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高收入者税收调控机制的研究
第一章 绪论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后 35 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逐年上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收入分配悬殊的问题,高收入者的畸高收入是导致收入分配两极分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何运用税收机制调节高收入者的过高收入,缩小贫富差距,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中之重。而在很多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其经济发展已经到了一定稳定的程度,为了实现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控,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不仅个人所得税为各国最主要的税种,还有财产税、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等共同作用一起调节贫富差距,将税收社会公平的职能尽可能发挥到极致。此外,还可以通过税收政策的设计来激励高收入者进行慈善捐赠,实现社会收入的“第三次分配”。
我国现在的税收调控机制很不完善,存在“错位”和“缺位”情况。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没有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甚至具有一定的累退性。房产税改革步伐的停滞和遗产赠与税的空缺使高收入者手中积累的财富越来越多。税收征管不完善,稽查和处罚的力度过低使高收入者选择“铤而走险”,偷逃税款。这些问题都促使了我们应该尽快设计出一种可以使纳税人和征税机关激励约束相容的税收调控机制,这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税收发挥着稳定器和调节器的作用,能够很好地实现社会公平。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加之人们所持有生产要素存在差异性,,使得市场经济中每个人的收入水平有着较大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安定。上面的问题如果只是靠市场来调节,是不可能得到很好解决的,国家应该从宏观尺度上进行调控,改变当前市场失灵导致的收入不公平现状,减小收入差距,满足人们对收入分配公平公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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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鞍钢早在 2002 年就通过数据发现以中国为代表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名义税率高于实际税率的现象。导致这一现象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我国高收入者的实际所得税率低于低收入群体实际承担的税率,这充分说明了现行的累进税制没能充分实现调控的职能。高培勇(2006)认为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活动中最能够起到收入分配功能的手段。刘小川(2008)为了研究我国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效性,利用 Kakwani指数分析了我国不同类型所得的累进性。数据显示,工薪所得的税负累进性基本已达到发达国家水平,而经营性和财产性所得则明显呈累退性,税负不公平问题比较严重。
但也有人持不同的观点,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研究所课题组早在 2004 年就提出,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受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影响,所以在我国目前的居民收入水平下大幅提高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是不现实的。课题组认为我国贫富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不是高收入者的畸高收入,而是人口比重较大的低收入群体。因此我国当前的重点应该是发展教育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整体素质,而不是过分强调税收的调节作用。燕洪国(2010 年)认为,税收调控所带来的税收效应有可能使纳税人的行为产生扭曲,从而导致效率的损失;加之税收调控是一种事后调节,所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可以看出,我国对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研究侧重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一般原理、制度设计和政策取向的阐述,定性分析相对较多,而定量分析相对较少。此外,我国学界在关于政府利用税收手段调控高收入者收入方面大多只停留在可行性分析和对单一的某一税种或者某一政策的分析,并未构建一个完整有效的模式。此外,由于基础数据的欠缺,国内对税收调节收入再分配功能分析的真实性和政策参考意义难免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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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收调控的理论依据及其调节机制
想要充分发挥税收调控高收入者的收入,实现社会公平的功能,首先就要对高收入者有一个准确的界定。但高收入本身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每一个个人的主观感受都有所差异,又由于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区域收入差距、行业收入差距都很大,各地的消费水平也有所不同,所以目前还很难从立法的层面或者学术的范畴对其作出一个明确的界定。本文主要从往年税务局发布的规定和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来定义高收入者的大致范畴。
早在 2005 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七章“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第二十九条中列举了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对从事这些行业的高收入者实施重点管理: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房地产、学校、医院、城市供水供气、出版社、公路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人员;民营经济投资者、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模特等高收入个人;临时来华演出人员。之后,2006 年国税总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凡年应税收入达到 12 万元以上的个人,须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这样就提出了一个现在社会普遍接受的能够直观衡量的高收入群体的标准。但是,结合我国每年经济发展的变化和人均收入的增长,一个不变的数值也不可能一直被当作划分标准。
国家可以通过对税率结构以及税收负担水平进行改变的方式实现税收调控。其中,对税收负担水平进行改变主要是对市场供需关系进行调节。当站在生产者的角度对收入水平较高的人群进行征税时,通过增收资源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金能够降低生产者所获得的经济利润,对总供给形成抑制;当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对收入水平较高的人群进行征税时,通过增收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税金能够对总需求起到抑制作用。对税率结构的改变,主要是对不同收入水平的税率分布情况进行改变。通常情况下,税率发生变动会直接对纳税人经济利润产生影响,因此,纳税人时常关注税率的变化情况。在对税率高低变化进行深入分析后,可以了解到税收调控的具体程度。面向收入水平较高的人群可以征收高额税金,这样能够更好地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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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关于再生产四环节辩证关系的原理,是其社会再生产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中,生产决定其他三个环节,但在一定条件下,每一个环节都会对其他环节产生能动的反作用。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为实现其职能而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自然属于社会再生产分配环节的一个组成部分。明确税收与生产、交换、消费的关系和税收调控有可能对其他环节的影响,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税收调控存在的理论依据。
