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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在校生犯罪检察环节的矫治和预防

发布时间:2016-03-19 07:26

  论文摘要 在校生犯罪矫正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作为重要的司法机关,在预防犯罪、处理犯罪、罪后帮教及回归社会方面,应当履行相关职能。为了探索在校生犯罪的预防和矫治对策,本文对笔者所在基层院在校生犯罪的现状、原因进行了分析,介绍了该院在校生犯罪检察环节的矫治和预防的有益探索,以期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论文关键词 在校生 矫治 刑事检察工作 犯罪

  在校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犯罪在校生的主观恶性不强,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不稳定性和可塑性。因此,近年来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相关的刑事政策,不断转变执法观念,从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出发,在依法惩处在校生犯罪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对在校生罪犯的教育、挽救和预防,使其能继续就学。本文以笔者所在基层院数据为例,分析在校生犯罪的现状及成因,剖析检察环节在校生犯罪矫治和预防工作的不足,探讨新形势下矫治预防在校生犯罪的新方法、新思路、新举措,以最大程度预防在校生违法犯罪,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一、在校生犯罪的特点及成因

  1.犯罪率呈上升趋势,犯罪年龄结构趋向低龄化。在校生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面对社会不良环境及诱惑时容易成为“易感人群”。近几年来,在校生犯罪的比例呈不断上升趋势。以笔者所在基层院为例,2011年该院受理在校生犯罪案件5件8人,其中未成年在校生人数占比12.5%;2012年受理在校生犯罪案件8件12人,未成年在校生人数占比25%;2013年受理在校生犯罪案件12件21人,未成年在校生人数占比23.8%;今年截止9月在校生犯罪8件16人,其中未成年在校生人数占比18.8%,已超过去年的同期。
  2.侵财型犯罪突出,以盗窃和诈骗侵财型犯罪为主,犯罪的目的是获取钱财,案情较为简单。从已有的侵财案例看,攀比心理是诱发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享乐欲望的膨胀促使自控能力欠缺的青少年追求畸形消费,特别是一些家庭条件比较差的学生面对同学间生活水平的强烈反差,心理上受刺激,自我调适不当,不惜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来满足物质欲望和攀比心理。
  3.侵害的对象多是同学,侵害多发生在校园内部。校园犯罪侵害的受害人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学之间看不顺眼、争夺女友、争风吃醋、同宿舍同学琐事发生争执等。以笔者所在基层院在校生犯罪案件近三年的数据为例,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为同班同学关系的案件数为9件16人,件数占该类案件的32.1%,其中舍友关系的为3件8人。

  二、在校生犯罪矫治预防工作的不足

  1.“教育、感化、挽救”流于形式。有的办案人员在办理在校生犯罪案件中就案办案,未能从在校生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及预防在校生犯罪的角度出发来办案在校生犯罪案件,忽略了办案之外对在校生的教育;部分办案人员虽然在提审或审理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进行一些教育,但停留于空洞、乏味的说教,缺乏说服力,最终致使综合治理效果不理想,从而影响“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政策的实施效果。
  2.“单打独斗”缺乏外部联动。目前基层负责预防在校生犯罪的单位较多,如关工委、综治委、团委、妇联等,但检察机关与这些横向的外单位交往甚少,联系松散。即使是纵向的办案单位,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狱政部门在开展预防工作中的联系甚少,更谈不上资源整合,形成预防合力。预防在校生犯罪是全社会的事情,需要依靠全社会力量,需要各单位共同努力,协同作战。
  3.犯罪预防方法单一效果不佳。部分检察机关犯罪预防的形式单一,提及犯罪预防方法往往局限在法制宣传教育。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校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也从单纯了解一般法律知识向了解维权途径、诉讼成本和诉讼时效等多层次、综合性需求的转变。而部分检察机关的法制宣传教育形式依然传统单一、方法简单、手段相对落后,缺乏创新,这必然影响犯罪预防的效果。

  三、在校生犯罪矫治预防工作的方法与途径

  在校生犯罪矫正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作为重要的司法机关,在预防犯罪、处理犯罪、罪后帮教及回归社会方面,应当履行相关职能,并积极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地处集美文教区,辖区内的学校和学生数量多。为了更好地开展涉校刑事检察工作,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在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在诚毅学院成立了“校园阳光工作室”,依托该工作室开展校园法制宣传和犯罪预防、校园安全环境整治、涉校案件协调处理、失足在校大学生管护帮教等工作,实现在校生犯罪预防与安全保障,建立“检校互动”常态机制,共同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校园阳光工作室”不断累积经验,形成了一些有益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宽严相济挽救失足在校生
  1.建立适合在校生身心特点的办案工作模式。为更好地办理在校生犯罪案件,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专门办案小组,由“校园阳光工作室”的成员组成,实行专人专办。对在校生犯罪案件单类统计、单设台账,建立包括学校表现、作案情节等内容的专门台账,落实“一案一卡”、“一案一谈心”、“一案一帮教”。在办案中实行有别于一般的权利告知、讯问、庭审等工作机制,做到“四必须”:即受案后必须及时告知在校生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权利,提供法律咨询,注意发现和纠正侦查阶段侵害在校生合法权益的情况和问题;讯问中必须采取谈心式交流,做到语气和缓、态度和善,掌握在校生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用真情感化促使其如实供述、真心悔罪;庭审中必须进行教育,阐明适用法律给予刑罚的必要性,对涉案在校生进行法制教育和人生观教育;审结后必须做好案件的跟踪回访,加强与学校、社区及犯罪嫌疑人家庭的联系和配合,巩固办案效果。


