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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视角下中国矿业治理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6-04-27 23:56

第 1 章 绪论

当前以矿业权为核心的管理体制,在配套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面临多种矛盾,阻碍了中国矿业内部的有序发展。学者们将这些矛盾归纳总结为交易主体内矿业权买卖方之间的矛盾、生产主体中勘查人与开发人之间的矛盾、监管主体内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矛盾、投资主体内政府与私人投资者之间的矛盾、投资主体与生产主体之间的矛盾、监管主体与生产主体之间的矛盾以及生产者与矿业生产区原住民之间的矛盾等内容(王涛,2004;邢新田,2010;王玲玲等,2011;郑金鑫,2012)。这些矛盾看似杂乱无章,但归根结底都表现为矿业勘查开发活动中,各个与矿业直接或间接相关联的主体之间的矛盾关系。 这些主体之间的矛盾关系,,贯穿了当前中国矿业由上至下垂直直线式管制模式的各个环节。图 1-2 显示了 2009-2012 年间围绕矿业权所产生的矿业违法活动,其中个人和企业违法行为居高不下。这反映出个人和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个体机会主义行为在垂直直线式管制模式下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矿业管理中政府、企业、集体乃至矿区个人之间的矛盾关系在基层表现出更多的问题。

利益相关者视角下中国矿业治理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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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矿业管理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2.1 中国矿业管理问题研究

在分析矿业管理中矿业权、矿产资源税费、矿山环境治理等诸多问题时,部分学者也将政府职能实现不足和行为失当等作为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中国矿业管理中的政府职能和利益分配分散在各级国土部门机构、发展改革委员会、环保部、安监局等多个部门之中,各部门之间又缺乏对矿业管理的沟通和统一规划,难以自上而下形成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矿业政策体系(乔丽,2006)。同时,由于监管者的道德风险、多层级的委托代理问题以及基层缺乏制度性激励等原因,政府对矿业全过程的监督乏力(赵连阁,2006),却对涉及矿产资源端的经济行为参与过多(曹树培,2007)。在实际矿业管理中的政府行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越位、缺位及错位等不合适宜情况(齐亚彬和唐金荣,2014)。主要表现在经济性管制越位,各级政府部门都在矿业资源开发上牟利;而矿业活动的社会性管制缺位,矿产资源开发的负外部效应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无法彻底消除(吴文盛等,2010;王简辞,2012);各级政府及部门机构责权利不明确,地方政府通过分割权力、设置地方政策和地方保护等做法形成与中央政府的政策博弈,过度参与矿业经济活动而形成了对矿业利益分配的侵占,阻碍了整个矿业市场的有序发展(王峰,2010)。

2.2 自然资源管理中的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研究

适应性管理的实现在机制上应当允许利益相关者在管理系统中共担管理责任,并从中学习,进而产生动态的、可持续的、自组织的适应性协同管理过程。同时,适应性管理也需要突破在管理制度上的障碍,在多个部门与利益主体之间形成一致的管理目标。沿着这一思路,学者们也关注了自然资源管理中的制度形成,尤其是基于用户的制度安排,如流域管理伙伴关系、水资源管理制度、森林社区群体及近海渔业制度、自然资源保护区建设。但这部分的研究更多都聚焦到某一个具体的冲突事件,而缺少更大尺度的涉及到区域甚至国家层面需要社区、当地政府和企业等共同参与协调的资源管理战略问题,使得宏观制度形成的机制不明晰。

第 3 章 中外矿业管理体制对比分析 ................. 37 

3.1 主要矿业国家的矿业管理体制................ 37
3.2 中国矿业管理体制的演化 .... 53
3.3 中国矿业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 58
3.4 本章小结 .......... 65 
第 4 章 中国矿业治理框架研究 ................... 67 
4.1 矿业及矿业治理 .......... 67
4.2 中国矿业的治理主体分析 .......... 82
4.3 中国矿业治理的组织实施 .................. 94 
4.4 本章小结 ................... 97 
第 5 章 中国矿业治理主体的合作机理研究 ............................. 99 
5.1 博弈与合作 ..................... 99
5.2 中国矿业治理合作博弈 ................ 104
5.3 矿业治理中的合作形成 ............ 107
5.4 矿业治理的利益分配分析 .................. 113
5.5 矿业治理主体间的效用转移 ........ 127 
5.6 本章小结 ................ 130

