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概述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界定
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各国学者对其的理解和界定不尽相同。《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简易程序是以相对快速、简单的方式解决争议或处理案件的没有陪审团的程序。①这种程序省时、简化、便捷,不需要陪审团的参与,在其他方面遵循普通法的规定来解决处理纠纷和案件。《美国法律辞典》则认为,,简易程序就是使特定的法律问题可以快捷地得到解决的简化程序。②简易程序采用比较简略的普通形式,适用的程序规则也相对简化,并没有包括普通程序的所有步骤,因而整体上的运作比较简化。《日本法学辞典》认为,简易诉讼程序是指相对于通常诉讼程序而言,以简易、快速处理为目的的诉讼程序。③这个意义上的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包括督促程序、保全程序等等。为了凸显简易程序快捷高效的特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诉讼时,操作方式比较灵活,有的不经过实质审理,有的限制庭审中辩论与抗辩的方法,还有的简化证明的环节。上文介绍了简易程序的几种常见定义,每个国家都有各自的特色,但经过比较研究可以总结出一些具有共性的相同点:一是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与普通程序相比,诉讼步骤也有所简化;二是简易程序的范畴比较宽泛,包含了督促程序、缺席判决程序、保全程序等特殊程序。我们应该以更为广阔的视角去认识简易程序,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研究能够得到若干不同的分类。我国学者对简易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解:④1.传统意义上的简易程序。它既包括狭义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也包括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两者适用程序相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的简易程序就是在这个意义上适用的。2.狭义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也称普通意义上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这个范围规定的比较狭窄,督促程序、缺席判决程序等民事诉讼中的简易化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被排除在外。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的简易程序就是在这个意义上适用的。3.小额诉讼简易程序。这种程序通常是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的,诉讼标的额更小,适用的程序更加简易化。日本和韩国采用该意义的简易程序,我国一些学者主张增加的小额诉讼程序也是在这个意义上适用的。4.最广泛意义上的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所有简易化程序的总称。这个意义上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范围最宽泛,涵盖面也最广。无论是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还是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都涵盖在这个范围之内。这个意义上的简易程序也可以分为整体的简易程序和局部适用的简易程序。从审判阶段划分,可以分为初审阶段的简易程序和上诉审、再审中的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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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
在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学界更加关注正规、完整的普通程序,对简易程序的研究和关注不够。但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简易程序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虽然简易程序的适用存在一些问题,大多数案件还是以各种形式的“简易程序”解决的。我国民事案件的数量正在逐年增多,案件类型也逐渐多样化、复杂化。而受我国现有的司法资源的限制,要快速审理相对简单的民事案件,解决社会纠纷,缓和社会矛盾,要更加充分地发挥简易程序的作用。然而,简易程序缺乏理论上的指导,在立法上也存在很多需要改革和完善的地方,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显露出种种弊端。因此,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研讨中,简易程序应该成为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我们应该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对其进行研究,要对简易程序存在的理论依据和内在机理进行法理学探讨。公正与效益是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基本价值目标。其中,公正是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终极目标,是法的最高价值,是评价国家法制化的重要标尺。而“效益”原本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在经济学范畴内效益指的是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的比值。当“效益”一词运用在在民事诉讼法领域,效益与民事司法活动相结合,效益则指的是投入尽可能小的司法成本以取得最公正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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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比较研究
(一)英国
英国的民事法院大体上包括三个审级: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和上议院。其中一审法院是郡法院与高等法院,二审法院为上诉法院,第三审(终审)由上议院设立的审判庭来审理。英国的民事简易程序主要存在于第一审法院,即郡法院和高等法院。郡法院和高等法院对一审案件都有管辖权,郡法院主要受理数额不大的请求案件,高等法院没有管辖权的限制,对于受理的案件认为由郡法院审理更为合适时,可以根据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将案件移送审理。英国的新《民事诉讼规则》确立了三种民事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small claims track)、快速程序(fast track)和多轨程序(multi-track)。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诉讼金额不超过 5000英镑的案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少于 1000 英镑的案件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住房租赁诉讼;快速诉讼适用于金额在 5000-15000 英镑之间的案件;诉讼金额在 15000 英镑以上的案件一般适用多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快速程序组合构成了英国的简易程序,多轨程序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通程序。法院主要参照诉讼争议额决定适用哪一种程序,同时还要综合考虑与案件有关的其他各方面因素,要根据案件性质进行分类和定性,充分考察案件的复杂程度,分析研究诉讼的价值,充分顾及到当事人的数量和案件的社会影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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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
美国的诉讼制度最早来源于英国,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些制度不断发生演变,逐渐成为了适应美国国情的特有制度。美国是实行联邦制的国家,联邦和州并存的二元政治体制决定了美国的司法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的显著特点是联邦与州存在双重法院结构,法院体系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美国的联邦法院体系主要由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构成。其中,地区法院是最基层的第一审法院,主要管辖不同州公民之间诉讼金额超过 5 万美元的案件。此外,诉讼争议需要适用联邦法律的案件也由地区法院管辖。联邦地区法院适用通常的普通程序,具有案件的一般管辖权,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也会有一些简易化的程序,这主要包括三种:(1)即决判决(也称简易判决),它是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可以省去完全审理的一些过程,加快诉讼进程,确保公平、迅速和经济地解决案件;(2)缺席判决(又称不应诉判决),在当事人不应诉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抗辩时,若宣誓陈述书或者其他方法可以证明案件事实,法院应登记当事人为缺席,直接做出判决;(3)自愿和非自愿的驳回诉讼。所谓自愿撤销诉讼,是指原告起诉后,通过进一步的调查研究,认为没有值得继续追诉的请求权,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在这种情形下,原告将自愿撤销诉讼。12非自愿撤销是指当原告不追诉时,法院可以驳回诉讼。这两种诉讼驳回方式适用不同的情形,基本上能够涵盖各种不同的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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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现状............12
(一)我国简易程序的立法状况........12
(二)《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新规定........12
(三)我国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13
四、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思路及建议.......16
(一)建立完整、独立的简易程序体系.....16
(二)进一步明确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6
(三)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17
(四)规范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18
四、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思路及建议
(一)建立完整、独立的简易程序体系
简易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独立的第一审民事诉讼程序。然而,在立法上我国规定的比较笼统和粗浅,《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相对简单、模糊,相应的规定也缺少内在衔接。总体上看,没有一套专门适用于简易程序的独立的程序规则,现有的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也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相互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如果简易程序仅仅是建立在普通程序基础上的特殊规定,简易程序仍然要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则,那么在简易程序的司法实践中,多数审判人员出于谨慎考虑仍然会以普通程序为准。虽名义上适用简易程序而实际上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进行案件的审理,这样简易程序就失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因此,应该完善立法结构和体系,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相分离,对简易程序做出相对独立的规定。对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进行整合,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起诉与受理、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裁判等方面做出统一规定,形成一个完整、独立的简易程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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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民事简易程序具有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的特点,在我国的诉讼制度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现有的简易程序的某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根据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现有的简易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在充分考虑现实司法状况的背景下,本文立足于国情和司法实践,总结了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在参考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的情况下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建议和意见。但在改革和完善我国简易程序的过程中要重视简易程序的基本价值和功能,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特点,力争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努力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协调发展,不断解决社会纠纷,缓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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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3866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386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