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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04-20 06:48

第1章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概述


1.1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的一般理论
物流保险、航运保险、仓储保险是当下保险实务中的热词。但由于多种原因,理论上对"仓储保险"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时有争议。有人认为,仓储保险只是物流货物保险的一种附加保险;还有人认为,仓储保险的实质就是仓储责任保险。笔者认为,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是仓储保险在海上贸易领域内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连接航运保险、仓储保险、物流保险的桥梁,并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有着很多天然的联系。因此,为展开论述,笔者必须先引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的一般理论。
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是对经由海路周转于不同国家港口之间的货物及其有关利益所进斤的仓储保险;是为了弥补国际海运货物在仓储过程中因遭受危险造成损失而采取的一种经济补偿手段: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一样,是当今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的性质是财产保险。实务中,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被具体化为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或以书面形式为某类特定风险而订立的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合同。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的投保主体包括存货人、仓储经营人、仓单持有人及其他利益关系人。对特定的保险标的而言,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涵盖的风险种类、程度和规模、数理统计方法、保险服务流程等与其他的财产保险大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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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与类似保险的关系
仓储保险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理解,仓储保险是货物仓储保险或仓储物保险;而广义上的仓储保险,其内容除了仓库建筑物保险、仓储机器设备保险、仓储物保险、仓库租金保险、仓储费保险之外,还包括仓储责任保险。
仓储保险是物流领域中的专业保险,但独立于物流保险。仓储保险与运输保险的法律地位相同,都是植根在合储物流和交通运输发展基础上的独立险种。仓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与仓储经营活动有关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具体为仓库及其设施设备、仓储物等物质财产,或仓储营运收入、对第三人的责任、违约责任、额外费用等有关利益。仓储保险可以是商业性保险也可以是非商业性保险,仓储保险的投保主体具有各自特殊情形下的保险利益,均可合法地寻求风险分散和损失补偿的途径;无论选择商业性保险公司投保,还是选择支付会员费的方式向民间互助性保险组织投保,理论上都是允许的,实务中也是可行的。此外,仓储保险不仅仅是一个概念,还应是实实在在的保险产品。

狭义上的理解,是仓储经营人责任保险的简化说法,仅指仓储经营人作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而广义上的仓储责任保险,是指物流服务活动的仓储环节上,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或其他保险文件的明文规定,以仓储财产有关责任或利益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或其他类似费用,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依法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或其他合法原因,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内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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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的保险利益归属


2.1承保风险不发生转移情况下的保险利益归属
不发生承保风险转移的情况有两种;一是为自己利益投保,二是代他人投保。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合一时,属于为自己利益保险,保险利益自始至终归于投保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离时,如果属于代他人投保,则保险利益可自始至终归于被保险人。本节讨论的"代他人投保"分为两种,即仓储经营人代存货人、存货人代仓单质权人。"代为投保"是投保人代被保险人投保的简称,仅指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而不是保险人)投保,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是确定的情况,与常说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无关,此时与保险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基础法律关系应是有具体授权范围的委托;如果被保人是不确定的,则保险利益的归属应视与保险法律关系有最密切换系的基础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而定。

保险利益自始至终归于投保人,是指投保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有关责任或利益投保前、投保时、投保后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事故发生后,始终具有自由的保险利益而不论是否处于保险期限。如果处于保险期限,则具有特定的保险利益,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合一。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保险利益归属,仅涉及两个投保主体,即存货人和仓储经营人,所以当他们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保险利益自始至终归于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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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承保风险发生转移情况下的保险利益归属
保险利益先归于投保人后归于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为自己所有的财产及有关的责任或利益投保前、投保时、投保后风险转移前具有保险利益,但由于保险法律关系的变动和基础法律关系的制约,被保险人在风险转移后、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离,保险利益归属的判断标准是风险是否发生转移。换言之,承保风险的转移是基础法律关系与保险法律关系存在关联的证明,非承保风险的转移是基础法律关系与保险法律关系不存在关联的证明。