  2.以“慎诉少监禁”为导向,充分利用不起诉制度。对在校生犯罪的处置,惩罚只是手段,教育、挽救才是最终目的。因此,在处理在校生刑事案件时,不可机械处理,若简单地采用“劝退”、“勒令退学”等手段将他们推向社会、用刑罚手段对他们实施监禁对于在校生犯,往往会取得相反的效果。因此,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坚持慎诉少监禁的理念,适当放宽对在校生不起诉适用标准, 扩大对未成年人及在校生犯罪适用不起诉的条件和范围。如何适当放宽不起诉的条件和范围?对此,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在严格遵照教育与惩罚相统一、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相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区别对待原则的基础上, 对于不慎失足、危害较小、后果不严重、主观恶性不深、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校生犯罪, 符合不起诉条件的, 大胆适用不起诉。
  3.扎实全面做好在校生的社会调查工作。社会调查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刑事诉讼工作的特有规定,该制度要求对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其调查结果也在强制措施适用、不起诉裁量、定罪量刑及犯罪预防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将这项制度运用到在校生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通过“校园阳光工作室”联络学校,将学校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要求学校出具犯罪嫌疑人的在校表现情况及帮教计划报告,通过对在校生的个人品格、家庭情况、学校情况、社会交往等方面的社会调查,,反思诱发犯罪原因,用最佳的处理手段让其回归社会。该院要求对在校生的社会调查工作做到“三个清楚”、“四个问”。“三个清楚”即对在校生的家庭情况、成长背景、受教育情况等生活环境调查清楚,重点分析其中不利成长的因素;对在校生的犯罪道路、犯罪心理等造成的犯罪原因了解清楚,以便对症下药,帮助未成年人走好以后的人生道路;对在校生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审查清楚,综合评价认罪态度、对自我犯罪行为的认识等方面。“四个问”则是指通过问家庭、问社区(村)、问单位(学校)、问被害人的方式进行社会调查,力求做到全面、客观。
  4.跟踪落实帮教措施,杜绝再次犯罪。不诉案件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形象问题。而如何才能保证不诉案件的效果呢?案后的跟踪帮教是关键。对此,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在“校园阳光工作室”内设帮教回访小组,有计划地开展回访考察。一是建立被不起诉在校生档案,真实记录被不起诉在校生的个人情况和案件情况,为准确开展跟踪回访考察工作积累素材;二是定期回访被不起诉人,及时掌握被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工作和思想情况,帮助被不起诉未成年人早日融入社会;三是通过与学校领导座谈、开展回访和电话询问等方式,定时进行汇报、沟通。此外,该院还将跟踪帮教对象向判刑在校生延伸,积极与狱政部门加强合作,对一些特殊案例,如青少年在审理期间认罪态度恶劣拒不悔改的,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辅导。
  (二)建立预防犯罪的长效机制
  1.强化检察建议的运用。集美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在校生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将事后打击前移到事前预防,防范在校生违法犯罪的发生。如该院在办理一起校园内故意伤害案件时,发现作为发案单位的学校存在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宿舍安保人员法治意识薄弱等安全漏洞。通过实地走访,认真调研,向学校发出《检察建议书》,提出完善校园人保、物保措施、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强化师生安全法制教育等七项具体整改建议。该校收到建议后立即落实建议,采取了安装监控探头、购置校巡通系统、完善楼栋访问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全面提升了校园的安全防范等级。《检察建议书》促进了发案学校有关制度的完善和提升,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积极参与校园周边治安整治。集美区人民检察院除严厉打击侵害在校生合法权益犯罪活动外,还积极参与对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的专项整治,如与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取缔校园附近传播淫秽视频的黑网吧,净化校园周边环境。此外,在一些敏感期时该院通过“校园阳光工作室”及其他检务工作联系点,收集信息,研判热点,引导师生理性表达诉求以及做好安全防范,有效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3.积极构建法制教育新模式。一方面,针对不同群体不同需求强化在校生法制教育。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校园阳光工作室”针对新生、毕业生等各年级高校生身心特点以及需求重点,先后将法制课纳入大一新生必修课,组织法治微剧展演、模拟法庭、法制联谊会、法制趣味运动会等,受到师生的广泛欢迎。另一方面,搭建检务公开平台将检务公开与法制宣传相结合。在院内打造检务公开展厅,邀请区人大常委会院校代表团、辖区内学校的师生参观;在高校内选拔“检察官助理”,提供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平台,让学生在实践中了解检察工作;借助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校园网,设置“学生与法”、“经典校园案例分析”、“法律问答”等专栏,广泛开展校园犯罪警示教育,提高在校生的法律意识。



本文编号:3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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