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价值取向
发布时间:2016-04-29 08:53
论文摘要:行政强制执行是众多行政执行活动中强制性最强、表现最为直接明显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型范式,在整个行政强制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立法目的是监督权力、保障权利,有着规范权力运行、维护相对人利益的法律功能。在模式选择的过程中,其法律价值取向是决定因素之一。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现状,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相关规定,从结果与过程、效率与公正两个角度,提出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实现其法律价值的完善路径。
论文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价值取向
经过立法机关长期的准备,在学界长时间热烈的讨论之后,历经十二年努力,基于现阶段规范行政强制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国情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孕育而生。探究这一立法过程久经波折现象的根源,我们不难发现,法律背后所渗透出的价值追求存在着方向性的模糊不清。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更偏向过程价值还是结果价值?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应以效率为先还是以公正为先?这一对价值又该以怎样的方式达到法律制度上的衡平?这一系列问题正是在《行政强制法》出台前和出台后无数专家学者耗费心力上下求索的核心之所在。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现状分析
(一)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辅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我国的行政强制性质模式,并没有一边倒地选择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或司法强制执行模式,而是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都有行政强制执行权,都可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但由于只要“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都不能自己执行,需转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这时相当于是“无规定则推定”。法律法规无法穷尽,在实际中,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也是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更多。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辅的选择模式。
(二)我国当前行政强制执行的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法院共新收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件160865件;2013年,案件总数达到了170089件,同比增加5.73%。其中,2012年资源、城建、计划生育三类非诉行政案件共计99260件,占非诉审查与执行案件总数的61.7%;2013年三类案件达到了105698件,占总数的62.14%,同比上升6.49%。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法院受理的非诉行政案件总量呈上升趋势,且资源、城建、计划生育这三类案件占比较大,执行难度较高。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行政诉讼案件来自于对我国行政机关的监督与约束,法院为了与行政机关发展协调关系、改善司法环境,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十分关注和重视。这些都说明,《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在实践中得到了认同和贯彻,法院对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监督力度也比较大,这一切都说明,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立法目的和法律功能正在我国逐步展开和实现。
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对结果与过程的价值追求
法律价值是人类的文明理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连接法律和人的关系的重要因素,集中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影响和意义,以及法律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程度。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作为行政强制法的核心制度设计之一,它的法律价值是否得到应有的体现是考量这一制度设计是否完善的一个基本的命题。
(一)结果价值追求
行政强制执行的行为必然指向一个目标,这个目标就在于实现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行政强制执行对这个目标实现所体现的作用和意义,在过程中对行政强制执行的价值评价就是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价值。以边沁为代表的程序工具主义者就十分偏重结果价值,认为作为过程呈现出的程序并无任何自身目的,其存在的理由和目的,只是可作为实现实体正义或效率的工具。边沁认为,实体法是为了增强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幸福感,而程序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法;程序法有用与否取决于实体法的有用性,所以实体法要能够实现全社会的最大幸福,否则程序法就无法辅助实体法,与其背道而驰了。
行政强制执行并不是行政权运作的最常态,只有在情势所逼时,才能够“亮剑出鞘”,运动行政强制执行来保障公共利益的正当目的的实现。目的正当是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考虑的首要要素,如果漠视法律的正当性,行政强制执行就和暴力无异,强制执行就变成了铡刀和皮鞭,成为了打压被强制执行者的工具。
为了实现行政强制执行目的价值的正当性,需考虑以下几点:一、行政强制执行的规范条文以及援引的规范是否正当;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复合立法目的,适用规范层级是否适当;三、行政强制执行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社会公德。
(二)过程价值追求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两方势力的权力与权利之争的过程,过程价值即是去追求实体目标时对过程的关注和评价标准。类同于法律程序结果的评价,它是形成结果的过程中本身的评价,具有独立的价值标准。它属于来自程序本身的,使人感到满足的东西。换种说法,结果价值关注的是最终的结果是否公正的问题,而过程价值关注的是起点是否正确,过程是否公正的问题。
在这里我们可以向大洋彼岸眺望,看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理解与解释。美国大法官认为,行政案件的程序正当法律评价来自于它能够使人们的尊严得到维护和满足的过程,人的尊严价值体系包括如平等、参与、隐私、透明等等,这些内在价值在行政案件的整个过程中被赋予了全新的意义。过程价值的追求被论证是非常有必要的,它对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提供了赖于生存的基础,为这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崭新的完整的分析和论证。
通过对结果价值与过程价值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价值往往追求的是具有一次性地解决一时一地实现个案正义的功效,从整体上讲是为了实现行政权这一行政活动的基本目的,而要实现具有稳定性的制度建设,我们就需要充分关注具有恒久导向作用的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价值,它所体现的是对有关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尊严的永恒关注。
三、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对效率与公正的价值追求
在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构建过程之中,要尤其注意调整效率与公正这两种价值的平衡,在此基础上进行具体的规范设计和制度架构。公正的标准比较抽象,难以量化,要借助社会的主观力量进行表达,然而因为社会地位、知识阅历的不同,“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即使是完全相同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每个人对于公正方面的体验也不会完全相同。相对于公正而言,效率更具有确定性,从法律的角度看效率价值很复杂,但实际上效率只有一种核心思想——要以最小的社会资源消耗产出最大的社会作用。
(一)效率价值追求
效率是行使行政权力的核心价值取向。没有效率,政府就无法有效地调控资源,实现自己的政策,社会秩序和人民幸福就无从谈起了。为了保证政府的效率,现代国家往往不得不赋予行政机关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如首长负责制就是这一理念的体现。效率是行政的生命,是行政机器的动力,没有效率的行政无法称之为行政。要确保行政行为和行政决定的有效履行和实现,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首要目的,这要求通过对行政相对人的限制来在最短时间内实现预防、控制和消除危险的目的,,这种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贯穿于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始终。
另外,行政权利于公民的生活密切相关,公权与私权的碰撞也就在于此。行政强制执行又是行政权行使的高层次极端状态,如何实现行政效率与权利保障的平衡,是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施行的核心问题。
(二)公正价值追求
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对于效率价值的追求并不代表着对公正价值的漠视,公正价值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价值体系的一部分,对于公正价值的追求集中表现为对公民权利的维护,是弥补效率保障价值局限性、充分发挥行政强制执行积极影响的重要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者的人文关怀和对公正价值的重视,充分考虑了对公民权利的全面保障。法治需要人文关怀来填充内容,人文关怀通过法律能深刻地体现。
总而言之,效率与公正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一对价值,也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一对价值。从二者的相互关系来看,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处理效率与公正的关系,要放在具体的情境中才能进行考虑和判断,不能武断地通过司法权是否介入来判断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公正。公正需通过相关制度加以落实,不能只停留在表面。所以,我们要秉承公正与效率兼顾的价值观,通过对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和程序完善来实现这一对价值,重视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和意见,以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公正。
本文编号:3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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