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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的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研究

发布时间:2016-04-29 12:54

第 1 章 引言


农业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各国所关注永恒不变的话题,农业在人类社会的进程和发展过程中以及社会的分工中起着基础和决定性的作用,农业发展状况的好坏也直接地影响到一个国家或者区域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农业是非常重视的。由于各地区资源状况的不同,为了满足各自的需求跨越区域之间的农产品交易也就随之出现了,而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大国际间的农产品贸易也就形成了。在二战之后,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也使得世界各国和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更加地频繁。但是农产品贸易与非农产品贸易相比较之后可以发现: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呈现出发展水平的不均衡、自由化程度较低、国内的市场保护严重和农产品贸易法制相对落后等现象。究其原因是农业对于一个国家或者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非常重要,因担心进口的农产品对于本国或者本区域的农产品市场、农业安全、粮食安全造成威胁等因素,据此各国对于农业贸易,尤其对于农产品的进口都很慎重。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推进,很显然这样的情形不利于国际农业贸易的发展。因此,如何在扩大农产品贸易自由的前提下又保障一国的农业安全、粮食安全,如何避免一些国家在农业贸易过程中假借保护国内农业、粮食安全之名,而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这也已经成为农产品贸易法制所要应对的一个重要性问题。
在目前的全球经济体制下,农业问题对各国都是一个非常的敏感和特殊的领域。每个国家都希望在农产品贸易过程中获取利益,发达成员就通过加大国内支持、对本国农业的补贴等手段以达到降低农产品的出口价格,从而来增强本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像这样的手段对发展中国家是极其不公平的,而对于过度依靠农业出口的发展中国家更是一种巨大的打击。农产品问题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中 15 个谈判议题中的首要和焦点在经过了艰苦而又漫长的过程后,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终于达成了多边贸易体系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的农产品协定。WTO《农业协定》第五条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规定,WTO 成员方在其本国的相关农产品遭受到外国进口数量剧增或进口价格骤降到规定触发水平时即可以采取保障性措施,以保护本国的相关产业。它是国内法情势变迁原则向国际法渗透的重要表现,也是为了扩大和推进农产品自由贸易进程中保护因为有些国家实行了关税化管理而对其国内的相关农产品市场带来的威胁。但是,这一规定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对发展中成员没有规定相关的特殊待遇;触发机制、实施程序、期限的不确定等。而这样的一些问题都会严重影响到 SSG 制度在实际过程的作用。而随着各国和各地区的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些问题也变得越来越明显,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在多哈回合谈判中,以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 33 国协调组织(简称 G33)提出了针对只有发展中国家才可以适用的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希望这个机制可以在以后的农产品贸易过程中对发展中国家起到特殊的保护作用,从而满足这些国家的农产品贸易安全、粮食安全和乡村的发展需求。虽然已经进行了多次的谈判,但是有关 SSM 机制议题仍然没有很多实质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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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WTO 框架下的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的基础理论研究


2.1 WTO 框架下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产生的背景及其理论依据
由于各国对农产品贸易重视和其本身的复杂性等原因,也使得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前一直处在 GATT 体系之外,未被归入其中。这一领域向来就有很浓重的保护主义色彩,而发达国家对此应该担负主要的责任。一直以来,,发达国家就凭借着他们强大的经济实力,通过限制进口和财政支持等方式来保护本国的农业生产,其实这样也对发达国家自身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如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下,加重了本国的经济负担;严重地扭曲了国际农产品的市场的价格,也导致了各国贸易矛盾冲突不止。而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尤其是那些把农产品的出口作为其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国家,对农产品生产进行补贴和支持根本就是不可能的,发达国家所采取的农业保护政策无疑给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发展造成了沉重的打击。为了改变这一现状进而推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经过漫长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各方共同努力下最终于 1994 年达成了《农产品协定》。《农产品协定》包含了序言、正文与附录三个部分,主要内容有: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市场准入、国内支持、特殊保障措施、出口补贴以及卫生与植物检疫等。而其要旨是“关税化”,即要求各成员方把非关税形式出现的农产品进口限制纳入到关税化的约束中,并逐步削减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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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WTO 框架下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的含义和特点
在 WTO 框架下不仅设立了一般性的保障措施制度,还设立了特殊性的保障措施制度,他们有些针对的是特定的国家或地区,而有些则是针对于特定的产品。WTO 框架下的特殊性保障措施主要有以下四个:一是《农产品协定》中第 5 条规定的“农产品特殊保障条款”;二是《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第 6 条所规定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条款”;三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第 10 条所规定的“紧急保障措施条款”;四是专门为中国而在《中国加入 WTO 议定书》中第 16 条规定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①这条款从中国开始加入 WTO 之日起 12 年内有效。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是 WTO 特殊保障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业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的一种例外规定,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专门为已经进行了关税化改革的成员所制定的一种紧急救济措施,目的在于使这些成员避免因国际市场的巨大波动而给其国内农产品市场造成的冲击。而它的主要含义是指为了保护进口国的相关产业,允许进口国对已经进行关税改革并在关税减让表中标注了“SSG”的农产品在其进口数量骤增或者进口价格下跌达到规定的水平时可以征收进口附加关税的一种保障措施,而规定水平设定的触发机制包含了数量触发和价格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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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多哈回合前的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8
3.1 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的内容....8
3.2 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的实践........11
3.2.1 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的成员及其产品范围适用实践.......11
3.2.2 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的触发机制适用实践........12
3.3 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存在的问题.......12
第 4 章 多哈回合中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的新发展......16
4.1 多哈回合中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的出现..........16
4.2 多哈回合中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的发展.........17
第 5 章 新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对中国的启示.......25
5.1 对中国在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议案谈判中的立场回顾.......25
5.2 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对中国的意义....27
5.3 我国在未来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谈判中应持的态度....30


