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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征模式改革的探析

发布时间:2016-04-28 09:09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税制的改革往往是基于经济的发展或是一些特殊的历史条件。尤其是在现代社会,税制改革既源于经济的发展,也促进着经济的发展。如今,我国国民收入提高的同时,居民的收入差距扩大和贫富分化的现象也愈加严重,现行的个税税制已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程度。西方很多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都有较为悠久的历史,不仅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个人所得税的理论也有着丰富的成果。我国的学者,在总结我国个人所得税实施的历史经验的同时,也参考了很多外学者的理论成果。在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研究中,我国学者提出了很多具有建设性意义的意见,同时也对一些问题有了较为一致的理论结果。
比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还有待提高。基于对公平性的诉求,很多学者赞成将所得税的计征模式改为分类综合征收,同时可以以家庭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单位。个税计征模式的改革是势在必行的,但却一直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这说明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难点。由于我国的经济制度、文化传统和国民教育水平都很西方国家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我国不能照搬国外的税制设计。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将分析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计征模式存在的问题,探讨我国个人所得税计征模式的改革方向,并提出相关配套措施。

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计征模式的理论研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可以一直追溯到两百多年前,其理论的研究也随着历史发展不断地完善和进步,但是其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争论和空缺。本文将理论与实际相联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个税的计征模式进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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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国内外文献综述
部分学者认为,基于我国现在的国情,施行综合计征或者是分类综合计征还不现实,现行分类计征的模式不宜改变,只需要将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范围再进行扩大即可。例如,徐梅春(2007)认为,应税所得可重新划分为劳动所得、经营所得、资本所得、其他所得四类;杜莉(2007)认为,将所得项目划分为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两大类即可。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向分类综合计征的个人所得税制转变是大势所趋,邓子基(2005)认为“在前期应当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将具有较强连续性和经常性的收入如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其他所得仍然按比例税率分项征收。时机成熟后,再向综合所得税方向改革。”?王红晓(2008)提出“应实行交叉型个人所得税税制”。阙红艳(2012)认为:“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要素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初始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只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最终过渡到综合课税模式的一个过渡阶段,在本质上仍是一个分类征收的制度,一旦条件允许就会被综合所得税取代。蔡秀云(2002)比较了国内外的课税模式,认为综合所得税模式是我国的最优选择;黄凤羽(2011)认为,为了更好地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就必须尽快地实施综合计征模式,而无须经历分类综合计征。因为,课税模式转换过程中制度的波动会对宏观经济带来损失,而相关条件和配套措施的不足,可以在综合所得税制改革后继续加以优化。刘小川和汪冲等认为,在完善分类课税模式基础上,直接转变为综合课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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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个人所得税三种计征模式的比较分析


第一节分类计征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税收计征模式就是分类制,对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实行差别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起征点,费用扣除标准,税率和税收优惠等,也因此会产生不同的税收负担,而不同类型的所得的税负也不会彼此产生干扰。
从课税对象来看,分类制的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于个税纳税人不同项目的所得。例如,可以将纳税人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营业利润、劳务报酬所得资本利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来分成若干类。
从税率来看,分类制个人所得税税法对不同项目的应税收入,也制定了高低不一的税率。事实上,纳税人的个税税负通常都直接取决于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通过对不同类型所得制定不同的税率,可以体现国家税收政策对纳税人不同类型所得的政策倾斜。从维持横向公平的角度,对劳动所得可以设定一定的免征额和实施较低的税率,而对于可以较为轻松的获取财富的资本利得,则可以采取较高的税率。通常来说,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税率,设定五到七个税率级次是比较合理的。针对特定类型的所得,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来体现政策的倾斜。以我国税法为例,对于纳税人的稿酬所得,适用税税率确是单一的比例税率,税率定为20%,同时还享有30%的税收优惠。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对文化工作者的创作工作的支持。

从征收方法上来看,分类制采用的主要是源泉扣缴的方式,这样有利于税务机关控制税源。源泉扣缴的方式操作起来难度比较小,也易于管理,税务机关可以节约了大量的征税时间和成本,也使得即使是在纳税人普遍纳税意识不高的情况下,税款可以足额稳定的被征收。另外,这样的征收方法,通常很少发生纳税人有纳税困难的情况。因为源泉扣缴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纳税人每获得一次所得,才就其所得缴纳相应的税款。相对于年终汇总缴纳而言,纳税人的税款缴纳实际的分期执行的,,其数额不会给纳税人带来较大的纳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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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综合计征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
综合制也称为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指对在整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模式。这里的全部所得包括了纳税人各种来源的所得,无论是现金或是财产还是以劳务形式取得的各种所得。这种模式最早起源于德国,其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中叶,在此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了这种税收模式,综合制个税就此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尤其是得到了很多发达国家去青睐。在所有采用综合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中,以美国的税制最具典型意义。
综合所得课税计征模式的最主要特征反映在其课税对象上,其税基广泛,纳税人的全部所得几乎均被涉及。就是无论纳税人是收入是什么形式,也无论纳税人的所得来源于何种渠道,都将其全部所得加总求和,统一计算课征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所得是指纳税人净收入,即纳税人的全部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或免征额后的净额,而计算得到的这个结果也通常正好反映了纳税人消费能力增加的净值。

