弱化国家对私权的干预,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28
二、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提高登记行为的公信力 28
三、均衡利益调控,提高交易效率 29
第四章 公司登记制度的“社会服务”功能 31
第一节 社会服务的目的和表现 32
一、通过公法行为,确立商主体人格 32
二、国家监督管理与服务的依据 32
第二节公司登记改革对社会服务功能的影响 35
一、变事前监管为事中、事后监管 35
二、创设服务型政府的路径选择 35
三、建立更有效的宏观调控手段 36
结 论 38
参考文献 39
 
导  言


法治的完善,能促进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完善的法制同时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提出的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确立与不断完善,计划经济时代确立的公司登记制度也经历着市场浪潮的不断考验,这一制度本身所承载的历史使命也在不断扩大。公司法律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基础,而公司登记制度是最能彰显公司法理论特色的制度,对公司登记制度的完善,对公司登记功能的探索,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更具有现实意义上的实用性。
2013年10月25日,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部署了推进公司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公司登记制度改革,是一项崭新的理论与实践课题,也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其目的是降低创业成本,以激发社会的投资活力,并探索公司登记制度功能的完善。以此为指导,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推行公司登记制度改革的五大内容: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三是放宽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四是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此举一经提出,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引起强烈反响。赞成者认为,推行公司登记制度改革,可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并进一步完善公司登记制度的主体确认、利益调控、国家监管功能。而有些人则担心,公司登记制度改革后,会出现“一块钱办公司”、“皮包公司”满天飞的乱象,反而令公司登记制度的功能无法得到有效发挥。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最为活跃的个体,组织和推动着市场经济的主要活动。从我国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企业的数量十分庞大。截至2013年10月,登记在册的全国各类企业有1483.74万户,其中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私营企业有1209.52 万户;此外,还有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4351.03 万户,且这些数目还在不断增长中。 飞速增长的数据证明了公司登记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毋庸置疑,公司登记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繁荣息息相关,不仅起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社会经济良性运行的重要作用,而且这一制度的合理性,更直接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改革以前,我国公司登记制度形成的基础是计划经济体制,制度的各方面都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完善,客观上要求对公司登记制度及其功能进行进一步研究。尤其在公司登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通过重新正确认识公司登记的功能,能更好的发挥其有利因素,扬长避短,更好的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立法设立公司登记制度,最大的考虑便是藉此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然而公司登记制度是否能真正起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改革后的制度又如何在保护市场秩序和发挥市场主体活力之间,真正寻到一个平衡,更需要我们立足于公司登记的功能角度,在理论和实务上加以审视。
从理论上看,我国公司登记制度的产生和确立,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有相应的价值取向。公司登记制度作为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其本制度,其重要意义即在于,它是确认商主体资格取得、变更和注销的重要途径,是公示商主体有关经济信息和法律信息的重要途径,是保证商事交易安全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对商主体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如何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控制国家公权力的合理行使,又依据现代法治精神,保护商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改革后公司登记制度的功能探讨,能在理论上有所建树。
在10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提出了公司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对这五方面内容进行分析,可以很清晰的看到改革后,公司登记制度功能的完善,也能据此分析出此举的实践意义。首先,改革公司登记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实践证明,简政放权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关键,该放权的地方放开到位,才能集中管理好应管的事务,进而从根本上改变政府管理经济事务与社会事务的理念与方式。公司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其相应的改革举措推动职能部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并通过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落实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其次,改革公司登记制度能有效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放宽注册资本和场地准入的条件,简化登记手续,降低准入门槛,,有利于释放社会资本活力,激发社会投资热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营商环境,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可以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更好地扶持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对电子商务、新兴企业、创意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力。第三,公司登记制度改革能有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信用信息资源,创新信用监管模式,完善信用约束机制。这将有助于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引导规范市场主体重视信用,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形成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有助于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度。改革公司登记制度,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基于此,本文以公司登记制度改革作为论文研究的背景,以公司登记的主体资格确认功能、利益调控与平衡功能、国家监督与控制功能为切入点和主要内容,以期在广泛研究和深入思考后,探索改革对公司登记制度功能的完善。

结 论


公司登记是国家进行经济管理活动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体现。公司登记制度不仅包含对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指导,同时也包含了对公司及其投资人合法民事权益的确认与保障。登记机关在登记注册的同时,需要对公司的营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登记资料进行公开,且应保持其公信力,以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登记事项不仅可以确定投资人之间、投资人与自然人之间以及投资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可以确定公司参加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营业资格、公司名称的合法性及专用权。
从目前我国国内对公司登记制度功能的研究看,研究的主要内容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从实务角度对其进行研究,探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实务,从现实出发,针对公司登记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探索改善公司登记制度的工作细节和实务操作,更好发挥这一制度的功能意义。二是从法学理论者的角度进行研究,从商法学的理论基础出发,研究公司登记制度的法律功能。无论从何种角度研究公司登记制度的功能,有一个普遍的共识是,改革前的公司登记制度在把握和发挥制度的功能方面存在失衡现象,不仅表现在浅层次的重准入轻监管、重管制轻服务、重权力轻责任等弊端,更表现为深层次的管理体制问题。公司登记制度的功能是主体确认、利益平衡、社会服务,这三者不可畸轻畸重,亦不可偏废某一功能,否则将偏离制度设立的初衷。
公司登记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证市场交易的安全,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此制定的条件和程序看,政府审查申请登记的公司,确认登记主体具有适格的资质和合规的经营行为。公司登记制度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进入和退出市场的制度安排,是政府依法管理市场经济的手段和行政行为。不管从公司法理论角度,还是实践角度,主体确认、利益平衡、社会服务,都是公司登记制度的主要功能。




本文编号:79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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