第 6 章 中国矿业治理的制度创新


6.1 内部治理合作关系实现的制度要求

利益相关者参与的矿业治理机制能够对每一个参与治理的利益相关者提供综合利益的激励,同时还能共同促进矿业作为国家战略性和基础性产业发展的公共利益,因此即满足了激励相容的条件,又满足了参与约束的条件。依据机制设计理论可以推演出其是一种可行且可实施的机制。在实施框架中,核心利益相关者通过形成治理合作关系组织,在基层参与矿业治理战略的合作协商制定,形成不同于传统政府垂直直线式管制模式的自下而上的组织模式,更有利于信息的传导。而促成核心利益相关者参与合作关系组织形成新的治理组织结构的根本原因是利益。因此,利益相关者在矿业治理合作中的利益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利益保障制度建设,是治理合作得以实现的根本性保障。

6.2 弱势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制度落实

形成利益相关者参与的矿业治理机制,在当前条件下保障公众的参与需要强化公民素质,提升其参与意愿和参与能力。这一方面需要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如网络、新闻等宣传矿业的发展和矿业治理中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宣传矿业的战略定位和相关法律程序等,让公众对国家矿业的基本状况有所了解;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组织正式的案例听证会或者虚拟的战略规划论坛等形式,吸纳公众参与治理合作实践。要让公众能够体会到,他们的参与,无论最终贡献的大小,对于国家和地区的矿业发展,都是必不可少的。这样,才能逐步的培育其公民的责任感、使命感,让他们能够以主人翁的角度,积极的参与到矿业治理的合作中来,并通过他们的参与,群策群力,逐步完善矿业的法律和制度体系。同时,在法律制度等监管手段的执行过程中,公众也更愿意主动参与和配合,节约社会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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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7.1 研究结论 

本研究运用了治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机制设计理论等基础理论,结合中国矿业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从模式构建和制度建设两个维度出发,搭建了以“矿业治理合作关系组织”为核心的自下而上的治理组织框架。通过框架中核心利益相关者参与的矿业治理博弈模型分析,提出了相关的制度改革建议。综合来看,主要结论总结如下。(1)从理论研究和国外实践来看,利益相关者参与的矿业治理模式,是中国矿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现实选择。通过中国及主要矿业国家的矿业管理体制对比研究,发现主要矿业国家都将利益相关者纳入治理主体体系,在管理中既重视生产管理,又重视分配管理;而中国矿业管理受外部环境条件变化倒逼关注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但在管理中仍然偏重生产管理,而对分配管理重视不足。这导致现有的政府垂直直线式管制模式面临着“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尴尬局面。长期忽视对除矿产资源以外的诸如人力资源、知识资源等社会资源在分配阶段的激励机制建设,使得政府在政策制定中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和信息缺失的问题。因此,单独依靠政府来独立解决矿业这个复杂系统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同样会面临着来自权利寻租、垄断资源等政府失灵现象。只有跳出既有的依赖政府管制的思路,从模式构建和制度建设两个维度综合考虑,重新搭建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矿业治理组织框架,才能为中国矿业管理体制改革铺平道路。

7.2 研究展望 

每个国家矿业发展都深刻地受到其所处的特殊历史时期和一定的外部环境条件变化影响。事实上,中国矿业发展及管理体制的变革,也的确与主要矿业国家市场机制和法治机制下的矿业发展有所不同。但这并不能成为矿业管理体制改革一直滞留于政府归因的理由。矿业发展问题是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复杂综合性问题,只有创新矿业管理体制模式和制度,才能理顺发展中的矛盾。改革的核心在于矿业产业链流程中多方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合作和配套制度对这一框架组织结构的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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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37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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