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什么关系呢首先,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某个或某些基础法律关系;其次,基础法律关系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重要根据;再次,如果没有任何外来的法律事实加干扰,一旦出现基础法律关系中约定的法律事实使风险发生转移,则投保人投保时的承保风险在保险法律关系内部转移至被保险人,遵循物的归属、债的归属(含责任的归属)决定保险利益的归属的原则,被保险人得以维受投保人的部分权利义务,承担可能发生损失的风险。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离时,承保风险由投保人转移至被保险人承担的过程,可认为是保险法律关系的第一次变动,且无须保险单背书转让,也无须任何批改或批单。因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承保风险发生内部转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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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的法律关系变动………………27
3.1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28
3.1.1涉及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的单证流转……………28
3.1.2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31
3.1.3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与相邻险种的保险期限衔接……32
3.2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法律关系变动的结果……………35
3.2.1变更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合同……………36
3.2.2履行赔偿保险金的责任…………………………………39
3.2.3构成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中的重复保险……………41
第4章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的争议及解决……………43
4.1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及解决……43
4.1.1分别投保时的"一物二险"现象……………44
4.1.2关于保险利益的争议………………………………………47
4.2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及解决……48
4.2.1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受限制…………………………50
4.2.2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被扩展…………………………51
4.3其他利益关系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争议及解决……………51
4.3.1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52

4.3.2第三者直接诉讼………………………………………52

……


第4章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的争议及解决


4.1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及解决
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合同当事人,是指保管人、存货人。这里所谓的"保管人"做限制性解释为仓储经营人,应该具备与其提供仓储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资格,可以是专业的第三方仓储公司,也可以是提供综合物流服务的法人或其他姐织。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当事人为保管人、寄存人,虽同样称为保管人,但二者的权利义务内容有实质的差别。保管合同还可能是自然人之间无偿的保管约定,其权利义务特点在于存、取,而不涉及任何增值服务,也不涉及任何经营资格,这点与仓储合同有很大的不同。不过,保管合同也经常被用于粮食、煤炭、大豆、玉米等不易变质且可长期存放货物的仓储实务中。例如,期货市场上等待交割的仓储物,在大多数情况下就属于保管性质,此时仓储经营人仅需获得存货人或仓单质权人的授权,即可开展质押监管业务。由此可见,仓储经营人的外延小于保管人,尤其在仓储合同中,为避免不必要的概念混淆,应统一称为仓储经营人。在探讨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的争议及解决时,本节一律使用"仓储经营人"的概念。

存货人可以是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沮织。当存货人并不实际占有动产货物时,可以基于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法律关系识别和确认存货人的合法身份。如果不实际占有货物的人满足签署仓储合同的要求,经评估或提供履约担保,使仓储经营人有理由相信在验收入库时能够实际接收到货物,则这种不实际占有货物的人也可成为存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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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选取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进行比较研巧的角度,抓住"国际海运货物"这一关键的连接点,初步探讨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能否适用海上保险法律的有关规定的问题。从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的定义、内容和性质、保险掠的、保险利益、法律适用、与类似保险的区别与联系、发展现状等方面展开论述,通过分析三个具有递进关系的子问题,即保险利益的归属、保险法律关系的变动、争议及解决,总体上得出结论: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关系密切,可直接或间接适用海上保险法律的有关规定,并应纳入海商法学的研究范围。

关于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法律关系和保险争议,笔者进一步认为:(1)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上客观存在的合法利益,分为自由的保险利益和特定的保险利益。当基础法律关系与保险法律关系存在关联时,遵循物的归属、债的归属(含责任的归属)决定保险利益的归属的原则,特定的保险利益可归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可先归于投保人后归于被保险人(2)具有保险利益发生保险法律关系的前提,特定的法律事实是保险法律关系变动的构成要件,也是联系保险事故原因与结果的纽带。(3)保险争议的实质,就是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何分配保险金的问题,参与保险金分配的主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保险争议所援引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用以梳理基础法律关系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票据法》、《民法通则》、《国际海运条例》;用以明确保险法律关系的《海商法》、《保险法》。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38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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