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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律援助状况研究

发布时间:2016-04-20 07:38

1导论

1.1研究状况概述
英国法学家波洛克说过:“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自从学习法律,这句话就一直在我心头萦绕。在社会发展中,由于历史、个人、家庭各种原因使得人与人之间产生了许多差异,这让人们时常感觉这个世界是不平等、不公正的。近些年由于法制的不断发展,法院慢慢被普通公民的所接受中国人不再厌讼、不再视法院为衙门。法治正在中国这个古老而又文明的国家生根发芽。法律援助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是否公平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准。在一些西方国家甚至作为社会进步,保证公民合法权益,进入公平社会,保护弱者权利的象征。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出现在90年代,其之所以没有出现在建国初期的50年代,也没有出现在我国社会剧烈动荡的70年代时期,而在90年代开始形成、发展是有深刻社会背景的。90年代我国经济发展有了很大起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日益完整,国家关注和保护人民权利。这一切都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建国至今50余年才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不得不说这中间的过程非常困难。其深刻的原因值得我们深思。.大量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越来越广泛。公民生活与法律关系曰益紧密,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尽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提倡共同富裕,广大人民群众在改革幵放后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公民间的经济收入、财产分配以及地域的发展水平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很多经济困难的公民急需得到帮助,不能承担律师费、甚至诉讼费。这将使他们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将很难贯彻执行。1实现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思想。也是我国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所宣传的经济理念。而司法的公正与经济理论却不同,不能让部分先富的公民,因为财富富有而在法律保护中优于普通公民。也不能由于金钱不足而迫使贫困人群放弃法律保护。否则,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如何实现想到这里,更加坚定了我把论文方向确定为法律援助研究的决心。由于时间、手段有限,所以只能以北京市为调查样本,通过走访、谈话、调查问卷等方式,来探究北京市法律援助制度到底实施的情况如何,是制度设计非常优秀,可以作为样本推行到其他城市,还是不太完善需要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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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思路与研究过程
基于以上问题,在北京市某法院立案庭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援助实践,为当事人解答法律问题。受理的问题主要有:如何立案、立案之后法官如何处理、案件时效等等。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当事人的诉求也不同。在不断的解答当事人询问的过程中,可以体会到法律援助工作在对于他们的重要性。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虽然法治工作不断的推进,法律法规制度日益的完善,法官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的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也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是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法律专业知识离他们很远,而律师资源的稀缺又造成了很多人不能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也逐年体现出来。自2003年7月21日《法律援助条例》颁布以来,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协会、律师以及普通公民都在积极的参与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中。各大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也不断提升。本文以北京市为研究目标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北京市是中国的首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条件优于一般城市。北京有城市中心区、近远郊区县的划分,有城市也有农村,有平原也有山区。城市环境相对复杂,所以通过对北京市法律援助状况的调查研究,观察北京市内城区和农村法律援助状况的区别。从一个大城市出发,了解其内部状况。对法律援助状况产生一个整体印象,其次,观察法律援助制度与城市的发展程度的关系。北京市司法局,以及各区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近年一直在探索法律援助发展模式的变化,其中,专职律师模式、点援制模式在北京发展较为迅速,通过研究北京市法律援助制度可以探究创新实施的优缺点,以及今后发展状况,以此来分析此种模式是否适合北京,是否适合推行全国其他城市。最后,2009年司法部在全国推行“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中的“点援制”,近些年来在北京有了长足的发展2,在2009年6月至2010年底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活动中,北京部分区县试行了点援制、建立了为点援制提供保障专业援助律师团。另外,由于学校在北京,调研、走访比较方便,便于文章资料收集与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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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援助