生产决定税收,因为生产创造价值,而价值正是税收的来源,生产的性质决定了分配的性质;而税收制约生产,则主要表现为税收调控改变了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从而改变了他们的投资选择,影响生产的规模和方向。通过税收的调控作用可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交换是指生产者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以换取货币的过程。交换和分配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均处于中间环节,它们互为前提、互相影响。要想实现税收收入,必须通过以货币代表的交换价值才能得以实现,自给自足的原始社会是难以实现的。同时,当税收收入通过财政支出的形式拨付出去形成购买力时,也会产生新的交换活动。
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表现为起点,消费表现为终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的实现必须先通过交换和分配才能完成,其中税收分配就成为实现消费的重要前提条件。从税收调控的角度讲,税收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消费水平,调节着消费结构。
综上所述,不同分配环节的不同税种可以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税收调控体系,以实现对高收入者的综合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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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高收入者税收调节机制的演进 ......................... 13
一、我国封建社会时期 ........................................... 13
二、1949 年建国到 1978 年改革开放之前 .......................... 13
三、1978 年改革开放至今 ........................................ 14
第二节 现行税收制度对高收入者进行分配存在的问题 ............... 15
一、现行税制个人收入调节效应微弱的数据分析 ..................... 15
二、税制结构的不合理 ........................................... 18
三、税收调控体系的不完善 ....................................... 19
四、具体税收制度设计的缺陷 ..................................... 20
五、税收征管制度的不健全 ....................................... 23
第四章 高收入者税收调控机制的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 ......... 25
第一节 发达国家针对高收入者的税制调控经验做法 ................. 25
一、美国 ....................................................... 25
二、日本 ....................................................... 27
三、瑞典 ....................................................... 28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针对高收入者的税制调控经验做法 ............... 29
一、印度 ....................................................... 29
二、巴西 ....................................................... 29
第五章 对我国高收入者税收调控体系的政策建议 ............. 31
第一节 优化税制结构 ........................................... 31
一、增加直接税的比重 ........................................... 31
二、间接税的“结构性减税” ..................................... 31
第二节 完善税制 ............................................... 32
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 32
二、消费税的改革 ............................................... 33
三、财产税系的完善 ............................................. 34
四、开征社会保障税 ............................................. 34
第三节 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 ............................... 35
一、完善税源监控和“双向申报”制度 ............................. 35
二、加强税务稽查,提升处罚力度 ................................. 35
三、发展税务代理,提高纳税服务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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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对我国高收入者税收调控体系的政策建议
从第三章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维持的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能更好的实现税收调控收入分配的功能,只要具备一点税法知识的人就应该能懂得这个道理,更何况国家政策的制定者们。但是税制结构的形成受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制约,不可能一下子突然转变,一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虽然我国从 1994 年就提出要构建流转税、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但 20年过去了,我国流转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仍达到 50%以上。我国要建立“真正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就要逐步降低流转税所占的比重,增加所得税所占的比重。
在直接税方面,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这些与个人收入、财产保有直接相关的税种,充分体现直接税的调控作用。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遵循的原则应当是劳动所得与资本所有税负大体相等。此外,还应进一步推进房产税的改革,尽快创造条件开征遗产、赠与税,同时加强对高收入者收入的征管力度。这些税种实施改革的具体政策也将在下一节中进一步展开。
此外,在所得税系内部的税制结构中,总的趋势应该是增加个人所得税的比重,适度降低企业所得税的比重。目前我国一般性企业普遍适用 25%的比例税率,税率水平虽在世界范围属于中等水平,但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较高,2013 年为19.91%,是个人所得税的三倍之多。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各国纷纷开始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使得国际税收竞争加剧。为了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为了给企业减轻税负为提高职工工资提供更大空间,可以进一步降低基本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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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源监控体系尚不完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制度实施情况也不甚理想,因此建议我国可以试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申报制度。在这种“双向申报”制度下,税务机关可以定期对扣缴义务人上缴的纳税人的收入信息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尤其是收入来源很多的高收入者,从中筛选出重点稽查对象,为税务稽查机关进行下一步的工作打下很好的基础。 税务代理是指具有专业资格的税务代理机构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其作为一个中介机构,可以提供的服务活动主要有纳税申报、申请减免税等。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十分复杂的美国,个人报税寻求税务代理机构的帮助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我国现在对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制度,由于他们所得收入结构的复杂性和对申报制度不甚了解,很有可能产生“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从而加大高收入者税收的流失。这时纳税代理制度的优势就凸显了出来,它既可以保护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完善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目前,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需要通过政策激励和引导其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3899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38993.html