个人所得税计征模式改革的探析


从表1‐1我们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基本采用了综合计征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因为发达国家在设计税制的时候考虑的因素比较多,故而其税制也就更加复杂一些,且发达国家的人均收入较高,对税收的公平性要求也更高。而发展国国家受到人均收入和税收征管水平的限制,其税制的设计相对比较简单。发展中国家既有采用综合制的也有采用分类制的,但是即使是综合制,其税制的复杂程度也不如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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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计征模式存在的问题分析.........10
第一节横向不公平......................................10
一、征税对象过于集中于工薪阶层........................10
二、勤劳所得承担着更重的税负............................11
第二节纵向不公平......................................12
一、费用扣除制度不完善..................................12
二、忽视了家庭间的税收公平..............................12
第三节税基并未涵盖全部所得.............................15
第四节对经济周期的变化不能及时应对...................16
第五节征管制度不健全,不利于纳税意识的提高...........16
第四章国外个人所得税计征模式实践的比较与借鉴............17
第一节综合制—以美国为例................................17
一、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17
二、小结与启示..........................................20
第二节分类综合制—以韩国为例.........................20
一、韩国个人所得税....................................20
二、小结与启示........................................22
第五章我国个税计征模式改革的方向及政策建议........23
第一节我国个税计征模式的改革方向—分类综合制........23
一、分类综合计征模式的必要性..........................23
二、分类综合计征模式的可行性.......................23
第二节分类综合计征模式改革中可能存在的难点........24
一、纳税单位的选择与界定............................24
二、税收简便原则的遵从...............................25
三、费用扣除制度和税收抵免制度的设计..............25
四、征管水平的提高和信息的共享.....................25
第三节分类综合计征模式改革中的政策建议...........26
一、税收实践中对“家庭”的定义...................26
二、税率结构的优化................................27
三、完善费用扣除制度和税收抵免制度.............27

四、完善税收征管方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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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我国个税计征模式改革的方向及政策建议


第一节我国个税计征模式的改革方向—分类综合制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作11个征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不同的税率。这样的税制安排,其致命的缺陷就是不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我国现在的高收入群体的主要收入是资本性收入,而普通工薪阶层的收入来源则是劳动所得,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课税模式可以按性质划分收入,将勤劳所得和非勤劳所得加以区分,使得以非勤劳所得作为主要收入者的税负高于以劳动所得作为主要收入者的。这样有助于税收控高调低作用的实现,缩小收入差距,调节收入分配。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物力财力目前我国经济持续增长,财政收入不断增加,这些都为个人所得税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转变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经济环境。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为推行税制模式改革所需的配套措施提供资金上的帮助,例如征管条件的完善、税务人员的培训、对纳税人的宣传等等。总之,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充足的资金支持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的实施解除了后顾之忧。

由分类课征模式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征模式的转变,由于综合征收部分的存在,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这就要求纳税人由过去的被动纳税转变为主动纳税,对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一直以来对国外税收征管方面的经验借鉴,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升。随着税收知识的宣传和普及,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遵从成本。再次,税收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壮大也会降低征纳成本,有利于征管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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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目前我国对自然人纳税人信息的掌握可以说是还远远不达标。我国个人所得税要实现分类综合计征模式,就必须建立起相应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税务征管机关本身还要建立起以信息化为依托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在建立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基础上,也可以做到雇主申报的信息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信息可以进行交叉稽核。这个系统应该包括个人收入银行监控系统、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系统、代扣代缴申报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交叉稽核系统、个人税收违法发布与查询系统。

税收征管制度中还要有严格的纳税稽查措施,加之有效的处罚机制。对高收入的纳税人稽核的频率应该高于低收入纳税人稽核的频率,因为他们偷逃税的空间更大、手段更多、可能更大。对于查实偷逃税的纳税人,对其惩罚也要十分严格,高额的偷逃税代价,可以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37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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