2.1法律援助基本概念
各个国家历史、经济、地理位置、社会制度等情况不同,在法律制度文本上对法律援助的内涵界定也有很大区别。通过查阅一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资料用以探究西方发达国家对于法律援助的定义。《美国法律服务公司法》:“法律援助是任何与本条款相符合有关法律服务的规定。” 3《日本民事法律援助法》第2条开宗释义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案件法律援助服务,是指国民因经济贫困不能承担因起诉前准备和诉讼中的花费的关于民事案件、家庭案件或行政案件的法律程序产生的费用,或因负担该法律服务费用而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困难”。《韩国法律援助法》第2条:“本法中的‘法律援助’是指为了达到第1条规定的宗旨,由律师或《公社律师法案》规定的公社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和所有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其他形式的支持”。4从各国有关的法律援助规定中可知,国家责任已经慢慢变成制度建设的主导方面,法律援助制度已经从传统的慈善和道德行为演变成国家的公民的法律保护。对于经济上处于劣势的国民,在法律上由政府主导并施以保障,使穷人也可以在法律上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各国对法律援助的界定有很大差异,但是都共同确定了国家责任对公民司法原理的保护,也就是法律援助是政府有关部门或民间组织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等形式,履行国家保护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义务与责任。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没有以成文法规定法律援助的定义,学界以及实务界对于法律援助的中英文翻译各有不同。主要有“法律援助”、“法律救济”、“法律救助”、“法律救援”、“法律扶助” 6等等。司法部于1994年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法律援助”理念,之后中国的立法界和学界也普遍釆用这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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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法律援助责任主体
第一,在法律援助系统中,国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政府的责任、义务、执行能力、专业性、资金的雄厚度来考虑,国家是法律援助的最基本责任主体。第二,在现代法律援助概念中,政府只是法律援助责任主体的一部分。完全从国家责任出3美国《美国法律服务公司法》,第1002条第5款规定:“法律援助是任何与本条款相符合有关法律服务的规定。”发,对社会法律援助过于轻视不利于法律援助的良性发展。从现实情况看,大量的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正不断发展,若将国家责任与社会责任放置在同样一个重要的位置上,使二者相互补充,会更有利于二者互动,共同发展。第三,律师义务是一种介于政府与社会法律援助义务中的中间状态,就律师行业而言,准入制度很严,一般人难以拥有律师资格证而从事律师职业,所以,此行业就类似于一个垄断行业,而垄断行业就应该通过发挥自己的优势,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保护辖区内每个公民都有得到公平司法的权利,律师在处理当事人委托代理案件的同时,也需要有公益之心。所以,在责任主体上,律师应该充当法律援助实施者的角色,而非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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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援助发展趋势......9
3.1国外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与发展......9
3.1.1 起源......9
3.1. 2 发展......9
3.2国内法律援助制度发展与现状......10
4北京市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现状与问题......11
4.1北京市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发展状况......11
4.1.1北京市法律援助机构建设......11
4.1. 2北京市法律援助人员建设......12
4.1. 3北京市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14
4. 2北京市法律援助办案情况......14
4. 2.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流程......14
4.2.2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现状与问题......15
4.3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的期待与误解......17
5完善北京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23
5. 1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规范......23
5. 2构建北京市法律援助新模式......23
5. 3发展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方法......24
5. 4改变现有资金支持体系......25

5完善北京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

5.1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规范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必须先把立法工作做好。首先,应当在宪法中对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加以明确规范。以提升在基础权利体系中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权利的地位。其次,复杂的法律援助相关的立法体系,相关规定在许多法律法规中均有涉及。应当逐步完成对法律援助各项立法的修改工作,对其统一梳理,加以整理为形成完整的成文法做好基础。改变法律援助规范零散的形式,在合适时机修改《法律援助条例》使之升级成《法律援助法》,在基本法的层面明确国家、政府层面,法律援助的性质以及操作流程,补贴标准,违法行为惩治办法,以及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程序,使法律援助法确立其在基本法中的应有地位。如第1章所论述的,各个不同的国家因其不同的社会发展情况、经济情况、历史状况甚至地理位置等情况不同,其所选择的法律援助模式也不同。比如适用传统的政府主导类型有德国、法国。依靠非盈利组织主导的模式:荷兰、芬兰。两种不同的模式中,政府均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然而而一些纯粹依靠民间团体、社会组织来推动法律援助发展的模式由于其稳定性远远小于政府主导模式,所以并未被大量国家所借鉴。因为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来说,一个国家、一届政府是对他的公民有保护他们平等获得法律保护的义务。而这种义务使得国家需要对法律援助提供制度保障、资金支持以及人才支持,如果一味的把这种责任推托给民间团体,则有违国家和政府存在的意义。

北京市法律援助状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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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我国已经通过立法模式将法律援助制度确立为为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国家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健全是法律援助制度逐渐形成一个单独的部门法。这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今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03年至今,法律援助已经走过12个年头,从当初的懵懂到现在的蓬勃发展是与整改社会的努力分不开的。经过相关调查研究,数据处理与分析,特别是通过对北京市法律援助状况的实证的分析,反应出我国法律援助已经取得初步成果。针对调查问卷中反馈的结果来看,北京市法律援助制度在社会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现阶段可行的方案就是对指派律师办理案件的模式进行改革,把政府与律师协会、律师还有普通公民紧密结合起来,各方相互配合、相互沟通。在政府提供良好的保障条件的基础下,改革创新,共同推进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设立法律援助律师,不断提髙法律援助律师的补贴,扩大受助人标准,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援助服务,加大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建立起我们北京市特有的,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法律援助体系。积极探索、积极实践,以北京为源头带动全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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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38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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