第 5 章 新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对中国的启示


5.1 对中国在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议案谈判中的立场回顾
中国在 2001 年 12 月 11 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后就开始积极参与多哈回合的谈判,为推进多哈回合谈判作出自己的贡献。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的谈判是个难点问题,在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之间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也多次因这个问题使谈判终止。中国作为发展中成员积极参与谈判,表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为多哈回合谈判构筑协商沟通平台并且还在大连、香港举办过部长会议。2001 年 11 月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在多哈举行。在 2001 年 12 月中国第一次以 WTO 成员身份亮相,原外经贸易部副部长龙永图率团出席了 WTO 总理事会。这一阶段主要任务是确立提案,在 2001 年的 6 月中国在多哈回合谈判中提交的第一份提案是关于渔业补贴的问题,该提案得到了巴西、菲律宾等国的响应。①这一提案也说明中国参与多哈回合谈判的积极态度。在这一阶段中农业方面谈判问题是最复杂和最关键的,农业特会主席也在 2003 年 2 月的模式草案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特殊保障机制的概念。G33 国集团提出了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并得到了发展中成员的支持,中国也对此表明立场希望建立只有发展中成员适用的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在此次阶段中国没有提出农业贸易的具体提案,但是在国内法方面做出了调整,如 《对外贸易法》做出了修改,放开了对外贸易的经营权等。

WTO框架下的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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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全球经济日新月异,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已经是不可逆转了。发展中成员在目前的农产品国际贸易法制环境中显然处于不利的地位,他们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积极推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经过多年的艰苦谈判也使得一直处于 GATT 体系以外的农产品贸易纳入到了其中,而发达国家作为同意纳入的条件要求在《农产品协定》加入“特殊保障措施”,因此最后把“特殊保障措施”规定在了《农产品协定》第 5 条。SSG 是对 WTO 成员方在本国的相关农产品遭受到外国进口量剧增或进口价格骤降到规定触发水平时即可采取的保障措施,以保护本国的相关产业。SSG 因为规定只有完成关税改革并在其关税减让表税目中标注了“SSG”的农产品才有资格适用,但当时绝大部分发展中成员没有达到要求就不能援引了。在 2001 年开始启动多哈回合谈判的过程中,发展中成员就希望停止 SSG 制度,要求建立只有发展中成员才能援用的新的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而 SSM 的提出有着深刻的法律、经济背景。与 SSG 相比较,SSM 更加关注发展,关注发展中成员的农产品贸易利益和粮食安全,而且也体现了从过去只重视形式公平向现在不断注重实质公平的改变,也只有这样弱小的发展中成员才有信心更好地参与到全球的经济贸易中。SSM 制度的谈判到现在,国际的农产品市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而且谈判的过程也是非常地艰辛,到目前为止虽然有了一些成绩,但是谈判目前被搁置了。由于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相互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矛盾,各方分歧不断,而且也互不相让,而主要的问题也集中在了 SSM 的使用范围、适用条件、触发机制、限制条款四个方面上。笔者也对于这些内容作了比较详细的阐述,而且本文对于SSM 对中国的启示从中国在谈判中的立场、SSM 对中国的意义进行了论述,而最后也对中国在未来的 SSM 的谈判中应持的立场进行了分析并就 SSM 的使用范围、适用条件、触发机制、限制条款四个方面应有的态度进行了解析。也正因为最终还没定论,因此,非常有必要对 SSM 制度有深刻的了解,并作出详细的分析,为未来我国在 SSM 的谈判中提供更好地建议和选择,也可以更好地维护我国在农产品贸易中的利益和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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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36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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